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出版產業轉型升級,引進數位化流程,鼓勵出版電子書,活絡數位出版市場及培育數位出版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一)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出版事業、出版事業相關之團體。
(二)
最近二年無欠繳應納稅捐之紀錄。
三、申請本補助之計畫書或活動,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
為政府、政黨、學校及其出資或捐助成立之法人機構所主辦、委辦、策劃及承辦之計畫或活動。
(二)
相同或類似之申請案計畫書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助。
申請者有前項各款規定之情形之一者,均不得依本要點申請;已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四、申請補助類別
(一)
第一類「數位出版品」:申請補助之出版品須於本部公告之執行期間內,完成且符合下列數位出版品態樣之一,並透過網路平臺將該數位化出版品上架銷售:
1、EP同步電子書:紙本及數位版本同時發行。
2、數位原生電子書:以原生電子形式製作而成的電子書。
3、已出版之圖書及雜誌數位化:將已出版之圖書及雜誌製作為數位出版品。
(二)
第二類「創新營運或數位閱讀模式」:就數位出版從其製作到行銷流程創新、採用數位化新知識對顧客提供新產品或新型態服務,或建立其他有別於傳統出版之新型態商業經營模式。
五、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
(一)
申請期間及執行期程由本部另行公告,並得視本部年度預算實際支出情況酌減或停辦。
(二)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前款規定期限內以親送(含委託他人)或付郵遞送本部人文及出版司數位出版及新聞紙雜誌科(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四樓),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年度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應不予受理。
六、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送下列文件、資料一式十份,並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其相關佐證資料一式十份,應以直式A4紙張印刷或黏貼。所有文件、資料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
(一)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請依計畫類別勾選,並加蓋單位章戳)。
(二)
計畫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標
3、計畫執行期程
4、計畫內容規劃及簡介,且應特別註明下列事項(請依申請類別分別提供之):
(1)、申請第一類補助者:
A、數位化出版品之件數、內容及主題介紹。
B、數位化設計加值之必要性評估。
C、數位化格式(應為EPUB格式,或為APP軟體加值應用服務)及發行平台。
(2)、申請第二類補助者:
A、申請人現況(公司簡介、營運及財物狀況)。
B、過去數位出版品發行實績說明。
C、新作法說明
5、
量化及質性之關鍵評估指標(KPI):包含(但不限於)投入資金多寡、增加聘雇人力情形(含正式、臨時)、推廣行銷計畫、產品延伸運用以及預期銷售量。
6、
計畫執行進度。
7、
過去辦理相關計畫之執行經驗說明及證明(無則免填)。
8、
預估經費總預算明細表(應明列經費預估項目及金額,並註明向本部申請補助之金額)。
9、
其他相關事項。
(三)
申請者應備下列資格證明文件、切結書:
1、
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立案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登記證明。
2、
近二年無欠繳應納稅捐紀錄之證明文件影本。
3、
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書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4、
申請案之計畫執行過程中涉及使用他人作品之內容、圖片、影音等著作,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出具同意之相關書面授權文件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授權文件。
5、
申請各類補助者,另應備下列文件及其他於計畫書須載明事項中所列之資料:
(1)
申請第一類補助者,應繳交於本部當年度公告申請期間始日前,申請之出版品未曾發行EPUB格式或APP軟體加值應用服務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及申請書單清冊(格式如附件四)。
(2)
申請第二類補助者,應繳交過去數位出版品發行實績之證明。
七、補助額度:補助額度由本部視申請案計畫書內容決定,每一申請者每類僅得提出一申請案,且以下列各款金額為上限:
(一)
申請第一類補助:
1、
申請補助之數位出版品,每本補助額度由本部視數位設計加值功能、數位化格式及發行平臺技術之使用條件決定之,獲補助之每本最低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但全案補助不得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
申請本類之「已出版之圖書及雜誌數位化」補助者,每案應至少完成十本。
(二)
申請第二類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八、補助原則及次數
(一)
同一申請者每年度獲補助之次數以二次為限,每次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計畫預估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
(二)
獲補助之經費如有食宿費用其補助額度不得逾中央機關公務員「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月支生活費之規定。(前述各補助項目若以外幣計價者,其匯率應依出發前一日臺灣銀行公告之即期賣出匯率計算之)
(三)
本要點不補助人事費(授課鐘點必要費用除外)、資本門之設備費用支出及行政管理費(常態性水電、能源、通信等開銷)等基本營運之經費。
(四)
其他未盡事宜,本部得依實際狀況補充說明及要求。
九、評審作業
(一)
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第二點、第六點規定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且必要時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評審委員在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三)
評審標準: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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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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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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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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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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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主題、推動策略、創意構想之可行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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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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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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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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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預期目標及效益、過去辦理相關計畫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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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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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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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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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經費概估明細表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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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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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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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出版品內容、數位設計加值、數位化格式及發行平台技術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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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創新作法及對數位出版產業之重要性或影響力
|
(四)
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比率由本部核定公告之,並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十、專案補助:
(一)
對於具特殊原創性、人才培育、交流合作具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之活動或計畫之申請案,得依實際需求,由業務單位進行專案審查,並簽奉核定後辦理。
(二)
前款專案補助申請案之申請時間、補助額度及次數不受第五點、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之限制。但同年度已獲補助案件未辦理核銷結案完成前,不得提出申請,已提出者,本部亦不受理該申請案。
十一、撥款及核銷:
(一)
獲補助申請案之撥款及核銷細節,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部得視個案之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其採多次撥款方式者,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三)
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具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五及附表一至附表七)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無法於前開期限內繳交者,應向本部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逾期提出者,本部應不予受理。另未按規定繳交相關文件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
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助金額。
(五)
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六)
受補(捐)助者運用受補(捐)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捐)案之收入結報。
(七)
補助案內如有宣導性質之支出,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核銷時應檢附相關照片或資料佐證,以備查核。
(八)
獲補助者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九)
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二、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為落實文化平權,提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數位出版品,申請第四點第一款所列第一類之獲補助單位,應將該申請案中獲補助出版之出版品無償提供國家指定之典藏機構運用。
(二)
本部需要瞭解補助計畫之執行情形時,獲補助者有義務依照本部指定之時間及地點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之執行進度。
(三)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四)
應擔保獲補助計畫之內容及執行,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五)
應擔保獲補助之計畫或類似之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部之其他補(捐)助。
(六)
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含活動名稱等)執行。但有變更計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且變更以一次為限。
(七)
獲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十三、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本部應得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部不受理其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六款規定者,本部應得按核定補助金之十分之一減少補助金。
十四、經本部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部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
十五、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十七、執行考核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獲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
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向本部提出結案報告,並就第六點自訂量化及質性之關鍵評估指標,提出績效評估,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八、其他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
申請者檢附之各款文件、資料,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二)
申請者檢附之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十九、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附件一
文化部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申請書
文化部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申請表
文化部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申請
【計畫名稱:○○○○○○○○○○】經費預估表
附件二
切結書
附件三
切結書
附件四
申請書單清冊
附件五
文化部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
三、成果報告書填寫說明:
(一)
報告書原收文編號由本部承辦單位填列。
(二)
表列各項經費以新臺幣元計,參與活動人數含觀眾。
(三)
實際經費分攤情形,請將各單位分攤金額及比例依序註明。
(四)
報告書請以正楷填寫,相關指定附件(以V記表示者)亦請逐件檢附。
(五)
補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或接受公款補助經費工作報告(補助經常支出或次性支出之全部者)請依式填列。
附: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八十九)文建計字第三○○一八二二六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文計字第○九三三一○九八一四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九日文計字第○九九二○三二九○六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計字第一○○三○二八四六九號函修正
一、
付款憑證除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外,應檢附核准之案據,如請購單、原簽或合約影本。
二、憑證粘貼用紙應載明具體用途。
三、
收據應註明受領事由、時間(年月日)、實收數額、支付機關全銜、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如屬機關或立案之團體則應經負責人、會計及出納(或經手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關防或團章。
四、
購買貨物或支付勞務費用取得之統一發票,應記明:公司行號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或勞務性質及數量(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單價及總價(單價乘以數量應與總價相符;如有折讓,應註明實付金額);發貨或供給勞務日期;買受機關名稱。
五、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六、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
七、憑證之總數有更改者,應由負責人在改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八、
採購案經完成驗收程序者,應檢附驗收紀錄;如無驗收紀錄時,應由驗收、點數或保管人員分別簽名證明。
九、
勞務採購、補助、合辦案件相關文宣資料,均須於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策劃、主辦單位,並標示本部網址。
十、電報、國際電話應檢附明細清單,並註明發報或通話事由。
十一、郵費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大宗郵件應開列郵寄文件清單。
十二、經費由數機關共同分攤或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分攤表,並於備註欄作說明。
十三、出席費應檢附開會通知單、會議簽到、會議紀錄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十四、講座鐘點費應檢附每天(週)實授課程時間表。
十五、撰譯稿費應檢附撰譯稿文件影本,按字計支者須註明字數。
十六、因公務所需便餐費,應檢附開會通知單影本及用餐人員名單。
十七、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所得扣繳;並檢附「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
十八、因公奉派出差,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或「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十九、外幣應折合新臺幣計算,並註明折合率,除特殊情形外,應附兌換水單。
二十、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中文。
二十一、三聯式之統一發票,應檢附收執聯與扣抵聯。
二十二、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三、支出憑證內容應與預算項目核符,並按計畫別依序編號彙訂。
二十四、
補助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本部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並編製:預算數與實支數對照表;經費結報明細表;接受公款補助經費工作報告表;補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其成果報告書第一頁「實際經費分攤情形」欄,應由受補助單位詳填自行負擔金額、各補助機關名稱及補助金額。
二十五、
保證(固)金之退還,應檢附驗收紀錄影本、合約影本及繳納保證(固)金之收款聯單存根或可資證明繳款之文件。
二十六、其他未列之經費結報事項,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附表一
文化部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
【計畫名稱:○○○○○○○○○○】收支明細表
附表二
預算數與實支數對照表
附表三
費用結報明細表
提高工作效率,注意證明內容具備事項:
1.
機關:全銜。
2.
時間: 年 月 日。
3.
印章:商號正式印章。
4.
地址:縣市街巷門牌。
5.
財物或營繕:名稱規格數量。
6.
單位:儘可能用標準制。
7.
金額:單價總計(需相符)。
8.
實收:中文大寫。
9.
用途:詳細具體。
10.
印花:照規定貼並消印。
11.
更改:商號蓋章負責。
12.
無效:擦刮挖補塗改鉛筆書寫墨跡不勻。
13.
外文:應翻中文。
14.
外幣:應折新臺幣及註折合率。
15.
印刷或紙張:附樣張。
16.
電報費:附事由箋。
17.
旅費:附旅費報告表。
18.
工程費:附契約圖說。
19.
稽察標準:應經審計機關監察。
20.
各項用途應列各該項之合計。
附表四
(機關名稱)
補(捐)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
附表五
文化部
(政府機關或私人團體名稱)接受公款補助經費工作報告
附表六
附表七
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