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文學跨界暨跨平臺合作之推廣模式,以動態方式傳播文學意境與內涵,促增國人親近文學作品,擴大養成文學閱讀人口,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者資格:
(一)
電視節目類:依中華民國法律經主管機關許可並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二)
表演藝術類:經政府立案或設立登記之演藝團體、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文化社團、大專校院相關系所及公司。
(三)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已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1、
政府機關、政黨、公營事業單位。
2、
最近一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
3、
同一或類似案件已獲本部其他補助或本部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
三、
補助類別:
(一)
電視節目類:
1、
企畫徵求要旨:自臺灣文學資產尋求焦點素材,以具厚實土地情感之在地文學作品、作家故事、書店或文學場景等為題材,編寫製播企畫案。其製播方式得以每日一書、每日一作家或每日一文學主題等方式呈現。
前項企畫案之內容屬性為新聞、戲劇、綜藝或體育節目者,不予補助。
2、
製播方式:
(1)
播出時段:不限。首播時段在晚間六時至十時者,得優先補助。
(2)
播出長度:節目須在一分鐘以上,長度不限。如於新聞時段前後製播一分鐘帶狀節目者,得優先補助。
(3)
播出頻率:不限。
(4)
播出期程:獲補助者應於補助評審結果公告日起一年內完成申請補助案之企畫節目製作及播送。
(5)
播出頻道:獲補助者應於國內無線電視、有線電視、多媒體隨選視訊服務(MOD)等平臺所屬頻道中,擇一公開播送。
3、
製播要件:
(1)
節目完成播送之前,片尾起始處應明示該電視節目獲本部補助之文字。
(2)
節目內容應與新聞節目明顯區分。
(3)
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4)
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收件截止日前未曾散布、公開傳輸或公開播送者。
(5)
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地區)取景及拍攝。在國內拍攝之場景,應達電視節目總長度二分之一以上。
(6)
屬中華民國國籍之製作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主持人、技術人員等(指擔任攝影、燈光、收音、剪接、動畫及音效等職務者),不得少於各該職務人數二分之一。
(7)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兒童少年節目類者,應聘邀二名以上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擔任節目內容諮詢顧問。
(8)
後製作(指剪輯、錄音、特效、音效及其他後製工作)項目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電視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及實際支出總金額二分之一。
(9)
應以獲補助者名義製作電視節目;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全體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10)
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
(二)
表演藝術類:
1、
企畫徵求要旨:自臺灣文學資產尋求焦點素材,以具厚實土地情感之在地文學作品、作家故事為主題之音樂、戲劇、舞蹈等演藝活動。
2、
演出方式:
(1)
演出時間:獲補助者應於申請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完成創作暨演出。
(2)
演出地點:須於正式演藝場所演出,且為售票或對民眾開放之專業演出。
(3)
演出場次:至少需在國內巡迴(不同縣市)演出二場以上。
(4)
優先補助:已預定演出場地者得優先補助。
3、
企畫要件:
(1)
各公開演出相關文宣資料應明示該演藝活動獲本部補助之文字。
(2)
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3)
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收件截止日前未曾公開演出者。
(4)
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
四、
補助原則:
(一)
申請者須編列自籌款,本部得依企畫規模及效益等,核予補助部分經費,每申請案核定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案企畫書所列預估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原則。但經評審小組決議具重要意義之提案,不在此限。
(二)
申請者所選文本或所提企畫辦理方式,有益於推廣文化平權理念或兒少文學閱讀者,得優先補助。
(三)
本要點之補助款均為經常門,不補助人事、行政管理費及資本門費用。
五、
專案補助:本部對於具特殊原創性、文學作品行銷推廣具重大正面效益或時效性之活動或計畫,得依實際需要專案核定補助。
六、
評審作業:
(一)
由本部及所聘請學者專家七人至九人組成評審小組,就申請者所提申請案,以面談方式進行評選,並提出建議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實際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部核定。
(二)
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評選小組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三)
評審標準:就企畫主題、內容創新性與藝術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四)
各申請案之審查結果,由本部核定後公告獲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並函知獲補助者。但相關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
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申請時間:原則上每年受理申請一次,申請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之受理收件期間內,檢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二,請繕打並加蓋單位章戳),並附完整企畫書及符合第二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一式十份,掛號寄送本部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
本部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無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四)
同一申請者本部每年至多補助一案。
八、
企畫書內容:
(一)
電視節目類:
1、申請者資格文件:
(1)
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
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許可證影本。
2、製作企畫說明:
(1)
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
(2)
電視節目類型、內容、特色、發音語言。
(3)
節目長度。如有分集,請載明節目總集數、每集節目長度及全案總長度。
(4)
製作規格。
(5)
預估製作期間。
(6)
預估經費(並應載明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7)
工作團隊(含文學顧問名單、團隊成員簡歷及國籍說明)。
(8)
行銷宣傳。
(9)
預期效益。
(10)
節目大綱。如有分集,請載明各集節目大綱。
(11)
十分鐘以內之節目內容樣帶(DVD)。
(二)
表演藝術類:
1、
申請者資格文件: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或學校公函。
2、
製作企畫說明:
(1)
團隊簡介。
(2)
展演內容及特色。
(3)
執行方式。
(4)
演出行程。
(5)
預估經費。
(6)
工作團隊(含文學顧問名單)。
(7)
行銷宣傳。
(8)
預期效益。
九、
簽約: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案件,獲補助者應於本部書面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部完成契約之簽訂,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部得廢止其補助款受領資格;契約內容由本部另定之。
十、
撥款及核銷:
(一)
有關撥款及核銷細節,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部得視個案之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其採多次撥款方式者,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三)
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檢具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未按規定繳交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電視節目類申請案之成果報告書應另含節目公開播送之證明文件及播送成果分析(如節目平均收視率、播出期間總收視點、首播時與同時段其他播送平臺(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累積收看人口數等)。
(四)
獲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
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獲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六)
獲補助者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七)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資格,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八)
獲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
獲補(捐)助者運用獲補(捐)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捐)助案之收入結報。
十一、企畫書之變更:
(一)
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內容變更時,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
(二)
申請變更(含期限之展延)以三次為限,另涉及期限之展延者,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變更,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
(三)
前款但書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十二、著作財產權:
(一)
電視節目類獲補助者應於本部核撥最後一期補助款之日起,將該電視節目無償授權予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得為不限時間、地域、內容及方法之非營利利用,並同意不對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行使著作人格權。上述承諾書應於申請結案核銷時,併同全案成果報告書交付本部。
(二)
獲補助之電視節目或演藝活動若有利用他人著作,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書面授權同意。
十三、執行考核:經核定補助之案件,獲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為加強督導考核,本部得請各獲補助者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必要時,得不定時派員實地輔導、考核。
十四、責任義務:
(一)
申請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撥付。如有不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
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須註明是否同時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獲補助者於請款及結案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不得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三)
獲補助者製播或公演之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與禁止之規定。
(四)
獲補助者須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及「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其為「廣告」並註明機關名稱。
(五)
獲補助者製播之電視節目,不得違反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等規定。
十五、違反本要點及契約之處置:獲補助者有違反前點各款情形之一或契約規定者,本部應撤銷其補助款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額十分之一賠償本部。侵害他人權利,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亦同。
十六、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附件一
文化部補助文學跨界推廣徵選
【電視節目類】申請書
(節目名稱)摘要表
附表一
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
附表二
節目內容簡介
附表三
製作規格
附表四
預估製作期間
附表五
預定拍攝地區說明
附表六
工作團隊
附表七
預算明細表
附表八
資金說明
附表九
行銷宣傳及預期效益
附件二
文化部補助文學跨界推廣徵選
【表演藝術類】申請書
(計畫名稱)摘要表
附表一
製作群名冊
附表二
團員名冊
文化部文化活動補助案
成果報告書
文化部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
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附表一
(計畫名稱) .
預算數與實支數對照表
附表二
費用結報明細表
附表三
(機關名稱)
補(捐)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
附表四
文化部
(政府機關或私人團體名稱)接受公款補助經費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