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國內漫畫業者推廣我國優良漫畫、辦理漫畫相關展覽及研習活動,並鼓勵優秀漫畫業者及其從業人員參與海外研習及其他國際活動,以促進漫畫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範圍
(一)
推廣行銷我國漫畫單行本、定期刊物等著作(以上著作包括外國文字翻譯語版)或漫畫週邊商品。
(二)
於國內辦理漫畫展、漫畫競賽、講習、演講、座談會、研討會活動或邀請國際重要漫畫人士來臺參與申請者主辦之上開活動。
(三)
參加或應邀出席海外國際漫畫活動。
(四)
參加海外六個月以內之漫畫研習課程。
三、
申請者資格
(一)
申請第二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補助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出版發行、行銷漫畫及其週邊商品業務之公司、商號或相關漫畫產業之公(協)會。
(二)
申請第二點第三款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1、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出版發行、行銷漫畫及其週邊商品業務之公司、商號或漫畫產業相關之公(協)會。
2、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從事漫畫相關工作之自然人。
(三)
申請第二點第四款補助者,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從事漫畫相關工作之自然人。
四、
補助原則
(一)
申請者須編列自籌款,獲補助者之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部核定其計畫書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且應符合以下各目規定:
1、
申請第二點第一款補助者:以補助業務費為限。
2、
申請第二點第二款補助者:以補助業務費及邀請國際重要漫畫人士來臺之旅運費、食宿費等為限。
3、
申請第二點第三款補助者:以補助業務費、旅運費及食宿費為限。
4、
申請第二點第四款補助者:以補助旅運費、食宿費及研習課程學雜費為限。
(二)
前款規定補助項目之補助數額如附表。
(三)
專案補助:本部為推動漫畫產業相關業務,對於具特殊原創性、人才培育、交流合作具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之活動或計畫,得依實際需要,經審查後專案核定,其補助額度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但同年度已獲補助案件未辦理核銷結案完成前,不得重複提出申請,已提出者,本部亦不受理該申請案。
五、補助活動辦理期限
補助計畫書所載之活動,獲補助者應在補助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畢。但有展延之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書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六、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
(一)
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
符合第三點各款規定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
計畫書或成果報告書(含經費預估表)一式十份(格式如附件二、三)。
(四)
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申請案之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申請期間:
1、
一百零二年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中華民國年四月二十八日止。
2、
一百零三年度以後:申請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二)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間內以親送(含委託他人)或付郵遞送本部人文及出版司圖書科(臺北市天津街二號三樓),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文化部辦理漫畫推廣行銷及海外研習補助」。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應不予受理。
八、評審作業
(一)
本部應先就申請人資格、申請者應備之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第三點及第六點規定者,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本要點之評審作業由本部代表及本部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擔任,並由本部代表擔任評審小組召集人;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三)
評審小組應提出獲補助名單、候補名單、補助金額之建議;評審小組得就候補名單為從缺之決定。
(四)
評審小組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及出席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如有違反,且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得撤銷該申請案之獲補助受領者資格。
(五)
評選項目及權重:
1、
申請第二點第一款補助者:
(1)
活動之創意概念或行銷策略占百分之四十。
(2)
預估效益分析及說明占百分之三十。
(3)
推廣漫畫作品或作家之實績及申請者之專業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4)
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占百分之十。
2、
申請第二點第二款補助者:
(1)
辦理活動之重要性或受邀國際漫畫重要人士之專業代表性及影響力占百分之四十。
(2)
預估效益分析及說明占百分之三十。
(3)
申請者之專業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4)
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占百分之十。
3、
申請第二點第三款補助者:
(1)
參展重要性及參展規劃占百分之四十。
(2)
預估效益分析及說明占百分之三十。
(3)
申請者之專業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4)
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占百分之十。
4、
申請第二點第四款補助者:
(1)
研習單位及課程之專業性占百分之四十。
(2)
預估效益分析及說明占百分之三十。
(3)
申請者之背景及潛力占百分之二十。
(4)
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占百分之十。
九、
評審小組建議之獲補助者名單、候補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部核定公告並函知獲補助者。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且本部得基於政策考量及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取消原核定補助,獲補助者不得請求補償或賠償。
十一、撥款之申請及核銷:
(一)
補助金撥款之申請:
1、獲補助者應於本部核定之計畫書所載補助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獲通知補助前該活動已結束者,以接獲補助通知一個月內為準),且於補助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如經本部核准展延活動期限者,依展延期限辦理),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結算,並核撥補助金。其無法於前開期限內繳交者,應於補助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七個工作日,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提出者,本部應不予受理。
(1)
補助金核撥申請函。
(2)
成果報告書二份。(格式如附件四,其中附表六相關黏存憑證一份)
(3)
本部抬頭之收據(並載有金融機構匯款帳號)(格式如附件五)。
(4)
納入本補助金後之修正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來源、金額及各單位補助金額,並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且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印章(格式如附件四成果報告附表一)。
(5)
獲補助金額之各項支出憑證(格式如附件四成果報告附表六)。
2、候補者經本部通知遞補為獲補助者時,已辦畢計畫書所載之活動者,應依本部指定時間,檢具前目所列文件、資料,向本部申請結算,並核撥補助金。
(二)
結算標準:
1、有關撥款及核銷細節,應依據「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辦理。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2、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部核定之計畫書所列經費總額者,本部按核定補助上限金額扣減第十四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覈實核撥補助;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未達本部核定之計畫書所列經費總額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乘以原核定之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並扣減第十四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覈實核撥補助。
3、本部核定之補助金併同其他政府機關(構)及政府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所核給之補助金額,已達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者,本部應減少補助金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三)
獲補助者未於第一款規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撥款或雖依期限申請,其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部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全者,本部應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四)
獲補助者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
十二、執行考核: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獲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三、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本部需要瞭解補助計畫之執行情形時,獲補助者有義務依照本部指定之時間及地點向本部說明計畫之執行進度。
(二)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三)
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須註明是否同時己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獎補助;獲補助者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如附件六)。
(四)
獲補助者因故無法於補助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履行本部核定之計畫書內容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本部。本部並得視實際情形決定是否通知後補者遞補。
(五)
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執行。但有變更計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變更以一次為限。
(六)
獲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七)
獲補助者於本部有非營利目的之使用需要時,應配合提供獲補助漫畫作品、漫畫週邊商品或活動紀錄(包括但不限於成品、文字、照片及錄影視聽著作),且不得要求本部支付任何費用。
(八)
獲補助者應擔保其申請第二點各款補助活動項目,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十四、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部不受理其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六款規定者,本部得按核定補助金之十分之一減少補助金。
(三)
違反前點第七款、第八款規定者,自補助年度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部漫畫推廣行銷展覽研習及參與國際漫畫活動補助。
十五、經本部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部漫畫推廣行銷展覽研習及參與國際漫畫活動補助。
十六、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十七、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附表
補助數額表
附件1 補助申請表
文化部辦理漫畫推廣行銷及海外研習補助申請表
附件2 計畫書
文化部辦理漫畫推廣行銷及海外研習補助
【○○○○○○○○○○】計畫書
附件3 經費預估表
文化部辦理漫畫推廣行銷及海外研習補助
【計畫名稱:○○○○○○○○○○】經費預估表
附件4 成果報告書
文化部辦理漫畫推廣行銷及海外研習補助成果報告書
三、成果報告書填寫說明:
(一)
報告書原收文編號由本部承辦單位填列。
(二)
表列各項經費以新臺幣元計,參與活動人數含觀眾。
(三)
實際經費分攤情形,請將各單位分攤金額及比例依序註明。
(四)
報告書請以正楷填寫,相關指定附件(以V記表示者)亦請逐件檢附。
(五)
補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或接受公款補助經費工作報告(補助經常支出或次性支出之全部者)請依式填列。
附: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89年8月4日(八十九)文建計字第30018226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3年4月19日文計字第093310981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文計字第099203290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文計字第1003028469號函修正
付款憑證除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外,應檢附核准之案據,如請購單、原簽或合約影本。
憑證粘貼用紙應載明具體用途。
收據應註明受領事由、時間(年月日)、實收數額、支付機關全銜、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如屬機關或立案之團體則應經負責人、會計及出納(或經手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關防或團章。
購買貨物或支付勞務費用取得之統一發票,應記明:公司行號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或勞務性質及數量(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單價及總價(單價乘以數量應與總價相符;如有折讓,應註明實付金額);發貨或供給勞務日期;買受機關名稱。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
憑證之總數有更改者,應由負責人在改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採購案經完成驗收程序者,應檢附驗收紀錄;如無驗收紀錄時,應由驗收、點數或保管人員分別簽名證明。
勞務採購、補助、合辦案件相關文宣資料,均須於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策劃、主辦單位,並標示本部網址。
電報、國際電話應檢附明細清單,並註明發報或通話事由。
郵費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大宗郵件應開列郵寄文件清單。
經費由數機關共同分攤或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分攤表,並於備註欄作說明。
出席費應檢附開會通知單、會議簽到、會議紀錄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講座鐘點費應檢附每天(週)實授課程時間表。
撰譯稿費應檢附撰譯稿文件影本,按字計支者須註明字數。
因公務所需便餐費,應檢附開會通知單影本及用餐人員名單。
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所得扣繳;並檢附「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
因公奉派出差,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或「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外幣應折合新臺幣計算,並註明折合率,除特殊情形外,應附兌換水單。
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中文。
三聯式之統一發票,應檢附收執聯與扣抵聯。
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支出憑證內容應與預算項目核符,並按計畫別依序編號彙訂。
補助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本部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並編製:預算數與實支數對照表;經費結報明細表;接受公款補助經費工作報告表;補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其成果報告書第一頁「實際經費分攤情形」欄,應由受補助單位詳填自行負擔金額、各補助機關名稱及補助金額。
保證(固)金之退還,應檢附驗收紀錄影本、合約影本及繳納保證(固)金之收款聯單存根或可資證明繳款之文件。
其他未列之經費結報事項,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成果報告書 附表1
文化部辦理漫畫推廣行銷及海外研習補助
【計畫名稱:○○○○○○○○○○】收支明細表
成果報告書 附表2 (計畫名稱)
成果報告書 附表3
費用結報明細表
提高工作效率,注意證明內容具備事項:
1.
機關:全銜。
2.
時間: 年 月 日。
3.
印章:商號正式印章。
4.
地址:縣市街巷門牌。
5.
財物或營繕:名稱規格數量。
6.
單位:儘可能用標準制。
7.
金額:單價總計(需相符)。
8.
實收:中文大寫。
9.
用途:詳細具體。
10.
印花:照規定貼並消印。
11.
更改:商號蓋章負責。
12.
無效:擦刮挖補塗改鉛筆書寫墨跡不勻。
13.
外文:應翻中文。
14.
外幣:應折新臺幣及註折合率。
15.
印刷或紙張:附樣張。
16.
電報費:附事由箋。
17.
旅費:附旅費報告表。
18.
工程費:附契約圖說。
19.
稽察標準:應經審計機關監察。
20.
各項用途應列各該項之合計。
成果報告書 附表4
(機關名稱)
補(捐)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
成果報告書 附表5
文化部
(政府機關或私人團體名稱)接受公款補助經費工作報告
成果報告書 附表6
附件5
收據
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