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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2: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音樂人才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音樂人才,甄選優秀
    青年音樂家,協助磨練藝能,參與國際音樂比賽,以拓展音樂演奏生
    涯,邁向國際舞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音樂人才(以下稱為受培訓者),係指具中華民國國籍
    ,並以國家名義或代表臺灣名義參加國際性音樂比賽,經本會甄選通
    過之入選者。


三、本要點培訓類別為鋼琴及小提琴,培訓年齡為十歲至三十歲(年齡之
    計算以本會公告之簡章為準)。


四、每屆培訓時間:以二年為原則,本會得視預算編列及政策執行情況調
    整之。


五、補助內容:經甄選通過之受培訓者,得申請下列補助。
(一)參加國內外辦理之國際音樂比賽、國際音樂大師班及國際音樂營,
      實際補助金額視執行年度之預算規模支應。補助項目如下:
      1.補助受培訓者報名費、交通費(限搭乘最捷徑經濟艙機票或其他
        大眾運輸工具)、學費及膳宿。
      2.受培訓者參加國際音樂比賽,得申請補助陪同人員(以一人為限
        )由現居地至比賽地點之交通費(限搭乘最捷徑經濟艙機票或其
        他大眾運輸工具)。陪同人員之申請資格規定如下:年滿二十歲
        (含)以上之受培訓者得申請指導教授或參賽教練陪同,未滿二
        十歲之受培訓者得申請親友、指導教授或參賽教練陪同。
(二)參加本會於國內辦理之人才庫音樂會演出:
      1.受培訓者應配合參加本會於國內辦理之人才庫音樂會,其演出方
        式及場次,由本會統籌安排。
      2.補助受培訓者演出期間國內住宿費、交通費(含國外來回經濟艙
        機票乙張),不另支付受培訓者演出費,但得申請協助參與演出
        人員之演出酬勞,超過三人以上之協演人員,每場次演出人員酬
        勞總計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三)相關費用之支付標準,依行政院頒佈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及本會「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辦理。


六、本要點各項補助項目不得與比賽、大師班及音樂營主辦單位提供之條
    件或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重複。


七、受培訓者申請第五點之獎助時,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前填寫補助申請書
    (如附表一),並檢附相關簡章及邀請函;逾期者,本會不予受理。


八、受培訓者應於本會指定之時間內,提送基本資料表及經主修老師簽具
    之當年度學習計畫表(如附表二、三)到會備查;該計畫如有異動,
    應主動函送修正計畫到會核定。


九、受培訓者請領補助款,應於活動結束後六十日內,檢送領據、原始支
    出憑證、心得報告及成果報告書(含參加手冊及照片二至五張)送交
    本會,辦理核銷撥款。


十、受培訓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及培訓資格,
    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未以國家名義參加活動者。
(二)未經本會同意私自變更計畫者。
(三)核銷單據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者。
(四)未提交或未主動更正學習計畫表及其內容不實者。
(五)遲延核銷經費者。
(六)不配合參加本會辦理之人才庫音樂會者。


十一、考核評鑑:本會得於年度內不定期派員訪視,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
      家,組成評鑑小組實地訪查受培訓者培訓及參與情形,俾供日後補
      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