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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推廣文化平權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倡並促進文化平權理念,發展多元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及民間團體。

三、 本要點不補助政府、政黨與其出資或捐助之法人機構所主辦、委辦、策劃及承辦之計畫或活動。但政府機關與其出資或捐助之法人機構,結合其他法人及民間團體提案申請者不在此限。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或類似之申請案件已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四、 本要點補助類別如下:

() 一般性補助:針對婦女、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客家、新住民及其他本部認定之弱勢族群辦理之下列項目:

1、 人才培育、藝文創作、研發應用、文化研究等計畫。

2、 製作具性別意識或符合本款補助對象需求之出版品、影視作品或藝文節目(不含語言教材及考試教材)。

3、 將文字出版品改作為符合本款補助對象需求之廣播或戲劇等形式(如屬近三年金鼎獎作品或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改作為適合身心障礙者與新住民閱讀之版本者,或改作為有聲書,且提供視障有聲書資源平台無償使用者,得優先考量)。

4、 辦理以本款補助對象為主體之國際文化交流或參與國際展(演)出活動。

5、 增進文化從業人員對本款補助對象服務品質之相關研習活動。

() 專案補助:對於具特殊原創性、人才培育、交流合作具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之活動或計畫,得依實際需要,經審查由業務單位簽請專案核定。專案補助之補助類別、對象及申請時間不受前款、第二點及第七點規定之限制。

五、 補助原則:

() 申請者須編列自籌款,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以補助二次為限,每一次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計畫預估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原則。其已獲第一次補助,申請者於第一次獲補助案件未辦理核銷結案完成前,如提出第二次補助申請,須另檢附第一次獲補助計畫截至申請時之執行概況說明,作為補助申請案之審查參考,未提出者,經通知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其申請案應不予受理。

() 專案補助:

               申請次數及補助額度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但同年度已獲補助案件未辦理核銷結案完成前,不得提出申請,已提出者,本部亦不受理該申請案。

() 本要點不補助康樂性質活動,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住宿、硬體設備購置等費用。

六、 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申請者應填寫文化部推廣文化平權補助作業要點申請書(格式如附件)、檢附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計畫書(A4規格)各十份,其申請辦理人才培訓之補助,申請者應另填寫師資同意書。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 計畫主題;

() 計畫背景及目標;

() 計畫內容;

() 計畫執行期程;

() 計畫進行方法;

() 計畫執行進度;

() 經費需求表;

() 經費來源;

() 人力編制;

() 其他

七、 申請時間及方式: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之。

() 第一期:申請一月至六月所辦理之活動,應於申請年度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間提出申請。

() 第二期:申請七月至十二月所辦理之活動,於申請年度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期間提出申請。

() 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檢具附件申請書(請繕打並加蓋單位章戳),並附完整計畫書及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一式十份,以掛號寄送本部,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內送達,並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八、 評審作業:

() 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點或第六點規定者,經通知補件,逾期不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件以一次為限。

() 本部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 評審標準:評審委員應就申請案之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 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部核定公告之,並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 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九、 撥款及核銷:

() 獲補助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辦理撥款及核銷;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本部得視個案之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其採多次撥款方式者,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 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檢具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未按規定繳交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得廢止獲補助者受領補助金之資格,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 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 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 獲補助者若放棄補助,未來申請時將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

() 受補(捐)助者運用受補(捐)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捐)案之收入結報。

() 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補助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二、經本部同意補助之活動,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活動名稱等)。獲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十三、執行考核: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獲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四、責任義務:

() 獲補助者需將所辦理之活動刊登於本部iCulture網站,並有應要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

() 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須註明是否同時己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獲補助者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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