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照顧績優文化人士之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為經審議小組評定之績優文化人士,且有急難情況需要者。其中:
(一)
績優文化人士:係指從事文化工作著有成績或特殊貢獻,並居住台灣地區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
急難情況:係指績優文化人士個人遭受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者。
三、
本要點之補助,同一事由,每人每年補助一次;補助名額依所列預算調整。每人接受補助最多以二次為原則。
四、
補助金額及方式:
(一)
依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之情節審議,每人每次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限。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
撥款以一次發給方式辦理。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三)
領款前,檢送收據至部,俾憑撥款;收據上須載明補助金額、領款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並親自簽名或蓋章。
五、
提案程序:
(一)
填具「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並附身分證影本、急難事實證明,函送本部。
(二)
提案人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縣(市)級以上政府文教單位主管。
2、國內藝文社團、學術團體或傳播事業單位負責人。
3、各級學校校長、文化相關系(所)副教授以上。
(三)
本部就具特殊或時效性者,得主動提案辦理。
六、
審議作業:
(一)
申請案件合於補助規定者,由本部組成審議小組,負責審議。
(二)
審議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者,應予迴避。
(三)
本部就特殊或時效性及同一事由之補助金額不逾新臺幣壹拾萬元者,得逕由業務單位簽請本部首長核定辦理。本部首長核定辦理。
附表1
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提案表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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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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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單位及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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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助人主要專長(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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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創作□視覺藝術
□表演藝術□流行音樂
□廣播電視□電影
□工藝 □文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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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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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助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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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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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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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事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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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事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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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請簡述申助者績優文化事蹟、申請事由):
提案者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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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出版創作」包括文史哲學創作及出版等;
「視覺藝術」包括平面藝術、造型藝術、裝置藝術、數位藝術、書法、攝影及相關綜合性創作等;
「表演藝術」包括音樂、舞蹈、歌劇、傳統藝術表演及綜合性演出等;
「工藝」包括陶瓷、玻璃、金工、漆藝、石藝、木藝、竹籐、纖維、紙藝、皮革、複合式媒材等設計者;
其餘定義請參考本部「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法規
附表2
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申請表
申助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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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藝)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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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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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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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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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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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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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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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話: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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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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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助者績優事實:(請按時間後先順序條列)
申助者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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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本表請依「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簡要填列,書寫務請清晰,並檢附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急難事實證明、績優事實證明文件)一併函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