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民間企業參與,帶動藝文產業發展,辦理「營利
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本部主管下列產業類別:
(一)視覺藝術產業。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四)工藝產業。
(五)其他經本部指定之產業。
三、申請程序:
(一)營利事業依本辦法規定捐贈,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者,應於該會計年
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向本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
(二)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表格,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備齊公文,以掛號郵寄
,或專人送交本部,以掛號郵寄向本部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郵戳為
準,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文件送達本部後兩個月內公布審議結果,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四、申請應備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營利事業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之產品或服務係屬國內文化
創意事業之原創產品或服務及學校、機關或團體核轉予學生或弱勢團體
者,應檢附:
1. 購買產品或服務憑證影本。
2. 從事國內文化創意事業證明文件。
3. 原創產品照片。
4. 產品製造廠商(或創作者)原創服務內容說明。
5. 服務實施狀況照片。
6. 委託核轉單位受贈明細。
7. 學生或弱勢團體收受證明。
8. 核轉辦理情形公告證明等證明文件。
(四)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營利事業於偏遠地區舉辦文化創意活動,
應檢附:
1. 捐贈或支出證明影本。
2. 文化創意事業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以公開、無償方式於偏遠地區舉辦文化創意活動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活動
成果報告書或相關文宣品與媒體報導)等證明文件。
(五)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及其進駐或運用,應檢附:
1. 捐贈證明。
2. 文化創意事業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育成中心設立計畫書。
4. 育成中心年度營運與財務報告。
5. 育成中心工作人員簡介。
6. 育成中心坪數證明。
7. 進駐實績。
8. 成果或照片等證明文件。
五、申請案件之審議:
(一)本部受理申請後,得邀請財政部、相關部會與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小組審
議之。
(二)經本部審查認定後核發證明文件,並副知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
關及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營利事業經取得本部證明文件後,應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另檢附支出
相關憑證及資料,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六、本部受理營利事業核轉、舉辦文化創意活動或成立育成中心等審查事項,本部
得函知捐贈或受捐贈之學校、機關、團體與文化創意事業,應依本辦法第九條
規定於三十日內將核轉之對象姓名、金額、日期、指定捐贈項目及辦理情形於
對外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如有需要本部亦可協助於本部網站公告之。
七、經本部審核之案件,本部將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於本部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一)核准之營利事業名稱。
(二)核准日期。
(三)其他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