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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展工藝文化與工藝傳承計畫補助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扶植民間推展工藝產業創新、行銷及鼓勵地方特色工藝文化研究、推廣與工藝技藝傳承等相關業務,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 目的

() 輔導與協助民間團體、個人,推動工藝文化研究推廣及工藝技藝傳承事宜。

() 鼓勵並結合民間團體組織、學校,辦理推動工藝相關事業。

() 推動與強化形塑地方特色工藝文化,提昇國民生活品質與促進地方產業發展成長。

三、 補助對象

() 一般性補助

1、 經政府登記立案之合法人民團體。

2、 經政府登記之合法工藝從業廠商。

3、 經公開競賽獲佳作獎項以上之工藝從業者或工藝家。

4、 通過本中心公開評選之工藝從業者或工藝家。

() 政策性補助

對推動地方產業發展、工藝文化研究、國際性工藝文化交流及商展、推廣及工藝技藝傳承政策有重大助益或具示範帶動或具時效性者,本中心得以專案補助方式辦理。

四、 補助標準

         依年度所編定之補助計畫金額為核定依據,每一補助案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內為原則。

五、 補助經費之用途

() 一般性補助

1、 調查、蒐集、研究、出版工藝文化相關文史資料、書刊、影像。

2、 辦理國內外工藝之推廣與展覽相關業務。

3、 辦理國內外工藝研習與傳承活動。

4、 推動工藝產業產品研發、創新、設計、品牌形塑及行銷通路拓展等有關事項。

5、 工藝創新轉型有關核心設備。

6、 其他發展工藝文化與產業之有關事項。

() 政策性補助

        由本中心依政策需要決定補助對象與補助用途。

六、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對一般性補助,申請單位最遲應於本中心相關計畫活動申請截止前,備具下列文件逕向本中心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

() 申請表

() 申請補助計畫書

() 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七、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計畫書內容審查,由本中心就審核內容訂定標準,並召開計畫案審查會議審查。

八、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 計畫審查通過後,就核定補助經費、內容與本中心簽訂契約。本中心視實際需要,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期間得不定期進行查證或查訪工作進度與經費支用情形,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員協助進行技術或帳務查核。

() 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執行成果(含相片、刊物或相關資料)繳交本中心,作為結案依據或以為日後補助之參考。計畫結案尚有結餘款,應繳回本中心。

() 接受補助者,如為法人或團體,其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受補助者以補助款辦理個別之單項採購亦達公告金額以上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並受本中心之監督,並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檢具原始憑證送本中心核銷,相關補助採購設備應妥以管理與充分運用,本中心另訂管理事項處理之。

九、 督導及考核

() 計畫執行期間倘發現有異常情況或違背契約規定者,本中心得要求受補助者限期改善。若未能於限期改善或有異常情節重大者,得由計畫執行單位提經計畫審查會議裁定屬實者,得予中止計畫及解除契約並追回補助款,並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一至五年補助作業(本項條款應加註於契約書中)。

() 計畫執行期間,倘契約內之全程計畫書所列事項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變更內容及各項影響評估等,以書面資料函送本中心,再由計畫執行單位彙整審查會議委員意見後逕行核定。

十、 受補助者於計畫結束後一年內,須配合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本中心參與相關成果發表與展示等活動(本項條款應加註於契約書中)。

十一、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產品、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惟本中心得作非營利之展示、宣傳、推廣等使用。

十二、附則:

() 各宣傳資料、書刊及宣傳片等,於適當位置標明補助單位為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 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依序裝訂,附經費支出明細表,並加封面)。

() 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 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受補助者負責辦理。

()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時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民間團體及個人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文建會及所屬機關、國家文化藝術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