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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社會文化藝術及教育推廣之功能,建立完善場地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處各展場、中正演藝廳、視聽室、民主大道、環堂道路、大孝門廣場及教室等。

 

三、 各場地使用功能,以舉辦各項具有藝文展演、文化創意、生活美學、教育宣導及社會公益等活動為主;不得舉辦選舉造勢等相關政治性活動。

     前項政治性活動係指活動期間有候選人競選旗幟、標語、口號或分送候選人文宣等活動。

 

四、 各場地除本處或上級機關使用外,並對外出租。凡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均可提出申請(以下簡稱申請人)。

 

五、申請方式以書面函送本處辦理,並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 申請書(附件一):由申請人據實填寫並用印,如申請人為機關(學校)應加蓋機關(學校)印信。

() 企劃書:

1、應詳載使用場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活動內容。

2、場地布置事項及布置時間。

3、使用單位布置應標明施工區域及設置足夠之夜間警示設施,以確保民眾之安全。

() 其他文件: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如為團體應附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但機關、學校者免。

 

六、 場地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議決議後,函復申請人。上開場地申請案件,依性質分為下列三類:

(一) 特展案件:申請案經審查會議決議通過後,另訂協議書及場地使用合約書,有關訂金、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等費用,依協議書及場地使用合約書辦理。
(二) 優惠案件:申請人如屬弱勢團體、公益團體、政府機關(學校)及非營利組織等舉辦之公益活動,或係全國性、國際性或具特殊藝術文化價值之活動,經審查會議決議得減免場地使用費或保證金。
(三) 一般案件:非屬特展或優惠案件者稱一般申請案件,依本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辦理。
(四) 表演藝術團隊駐點演出案件:申請案經審查會議決議通過後,有關場地使用費、訂金、保證金等,依場地使用合約書辦理。

  活動內容如屬產品發表會、成果發表會、品牌行銷、園遊會、售票或販賣商品等活動,以商業性活動認定收費;但政府機關學校主辦者得除外。
  前項場地申請案件,如屬緊急案件或一周內尚無審查會議之召開,得研議效益評估經簽核後辦理。
  申請人應於審核通過後簽立切結書(附件二),並於活動舉辦前送交本處存查。
  活動辦理期間本處有權無償攝錄活動內容並加以利用,申請人應於活動舉辦前送交同意書(附件三)。

 

 

七、 申請人應依本處同意函所訂之期限內繳交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有關費用,始得進行場地布置及活動。如未依限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八、 各場地申請使用時間,堂內場地及教室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堂外場地為上午八時至晚間十時為原則。中正演藝廳得延長至晚間十時。

 

九、場地勘察與會場布置應遵守下列規定︰

() 申請人勘察場地時,應會同本處場地管理人員,並於上班時間內辦理。租用期間應指派負責人一名,與本處場地管理人員保持連繫,本處得要求申請人配合場地實際狀況,機動調整會場布置或活動內容。

() 如需設置文宣品,其型式應經本處同意並在指定地點或位置為之。

() 申請人進行場地布置,應先通知本處始得為之,並不得破壞原有設施。未經本處書面同意,不得於地面噴畫任何標誌或打釘、打樁或以漿糊、膠紙(水)、鐵釘、圖釘等物品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面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使用各場地之公物,應善盡維護責任,如有污染、損毀或遺失,申請人應負回復原狀或賠償之責。

 

十、申請人舉辦活動期間,非商業性質活動未經本處同意,不得擅設售票處所或設攤出售物品,如經本處同意設置或設攤者,有關售票及販售物品,應依相關法規辦理,如有違反,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申請人原申請為非商業性活動,惟活動期間經查核有第六點第二項等商業行為者,除補收場地使用費外,本處得於三年內拒絕申請人提出各場地使用申請。

          申請人原申請為非政治性活動,惟活動期間經查核有第三點第二項等政治性活動者,除沒入場地保證金外,本處得於五年內拒絕申請人提出各場地使用申請。

 

十一、申請人於使用場地期間,視展覽或活動性質需要,自行投保產險及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保障展覽品及參與活動人員生命、身體及公共安全。本處除提供既有之安全措施外,場地內展覽品及各項設施之保管、維護及安全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戶外場地申請人應於場地使用期間,為參與布卸場地、彩排及活動工作人員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並附加第三人條款,每一場所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 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前項雇主意外責任險如已投保者,僅需附加場地使用期間之第三人條款,保險單應送本處備查後,始得使用場地。

 

 

十二、申請人如有搭設舞台之需要,應依臺北市政府相關規定申請獲准後,始得搭設。

             申請人如申請活動為園遊會者,應事先將詳細販賣項目及攤位規劃送本處核准(但政府機關學校主辦者除外),除確保安全衛生之規定外,應保持國際觀光景點之意象。

 

十三、舉辦活動應遵守噪音管制法等規定,不得製造噪音妨害附近居民之安寧。本場地屬於台北市公告第二類管制區,噪音管制標準為日間(上午六時至晚間八時)六十分貝,晚間(晚間八時至十時)五十五分貝,夜間(夜間十時至上午六時)四十五分貝。中正演藝廳於本處開館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內,僅接受不影響本處辦公場所及鄰近展場展覽品質之活動申請。

 

十四、本處室內全面禁止吸煙,戶外除吸菸區外全面禁止吸煙,違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活動期間不得使用明火或瓦斯,並不得影響遊客參訪及儀隊行進動線。活動內容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如有勸募行為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如有違反規定,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中正演藝廳嚴禁火或煙霧之相關表演;申請人應特別注意出入口及其周邊,不得影響遊客及儀隊動線,並派員引導觀眾依序排隊、禁止攜帶食物或飲料入場及喧嘩奔跑等。

 

十五、園區場地用電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如需由本處提供者,須依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之電力費相關規定付費;室內各場地使用除基本設備供電外之用電需求(附表),應經本處同意後,電費另計。

 

十六、使用設備器材及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 借用本處各項設備或器材,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私自架設,如有破壞毀損,應恢復原狀或按照實際價格賠償。

() 活動結束後,應將各項借用設備及器材清點交還本處場地管理人員,且應於本處要求期限內完成卸展、拆除布置及廢棄物清理等場地復原工作,並經本處檢查未違反本要點規定者,無息退還保證金。如未復原者,由本處代為履行,其所衍生之費用或違約金等,悉由申請人繳交之保證金抵繳,不足之數仍應補繳。

 

十七、本處因臨時交辦公務或特殊理由有收回各場地需要者,得於活動舉辦前七日通知活動申請人調整活動使用時間;如申請人因而取消舉辦活動者,其已繳場地使用費及全額保證金無息退還。   
            申請人因故延期或取消活動者,應於活動舉辦前七日以書面通知本處。未依規定期限通知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十八、申請人與本處訂有場地使用合約或協議書者,本要點得作為合約內容之一部分。

 

十九、未依第七點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或保證金等費用者,本處得於三年內拒絕申請人提出各場地使用之申請。   
            違反本要點其他規定或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戶外場地申請及使用須知者,本處將開立勸導單(附件四)限期改善,如仍未改善,本處得停止其繼續使用場地或其它處分;經本處書面勸導三次以上仍未改善者,除追繳相關衍生費用外,本處得沒收保證金,並得於三年內拒絕申請人提出本處各場地使用之申請。如因其行為所生之法律責任,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二十、場地使用費逾期繳納之規定,適用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徵收百分之十五滯納金外,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同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十一、 申請使用展場或園區辦理展覽者,應依本處展場申請及使用意事項辦理。申請使用堂體或自由廣場牌樓影像投射及堂內外拍攝電視或電影者,應依本處場地申請拍攝及投影收費原則辦理。

         申請使用戶外場地辦理活動或展覽者,應依本處戶外場地申請及使用須知辦理。

 

二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一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使用申請書

收件日期:      


一、場地位置 □中正演藝廳 □視聽室 □民主大道 □環堂道路(堂後段)
□環堂道路(大孝門東段) □環堂道路(大孝門西段)
□大孝門廣場 □教室(   教室) □其他(          )
二、活動名稱  
三、活動性質 □未收費或無營業行為 □有營業行為
四、活動期間 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
五、布展期間 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
六、卸展期間 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
七、活動企劃內容:
 
 
八、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1. 申請人應確實遵守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戶外場地申請及使用須知之規定。
2. 各場地使用以舉辦各項具有藝文展演、文化創意、生活美學、教育宣導及社會公益等活動為主;不得舉辦選舉造勢等相關政治性活動,活動期間經查有政治性活動者,除沒入場地保證金外,本處得於五年內拒絕申請人提出各場地使用申請。
3. 活動內容如屬產品發表會、成果發表會、品牌行銷、園遊會、售票或販賣商品等活動,以商業性活動認定收費。申請人舉辦活動期間,非商業性質活動未經本處同意,不得擅設售票處所或設攤出售物品。
4. 本處室內全面禁止吸煙,戶外除吸菸區外全面禁止吸煙,違者依相關規定辦理。中正演藝廳嚴禁火或煙霧之相關表演;申請人應特別注意出入口及其周邊,不得影響遊客及儀隊動線,並派員引導觀眾依序排隊、禁止攜帶食物或飲料入場及喧嘩奔跑等。夜間租用中正演藝廳,應於晚間十時前撤場並完成復原,申請人應自行預留撤場時間,場地復原逾時者,本處得依時段比例加收超時場地使用費。
5. 申請人應依本處同意函所訂之期限內繳交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有關費用,始得進行場地布置及活動。如未依限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6. 使用場地期間,應視展覽或活動性質自行投保產險及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保障展覽品及參與活動人員生命、身體及公共安全。
7. 本處得派員不定時至活動現場監督場地使用,活動期間並應接受本處場地管理人員之督導。
8. 本處提供使用場地原有之燈具、電扇、音響等所有電器設備,申請人須維持原有運作模式,不得自行更改其電路。如有額外加設之裝置,如燈光音響等,需事先徵得本處書面同意後為之,並不得損及原有設備,其增加之電費,經本處核算後,申請人應向本處補繳或由場地保證金抵繳,申請人自行加裝之設備如有損壞,應自行負責;本處原有之設備因而損壞者,應予復原或照價賠償。
9. 申請人進行場地布置,應先通知本處始得為之,並不得破壞原有設施。未經本處書面同意,不得於地面噴畫任何標誌或打釘、打樁或以漿糊、膠紙(水)、鐵釘、圖釘等物品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面及有關設備或公物。
10. 場地布置應與本處審核通過之企劃書內容相符,不得設置未經本處書面同意之設施。
11. 申請人原申請為非商業性活動,惟活動期間經查核有場地設備申請使用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等商業行為者,除補收場地使用費外,本處得於三年內拒絕申請人提出各場地使用申請。
12. 場地使用後之清潔維護工作由申請人負責,垃圾不得留置於場地內。
13. 本處場地因提供使用,致發生設施損壞或財物損失,申請人須負全額賠償責任。
14. 如有搭設舞台之需要,應依臺北市政府相關規定申請獲准後,始得搭設。
15. 活動應遵守噪音管制法等規定,不得製造噪音妨害附近居民之安寧。本場地屬於臺北市公告第二類管制區,噪音管制標準為日間(上午六時至晚間八時)六十分貝,晚間(晚間八時至十時)五十五分貝,夜間(夜間十時至上午六時)四十五分貝。
16. 活動期間不得使用明火或瓦斯,並不得影響遊客參訪及儀隊行進動線。活動內容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如有勸募行為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17. 經本處相關人員現場查核,如違反本注意事項、本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或戶外場地申請及使用須知等規定,本處將開立勸導單並通知限期改善,如限期未改善者,每次得處罰新臺幣五千元整,並得連續處罰;經本處書面勸導三次以上仍未改善者,除追繳相關衍生費用外,本處得沒收保證金,並得於三年內拒絕申請人提出各場地使用申請。如因其行為所生之法律責任,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18. 場地使用費逾期繳納之規定,適用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徵收百分之十五滯納金外,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茲向 貴處申請使用場地,並詳閱上述注意事項,租用期間願遵守本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戶外場地申請及使用須知及相關規定,如於使用後違反上開規定、未能即刻將場地回復原狀或損壞公物設施時,願將所繳之保證金抵繳罰款或全權委託 貴處雇工處理,處理後如有差額願無息多退少補。
此致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申請單位:                          (簽章)
          負責人:                           (簽章)
          統一編號: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切結書
 


茲      (以下簡稱乙方)為舉辦        ,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甲方)租用      ,謹具結保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乙方願遵守甲方場地申請使用要點(以下簡稱要點)、戶外場地申請及使用須知及其他相關規定:
(一) 乙方未依要點第七點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規費或保證金等費用者,甲方得於三年內拒絕乙方提出各場地使用申請。
(二) 乙方原申請為非政治性活動,惟活動期間經甲方查核有要點第三點第二項等政治性活動者,除沒入場地保證金外,甲方得於五年內拒絕乙方提出各場地使用申請。
(三) 乙方原申請為非商業性活動,惟活動期間經甲方查核有第六點第二項等商業行為者,除補收場地使用費外,甲方得於三年內拒絕乙方提出各場地使用申請。
(四) 違反要點其他規定或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戶外場地申請及使用須知者,甲方將開立勸導單(附件四)限期改善,如限期未改善,每次得處罰新臺幣五千元整,並得連續處罰;經甲方書面勸導三次以上仍未改善者,除追繳相關衍生費用外,甲方得沒收保證金,並得於三年內拒絕乙方提出各場地使用之申請。如因其行為所生之法律責任,悉由乙方自行負責。
二、乙方應自行預留撤場時間,場地復原逾時者,甲方得依時段比例加收超時場地使用費。
三、遇有國家儀典使用本場地時,乙方願配合甲方取消當日或先前一日之活動。
 
立書人:                       (蓋章)
負責人:                       (蓋章)
統一編號:
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同意書

 

 

 附件四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使用違規勸導單

 

通知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第____次通知
租用單位  
使用場地 □中正演藝廳 □民主大道 □大孝門環堂道路 □其他:___________
違規事項 □舉辦政治性活動。(要點第十點)
□申請非商業性活動,經查有商業行為。(要點第十點)
□於地面、牆面、設備或公物噴畫任何標誌、打釘、打樁或以漿糊、膠紙(水)、鐵釘、圖釘等。(要點第九點)
□噪音達____分貝。(要點第十三點)
□工作人員於非吸煙區吸菸。(要點第十四點)
□使用明火或瓦斯或有相關火或煙霧之表演。(要點第十四點)
□活動影響遊客及儀隊動線。(要點第十四點)
□設施、設備:________遭破壞。(要點第十六點)
□違反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戶外場地申請及使用須知第____點規定。
□其他:
改善期限    年   月   日   時   分
檢查結果 □已改善。
□未改善,仍有右列事項:
裁罰結果 □立即停止使用本場地。
□處罰新臺幣五千元整。
□沒收保證金____元,且__年內本處得拒絕租用單位提出各場地使用之申請。
□其他:
依據 依切結書第一款第四目:違反要點其他規定或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戶外場地申請及使用須知者,本處將開立勸導單限期改善,如限期未改善,每次得處罰新臺幣五千元整,並得連續處罰;經本處書面勸導三次以上仍未改善者,除追繳相關衍生費用外,本處得沒收保證金,並得於三年內拒絕租用單位提出各場地使用之申請。如因其行為所生之法律責任,悉由租用單位自行負責。
備註 一、相關規定:
(一)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
(二)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戶外場地申請及使用須知
(三)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使用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本違規勸導單正本經租用單位簽收後,影印乙份交由租用單位收執,正本由本處收執存查,作為裁罰依據。
檢查人:                  租用單位簽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