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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獎助博碩士班學生從事臺灣工藝文化相關研究學位論文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宗旨:

國立台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鼓勵從事台灣工藝文化主體性之研究,以培養研究人才,發表研究成果,強化研究能力,促使工藝升級、文化深耕,特訂定本要點。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國立台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四、獎助對象、名額及期間如下:

(一)    獎助對象:國內各大學院校撰寫有關工藝文化相關研究學位論文之在學博士班、碩士班學生。

(二)    獎助名額:博士班學生每年以不超過五名為原則,碩士班學生以每年十二名為原則。

(三)    獎助研究期間:以一年為限

五、研究範圍:

(一)工藝政策:有關國家工藝政策或地方工藝政策等,包含文化研究、經濟產業、教育推廣、國際交流等面向。

(二)台灣工藝的多元文化內涵:有關台灣各族群的工藝表現特質之研究,包含文化、形制、美學等面向。

(三)台灣的地方工藝內涵:有關台、澎、金、馬等各地方特色工藝或產業發展等之研究。包含台灣地方工藝產業史地方特色工藝(如三義木雕、鶯歌陶瓷……等)、精藝匠師(已過世或仍在世而公認的國寶級工藝大師)等面向。

(四)台灣工藝文化的生活運用—宗教與祭祀:盛行台灣地區之宗教信仰與祭祀儀式中與工藝文化相關之研究。研究面向含寺廟建築、宗教儀式、信仰神祇等。

(五)其他有關台灣工藝文化之基礎研究及其創新。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如下:

(一)申請時間: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連同論文計畫書電子檔(電子檔應為word或pdf格式),掛號寄送本中心業務相關單位核辦,並得附送其他已發表之論文供參考。

(三)申請獎助之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以外文撰寫者,申請及繳交論文時均須檢附中文提要。

七、評審方式及審核時間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資格及申請資料是否齊備,論文計畫是否與獎助主題相關進行初審。

(二)評審會議:由本中心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三至五名組成評審小組共同審查。如申請人為評審委員推薦者,該評審委員於評審時,應自行迴避。

(三)時間:評選結果原則於申請時間截止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另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八、申請限制:

為避免重複獎助,申請者如已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其附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其他政府機關獎助者,不予補助。

九、獎助金額及支付方式如下:

(一)通過評審之申請人,由本中心提供獎助金。其金額及支付方式為:

1.  博士班學生之獎助金額為新台幣十二萬元(含稅)。論文完成後,併同學位證明文件,送交本中心審查通過後,一次撥付獎助款。

2.  碩士班學生之獎助金額為新台幣八萬元(含稅)。論文完成後,併同學位證明文件,送交本中心審查通過後,一次撥付獎助款。

3.  辦理領款前,應檢送領據至本中心,俾憑撥款;領據上需載明論文題目、獎助金金額、領款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戶籍與通訊地址,並親自簽名。

4.  通過評審之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與本中心簽訂獎助契約,逾期視同放棄。

(二)受獎助者應於契約書約定之期限內提交完成之論文紙本十份(含中、英摘要)及電子檔交付本中心。

十、受獎助者如無法於契約約定期限內提交論文者,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以書面向本中心提出延期申請,經本中心書面同意後,最長不得逾一年。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外,受獎助者如未能於約定期限內完成論文,本中心得解除契約,受獎助者不得再申請獎助。

十一、本所舉辦相關學術研討會時,受獎助者有受本中心邀請發表其受獎助論文之義務;受獎助者如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或委請他人代為發表時,本中心得自行委由第三人代為發表。本中心得視需要,要求受獎助者提供所蒐集之相關資料,費用由本中心支付。

十二、受獎助者如有變更論文計畫或論文名稱,應以書面通知本中心,如變更後之論文計畫不符本中心獎助要件者,本中心得解除契約。

十三、受獎助者應保證所完成之著作係自行創作,並未侵害他人權益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如有侵害或違反情事,受獎助者應負責處理,概與本中心無涉;受獎助者除應返還已撥付之奬助金外,亦不得再申請獎助。

十四、受獎助之論文,其著作權歸受獎助者所有,並無償授權本中心得不限地域、時間、次數,公開展示、傳輸受獎助者之論文著作部分或全部內容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