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整合地方資源,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促進區域產業發展,特訂定「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三、
產業範疇:
本要點所稱文化創意產業,係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包括(一)視覺藝術產業、(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四)工藝產業、(五)電影產業、(六)廣播電視產業、(七)出版產業、(八)廣告產業、(九)產品設計產業、(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十二)建築設計產業、(十三)數位內容產業、(十四)創意生活產業、(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四、
補助項目:
(一)
健全環境整備:
1、
建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機制,成立推動小組或專責單位,規劃並執行地方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相關事項。
2、
運用地方產業或學術研究機構資源,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育成與輔導措施,培育文化創意產業人才,促進在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二)
促進產業發展:
1、
推動具城市或地方意象之文化創意產業行銷,打造創意城市意象。
2、
結合既有各類型實體或虛擬通路平台,協助地方文化創意產業建立品牌形象及拓展市場。
3、
依據在地產業優勢及人文特色,推動文化創意聚落,鼓勵核心創作、獨立工作者或新創事業進駐,促進產業鏈結及跨業合作。
五、
申請方式、期間:
(一)
申請單位應備函檢具詳細之計畫書一式十份以供審查(計畫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一),並於申請期間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
申請期間:每年自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二十日止受理次一年度計畫申請,截止日若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三)
本補助案之提案單位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申請名義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計畫類型及需求與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跨區域聯合提案,但提案計畫須經共同提案縣(市)同意或經相關跨域合作平臺討論後,由其中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提案,且負責後續經費核銷(包含納入預算)、計畫執行、進度彙報及結案等行政作業。
(四)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須提出二年期計畫,經費應依年度分別編列。
(五)
已獲補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次年度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六、
經費編列:
本項經費應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支用標準辦理,且不得超出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之經費列支標準。
七、
經費補助原則:
(一)
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
(二)
補助金額:計畫經審查通過後,每年每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
經費補助原則如下(檢附最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如附件二):
1、
直轄市及縣(市)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
直轄市及縣(市)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
3、
直轄市及縣(市)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4、
直轄市及縣(市)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5、
直轄市及縣(市)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四)
跨域聯合提案者,以其代表提案之直轄市或縣(市)財力分級為經費補助原則。
八、
提案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
審查方式:
由本部召集學者專家組成審議會審查,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同意後核定,必要時得赴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進行實地訪察,以使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二)
審查標準:
1、
計畫之完整性及發展性(百分之二十)。
2、
文化創意產業環境整備之具體機制(百分之二十)。
3、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策略之可行性(百分之二十)。
4、
文化創意區域資源整合性(百分之二十)。
5、
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其他自籌財源規劃(百分之二十)。
九、
經費核定及計畫修正:
(一)
本部經審查核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費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本部所訂期限內,依本部核定補助款額度,調整計畫內容及計畫經費。
(二)
本補助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經部分刪減等情況,本部得刪除或調整原核定之補助額度,受補助單位並須依最終核定之補助經費調整計畫內容。
十、
經費撥付:補助款由本部依所核定之計畫,每年採三期撥付方式辦理:
(一)
第一年度:
1、
第一期款(補助款百分之三十):檢送修正計畫、工作摘要進度表、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及第一期款領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辦理撥款。
2、
第二期款(補助款百分之五十):檢送當年度期中執行成果報告、工作摘要進度表、第二期款領據等資料,經本部審查通過後辦理撥款。
3、
第三期款(補助款百分之二十):於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當年度期末成果報告、工作摘要進度表、結案報告表、結案經費明細表、賸餘款、第三期款領據等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部審查通過後辦理撥款。
(二)
第二年度
1、
第一期款(補助款百分之三十):檢送當年度期初執行成果報告資料、工作摘要進度表及第一期款領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辦理撥款。
2、
第二期款(補助款百分之五十):檢送當年度期中執行成果報告資料、工作摘要進度表、第二期款領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辦理撥款。
3、
第三期款(補助款百分之二十):於該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全案二年計畫期末成果報告、結案報告表、結案經費明細表、賸餘款、第三期款領據等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部審查通過後辦理撥款。
十一、
注意事項:
(一)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部核定。
(二)
受補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如有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執行績效不佳、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部得縮減或撤銷補助款,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三)
依本要點核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情況,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五)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款補助之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
為擴大宣導,受補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另須於相關記者會、新聞媒體聯繫中加強宣導本部為指導單位及策辦主旨。
(七)
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應永久無償提供本部非營利使用。
本要點補助之各項記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經授權單位得自由運用於各項教育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網路行銷、戲院播放等活動。
(八)
提案之計畫經審查並未獲補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本部得派員實地了解其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狀況,並提供輔導及建議。
十二、
執行考核:
(一)
為加強輔導、督導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受補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不定時派員實地輔導、考核。
(二)
受補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執行開始時,填報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如附件三),計畫執行期間,於申請各年度第二期款撥付時須檢附期中執行成果報告資料,於申請第二年度第一期款時須檢附期初執行成果報告資料(如附件四)。
十三、
期末結案及賸餘款繳回:
受補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各年度計畫辦理完成後,應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期末成果報告(如附件五)一式二份、相關成果資料、結案報告表、賸餘款及結案經費明細表(如附件六)辦理結案手續;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或於年度計畫辦理結束後尚有賸餘款項,應依補助比例繳回經費,但補助款賸餘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時,得免予繳回。
十四、
各申請計畫內容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十五、
依本要點核定之受補助單位,應視本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之需要,協助辦理相關活動。
十六、
本部為推動具有文化創意產業特殊性及時效性之專案,得就年度預算保留部分經費,於年度內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附件一 計畫書封面格式、計畫撰寫格式及相關參考文件
計畫編號:
(本部填寫)
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計畫名稱:○○○○○計畫
實施期程: 年 月 日至 月 日
指導單位:文化部
主辦單位:○○○縣(市)政府
民國 年 月 日
○○-○○年度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申請總表
○○-○○年度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綜合資料表
(計畫名稱)計畫書
附件二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
附件三
○○(第一)年度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
○○(第二)年度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
附件四 期中報告範本格式
文化部
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年度期初(中)成果報告
(計畫名稱)
主辦單位:○○○縣(市)政府
提報日期:○○年○○月○○日
計畫實際執行說明表
附件五
期末報告書格式範本
附件六 結案經費總表
○○年度文化部
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賸餘款及結案經費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