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各大學校院音樂系所辦理流行音樂相關課程及大學校院系所辦理流行音樂相關學位學程及學分學程,以培育流行音樂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及申請案應備條件:
以符合下列規定之國內各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各校)為限。
(一)
申請者最近一年未有違反法令受行政處分之情形。
(二)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申請案企畫書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三、補補助件數及補助金額上限:
核定補助申請案之總件數,以六件為上限,每件補助金不得逾本局核定獲補助申請案企畫書所載經費預估明細表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四、補助金補助範圍:
(一)
補助期間含系(所、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課程之規劃及開設,其中學(課)程開設期間為一學年。
(二)
補助範圍及限制項目:
1、
補助項目以企畫書規劃之流行音樂學(課)程所需計畫主持人費、師資鐘點費、講座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印刷費、編撰教材費、教學設備及設施租賃或購置費、安排學生實習經費及其他學(課)程所需維運費用等。
2、
下列項目不得列入補助範圍:
(1)
獎(助)學金。
(2)
紀念品及贈品等。
(3)
國外差旅費(不包含國外講師機票費用)
(4)
編制內教師及人員之本俸、學術加給、主管職務加給等經費。
(5)
其他經本局認定與獲補助案無關之經費。
五、申請日期及申請方式:
(一)
申請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
申請方式:
1、
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期間掛號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綜合業務科(以郵局章戳為憑)。
2、
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應於申請期間且最遲應於申請期間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
3、
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大學校院辦理流行音樂學程暨系所教育補助計畫」。
(三)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與否,概不退還。
六、申請案企畫書內容:
申請者應檢送下列文件、資料一式十二份,並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或黏貼。所有文件、資料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
(一)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
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1、
申請者應繳交經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書影本(公立學校免附)。
2、
申請者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3、
申請案之企畫書未違反第二點第二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三)
企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各目內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
敘明申請企畫名稱及計畫目的。
2、
應有流行音樂產業人士實際參與師資規劃及課程設計,並擔任計畫共同主持人。
3、
課程設計及組合規劃:請參考附件四具體規劃,並應包括課程大綱、學分數及授課地點、時數;申請補助之學(課)程,應取得開設課程之核定,並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時尚未取得核定者,應檢附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五)。
4、
師資規劃:課程師資配置、師資簡歷(師資應具備與所開設課程相應之教師專業能力,並應檢附師資聘僱意向書或契約書);流行音樂產業師資(含兼任教師及專技師資,並應檢附師資聘僱意向書或契約書),至少應為企畫書師資總人數之四分之一,並應正式登錄大學課程表。師資規劃如有外籍師資者,應檢附該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影本,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申請時未有證明文件者,至遲應於申請核撥第一期補助金前具函檢附工作證明文件通知本局。
5、
學生報名方式、學生結業考核標準。
6、
學生實習規劃:校外實習時間至少二百小時,並應檢附校外實習業者出具之合作同意意向書。
7、
企畫書執行期間及各項工作進度表。
8、
經費預估明細表:
總經費包括申請補助經費及學校自籌款二部分,經費編列應列明各項經費預估項目及金額(格式應依附件六填列)。
9、
其他行政支援措施:包括設置該學(課)程之專責單位、運作機制及人力配置,提供完備之行政支援服務機制及建置產學合作之行政機能。
10、
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含預期培育學生數、人才培育機制建立、提升流行音樂產業人才素質、對學生未來就業助益等面向,提出擬達成之效益,並應自訂至少三項具體評估指標)。
(四)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七、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案應備條件及企畫書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未符第二點、第六點之規定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審。
(三)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四)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五)
評審小組評審項目及權重如下,且應以面談方式進行評審:
1、
課程設計、組合及師資規劃占百分之四十。
2、
企畫案之完整性及具體可執行性占百分之三十。
3、
經費預估明細表之合理性占百分之二十。
4、
企畫書對流行音樂人才培育之助益性占百分之十。
(六)
評審小組應就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
(七)
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獲補助者申請補助金核撥(如成果報告書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八、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屆期未完成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前項補助契約有修正之必要者,得經本局及獲補助者雙方同意以書面協議變更之。
九、補助金撥款、核銷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
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金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
本案核定補助項目如行政院訂有標準者,本局將依行政院支付標準於額度內予以補助。
(三)
補助金應依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執行期間相符。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且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獲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四)
獲補助案費用結報時不採就地審計,獲補助者申請各期補助金核撥時,應附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大小章、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並應經會計師簽證。但獲補助者為公立學校者,免附會計師簽證。
十、督導與考評: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請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一、 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
應擔保獲補助之「大學校院辦理流行音樂學程暨系所教育補助計畫」之企畫或類似之企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三)
應配合本局不定時提報相關辦理情形及績效,以利效益追蹤。
十二、 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產業類似之補助。
十三、
經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大學校院辦理流行音樂學程暨系所教育補助計畫」或類似之補助。
十四、 本要點規定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附件一
大學校院辦理流行音樂學程暨系所教育補助計畫要點申請表
企畫書內容:
壹、
敘明申請計畫名稱(計劃設置之系、所、院、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等)及計畫目的。
貳、
課程架構及內容:包括課程內容及授課時數規劃,請參考附件一敘明專屬課程之規劃內容(可採單一模組或多重模組課程)。
參、
計畫主持人:申請計畫應有流行音樂產業人士擔任計畫共同主持人。
肆、
師資現況及擬聘師資規劃:整體師資配置、師資簡歷(師資必須具備與所開設課程相應之教師專業能力,並請檢附師資名冊、師資聘僱意向書或契約書);流行音樂產業師資(含兼任教師及專技師資),至少應為申請計畫師資總人數之四分之一。
師資名冊範例:
伍、
預定執行時程及辦理場地規劃。
陸、
學生報名方式、學生結業考核標準。
柒、
學生實習之規劃(包括合作機構相關資料)。
捌、
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含預期培育學生數、人才培育機制建立、提升流行音樂產業人才素質、對學生未來就業助益等面向,提出擬達成之效益之說明,應自訂至少三項具體評估指標。)
玖、
經費預估明細表(含經費來源說明):總經費包括申請補助經費及學校自籌款等二部分,經費編列以課程教學為優先。
壹拾、
其他行政支援措施:包括設置該學程之專責單位、運作機制及人力配置、提供完備之行政支援服務機制及建置產學合作之行政機能。
附件二
大學校院辦理流行音樂學程暨系所教育補助計畫要點
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即申請人)切結最近一年內未有違反法令受行政處分之情形;如有虛偽不實,願接受貴局處置,立切結書人絕無異議。
此致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立切結書人: (學校章)
校長: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大學校院辦理流行音樂學程暨系所教育補助計畫要點
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即申請者)切結未有以本案企畫書或類似企畫書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或貴局其他補(捐)助;如有虛偽不實,願接受貴局處置,立切結書人絕無異議。
此致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立切結書人: (學校章)
校長: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
流行音樂課程設計及組合建議
一、創作課程
|
1.
音樂理論
2.
歌曲類別研究
3.
歌曲寫作
4.
作曲實務
5.
編曲入門
6.
詞曲創作與分析
7.
詩詞及韻文欣賞與寫作
8.
流行音樂工程與創作
9.
影視音樂製作與實務
10.
數位音樂製作入門
|
11.
類型音樂賞析與創作
(如電子、爵士、搖滾)
12.
影視、廣告歌曲創作
13.
影視、廣告音樂及配樂寫作、製作與實習
14.
劇場音樂創作及製作
15.
新媒體音樂創作及製作
16.
社會文化與創作關係
17.
音樂與人文美學
18.
其他與創作有關之課程
|
二、演唱工程課程
|
1.
演唱活動規劃與設計
2.
舞台美學設計與硬體工程
3.
幕後設計與工程
4.
燈光工程
5.
現場表演燈光設計
6.
現場錄音工程
7.
現場表演聲音控制
8.
現場音響工程
9.
現場導演設計與製作
10.
舞台特效運用與設計規劃
11.
轉播工程
12.
其他與演唱工程有關之課程
|
三、表演及Musicians養成課程
|
1.
音樂理論
2.
樂器表演(或樂器演奏主修)
3.
演奏技巧
4.
舞台表演
5.
表演基礎
6.
表演技巧
7.
表演行銷包裝
8.
舞台表演身心學
9.
演唱技巧
10.
和聲學理論
11.
音樂基礎訓練-Ear training、Sight Reading
12.
風格操作與演奏分析(如Blues, Rock, Funk等)
13.
其他與表演及Musicians養成有關之課程
|
四、製作、編曲、錄音課程
|
1.
專業錄音與工程
2.
編曲寫作與實務
3.
編曲類型研究
4.
類型編曲之創作及製作基礎
5.
混音與後製
6.
音樂製作流程及實務
7.
多媒體音效與配樂
8.
音效合成
9.
音響學
|
10.
影視配樂製作基礎
11.
廣告與網路配樂
12.
音樂取樣與重新建構
13.
製作人之概念與實務
14.
錄音師與製作人
15.
錄音室、演唱會等錄音工程實作
16.
編曲與美學
17.
錄音與美學
18.
其他與製作、編曲、路因有關之課程
|
五、經營及行銷課程
|
1.
藝人經紀
2.
流行音樂展演經營
3.
流行音樂活動籌劃
4.
A&R與製作
5.
音樂版權
6.
音樂發行
7.
財務管理與票務規劃
8.
流行音樂市場分析
|
9.
唱片及活動美學與規劃設計
10.
媒體公關
11.
活動贊助與行銷宣傳
12.
流行音樂與顧客心理
13.
音樂賞析
14.
其他與經營及行銷有關之課程
|
六、音樂及人文課程
|
1.
流行音樂評論寫作
2.
亞洲流行音樂發展
3.
華語及台灣流行音樂史
4.
西洋流行音樂史
5.
流行音樂賞析
6.
大眾文化與流行音樂
7.
流行音樂與廣告
|
8.
串流、數位、網路與流行音樂的發展
9.
資產與智慧財產權鑑價
10.
音樂與文學
11.
音樂科技與美學
12.
台灣流行音樂產業實務
13.
音樂賞析
14.
其他與音樂及人文有關之課程
|
七、影像及數位工程課程
|
1.
後製及混音技術
2.
流行音樂及影音數位媒體設計
3.
流行音樂科技與視效技術
4.
音樂影像
5.
影像分鏡
|
6.
轉播工程
7.
MV製作
8.
影像的截取與混搭
9.
4K技術與3D成像
10.
線上遊戲與音樂概論
11.
其他與影像及數位工程有關之課程
|
附件五
大學校院辦理流行音樂學程暨系所教育補助計畫要點
切結書
因本案開設課程於申請時尚未完備核定程序,如獲貴局補助,立切結書人(即申請者)切結於申請核撥第一期補助金前,應具函並檢附開設課程核定之證明文件通知貴局;如未依規定辦理,願接受貴局處置,立切結書人絕無異議。
此致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立切結書人: (學校章)
校長: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
大學校院辦理流行音樂學程暨系所教育補助計畫
○○○(學校名稱)經費預估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