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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照顧績優文化人士之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為經審議小組評定之績優文化人士,且有急難情況需要者。其中:

() 績優文化人士:係指從事文化工作著有成績或特殊貢獻,並居住台灣地區之中華民國國民。

() 急難情況:係指績優文化人士個人遭受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者。

三、 本要點之補助,同一事由,每人每年補助一次;補助名額依所列預算調整。每人接受補助最多以二次為原則。

四、 補助金額及方式:

() 依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之情節審議,每人每次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限。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 撥款以一次發給方式辦理。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 領款前,檢送收據至部,俾憑撥款;收據上須載明補助金額、領款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並親自簽名或蓋章。

五、 提案程序:

() 填具「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並附身分證影本、急難事實證明,函送本部。

() 提案人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縣(市)級以上政府文教單位主管。

2、國內藝文社團、學術團體或傳播事業單位負責人。

3、各級學校校長、文化相關系(所)副教授以上。

() 本部就具特殊或時效性者,得主動提案辦理。

六、 審議作業:

()  申請案件合於補助規定者,由本部組成審議小組,負責審議。

()  審議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者,應予迴避。

()  本部就特殊或時效性及同一事由之補助金額不逾新臺幣壹拾萬元者,得逕由業務單位簽請本部首長核定辦理。本部首長核定辦理。

 

附表1

              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提案表

提案人

 

申助人

 

提案人

單位及現職

 

申助人主要專長(擇一)

出版創作視覺藝術

表演藝術流行音樂

廣播電視電影

工藝  文化資產

聯絡電話

 

申助要件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通訊地址

 

□績優事實證明

□急難事實證明

案情簡介(請簡述申助者績優文化事蹟、申請事由):

 

 

 

 

 

 

 

 

 

 

提案者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註:「出版創作」包括文史哲學創作及出版等;

  「視覺藝術」包括平面藝術、造型藝術、裝置藝術、數位藝術、書法、攝影及相關綜合性創作等;

  「表演藝術」包括音樂、舞蹈、歌劇、傳統藝術表演及綜合性演出等;

  「工藝」包括陶瓷、玻璃、金工、漆藝、石藝、木藝、竹籐、纖維、紙藝、皮革、複合式媒材等設計者;

  其餘定義請參考本部「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法規

 

附表2

              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申請表

申助人姓名

 

筆(藝)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民國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電話

市話:              手機:              

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事由:

申助者績優事實:(請按時間後先順序條列)

 

 

 

 

 

 

 

 

 

 

 

 

 

 

 

 

申助者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附註: 本表請依「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簡要填列,書寫務請清晰,並檢附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急難事實證明、績優事實證明文件)一併函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