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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科技與視覺藝術跨界創作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國立臺灣美術館為鼓勵及推動數位科技與視覺藝術跨界創作,營造多元創意與跨界資源整合之平台,促成藝文創意團體及個人、科技藝術機構及相關科技企業間跨界合作、培養知識與技術共構、創意及資源共享之合作模式,特訂定「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科技與視覺藝術跨界創作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文化部

三、主辦單位: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四、補助對象:

() 經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工作室(或公司)、文化社團。

() 大專院校相關系所。

() 從事視覺藝術、科技藝術、文化創意產業相關領域之團隊或個人。

五、補助條件或標準:

() 補助條件:

1、 申請計畫內容須結合視覺藝術與數位科技技術,並可加入其他不同領域之合作。

2、 計畫完成後,應依據申請者(團隊)於計畫書中所述之內容,就計畫執行之合作模式、計畫使用之技術或資源、計畫預期成果等,由申請者(團隊)自行提出項目及比例,開放分享給社會大眾運用。

3、 申請者(團隊)須以跨領域合作為前提,由不同專業之個人或團隊結合,共同進行創作提案。計畫成員中,並須包含具有跨界整合及推動能力之計畫統籌經理人。

() 補助原則:採競爭型補助機制,每年度補助一至三案(必要時得從缺),總補助金額視該年度預算而定。

六、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以補助視覺藝術結合數位科技(並可加入與其他不同領域)之跨界創作有關支出為主。包括:

() 與跨界應用有關之創作費用支出,但不包含獲補助者(團隊)之行政管理費。

() 計畫所需之材料費。

七、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 申請時間:依本館每年度公告為準。

() 申請應備文件:書面及電子檔規格詳如資料繳交清單(附件一),詳細內容依當年度簡章另公布之。

() 申請程序:於本館網站(http://www.ntmofa.gov.tw)下載相關文件。填具申請表及相關附件,以掛號郵寄至:「40359台中市西區五權西路一段2號 國立臺灣美術館」收,信封上請註明「申請數位科技與視覺藝術跨界創作補助-(署名)」字樣,自國內郵寄者以申請截止日郵戳為憑,自國外寄件者以寄達日為準,資料缺件、逾時或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八、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分初審及複審兩階段審查。

() 初審:由本館遴聘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通過者由本館通知進行複審。

() 複審:入圍複審者,須親至本館進行簡報,說明計畫內容、執行方式、預期成果及預算運用等。無法親自出席,亦無法以網路方式進行簡報者,視同放棄簡報權利。

() 審查重點:

        計畫內容中跨界創作構想之獨創性佔百分之三十。

        跨界創作計畫之可行性佔百分之三十。

        預期成果及其分享效益佔百分之二十五。

        經費編列合理性佔百分之十。

        現場簡報與答詢佔百分之五。

() 評選會議採合議制,獲選名單以評審委員審核之最終結果為結論,並核定補助金額。通過複審之申請者(團隊),將經本館核定後公告並通知,按獲選之正取及備取名單依序辦理相關手續並簽訂契約書。若申請案均未符合評審標準得從缺。

九、獲補助者(團隊)應配合之相關事項:

() 獲補助名單公布後,獲補助者(團隊)應與本館簽訂契約書,有關執行、撥款、核銷事宜及雙方之權利義務悉依契約書辦理。若因時程延宕或議約不成,則視同自動棄權,本館得依序遞補其他備選團隊,不得異議。

() 獲補助者(團隊)應於規定之時程內完成其計畫成果,並於本館、本館指定之地點或經本館同意之地點進行成果發表。

() 獲補助者(團隊)應依據計畫書中所述之內容,由申請者(團隊)自行提出項目及比例,公開分享計畫執行中之跨界合作模式、使用之技術或資源、預期成果等。並將上述內容彙整為書面之成果報告(以5000字以上為原則)及影像紀錄乙份,於規定時程內完成並交付本館。

() 獲補助者(團隊)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可公開分享之資料,無償授權本館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使用。 

() 本館得安排獲補助者(團隊)派員參加本館所舉辦之相關活動,並同意本館運用其驗收時交付之內容物,作為推廣之用。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 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1、 第一期款:獲補助者(團隊)應於評審結果公布並完成契約簽訂後,檢送契約書及計畫書、檢附領據(或發票),以憑撥總補助款之百分之三十。

2、 第二期款:獲補助者(團隊)按契約書規定完成期中報告,將領據(或發票)、原始支出憑證、期中報告書紙本、電子檔等,送至本館並經審核同意後,憑撥總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

3、 第三期款:獲補助者(團隊)按契約書規定完成成果報告,將領據(或發票)、本案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電子檔等,送至本館並經審核同意後,憑撥總補助款之百分之二十。

() 補助款如有結餘,或未經審核通過者,應即繳回本館。計畫如有變更(以契約書附件計畫書為對照,含計畫實施期程、內容、驗收方式等)或因故無法執行者,獲補助者(團隊)應事先告知本館並核備,如計畫變更幅度過大,本館得酌減或取消補助款。

() 計畫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全案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賦,獲補助者(團隊)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館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 本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館。

() 本計畫獲補助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須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督導及考核:

()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契約書內容確實執行,本館得進行現場訪視與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 核定之補助款應在核定補助範圍內核實支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 本館將按照契約書規定辦理期中與期末審核,如有違背契約書之規定,本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並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 因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團隊)之原因,致必須修改核定之計畫,或無法履行契約書內容者,應事先以書面向本館提案修改計畫,或申報無法履行。經本館審核同意後始得修改計畫內容,或為不履行契約書之善後處理。

() 計畫書內應註明於當年度結案前之成果驗收方式,包括已階段性或全部完成之成果及其呈現方式。上述驗收方式經評審小組審核通過後列入契約書,屆時按約驗收。

() 驗收時除提交上述規定之成果外,應檢附補助款支用之全部原始憑證,及其他契約書內規定應提交之文件。

() 在契約書規定期限內未執行創作及成果發表者、執行進度與預期成效不彰者,停止其再申請之權利二年,並依比例繳回補助款。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 申請者(團隊)須提供正確且真實之個人(團隊)資料,若提供不實資料,以致影響評選及行政作業者,將取消其資格。

() 申請者(團隊)所提送之文件與資料一律不予撤回和退件,文件資料請自留備分。

() 申請者(團隊)同時進行申請其他補助者,應於申請表中述明,並附上申請單位及補助項目、金額說明。

() 獲補助者(團隊)應保證其製作為自有之創作,如有侵害第三人權利者,一切法律責任自行負責;如因此致本館受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該著作如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者,本館得撤銷或廢止其獲選補助資格,並追回已撥付金額及相關費用。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館規章、其他有關法令或該年度簡章規定辦理。

 

 

附件一

                    繳交資料清單

 

 

附件二

         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科技與視覺藝術跨界創作補助申請表

 

 

                     申請資料表

 

 

附件三

                                                                國立臺灣美術館
                                                  數位科技與視覺藝術跨界創作補助
                                                                   申請計畫書

 

 

 

 

 

 

附件四

切結書

(請以一人為申請與合作團隊之代表,填具本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謹代表         (申請者/團隊)與        (合作者/團隊),在此證明並聲明且擔保本計畫             (計畫名稱)符合下列事項:

一、 於申請「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科技與視覺藝術跨界創作補助」所填資料及提供之相關附件均屬事實,且無抄襲剽竊之情事。

二、 申請者(團隊)同意依據計畫書所述之內容,按照申請者(團隊)自行提出之項目及比例,於計畫完成後開放分享給社會大眾運用;並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可公開分享之資料,無償授權國立臺灣美術館以非營利為目的公開發表與使用。

三、 本切結書自簽署日起生效,無時間限制。若有不實,則國立臺灣美術館經查證後得取消獲選補助之資格,絕無異議。

 

 

 

 

此致

 國立臺灣美術館

 

 

立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