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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補助國產電影片國外行銷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獎勵及輔導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及預算書所列其他對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市場展相關補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各年度本要點補助金預算經費,於各年度結束前已執行完畢者,本局不再受理申請。


二、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首次經本局核發准演執照,且有效期限自始日起算未滿二十四個月之國片之製作業及發行業,並得申請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補助金。

前項所稱國際電影市場展,指美國電影市場展、法國坎城電影市場展、德國柏林歐洲電影市場展、韓國釜山亞洲電影市場展、日本東京電影市場展、香港國際影視展、新加坡影匯、北京國際電影節電影市場展、上海國際電影節電影交易市場、荷蘭阿姆斯特丹紀錄片影展及亞洲紀錄片大會(ASD)。

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補助金之項目如下,補助金額度如附表。

() 攤位費;

() 電影試映會費用(包括租用放映器材費用);

() 參展人員出入前項規定之國際電影市場展會場之通行證費及機票費;

() 國片正片翻譯字幕費(同一語言,以翻譯一次為限)。


三、申請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補助金者,應於國際電影市場展結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下列各款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屆期未提出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

() 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補助金申請書一份。

() 依我國電影法核發之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或電影片發行業許可證影本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 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國際電影市場展之證明資料影本一份。

() 於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之國片准演執照影本一份。

() 申請攤位費補助者,應檢附租用攤位費單據正本。

() 申請電影試映會費用(包括租用放映器材費用)補助者,應檢附電影試映會費用(包括租用放映器材費用)支出單據證明正本。

() 申請參展人員出入國際電影市場展會場通行證費補助者,應檢附通行證影本及購買通行證支出單據證明正本各一份。

() 申請參展人員機票費補助者,應檢附機票票根正本或電子機票正本、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正本或國際線航空購票證明正本及登機證存根正本。

() 申請國片正片翻譯字幕費者,應檢附該語言翻譯費僅向本局申請一次之切結書正本、影片樣本一份及支出憑證正本。

() 參展報告書一份。


四、國際電影市場展補助金併同其他政府機關核給之補助金額合計,不得達該國外行銷活動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違反者,本局應不發給或減少發給補助金。

五、獲補助者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以虛偽不實資料申領補助金者,本局得撤銷其受領補助金,獲補助者除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外,並應按本局已撥付補助金總額二倍賠償本局,且獲補助者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補助。

六、本要點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七、國外行銷補助金、國際電影市場展補助金併同其他政府機關核給之補助金額合計,不得達該國外行銷活動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違反者,本局應不發給或減少發給補助金。

八、獲補助者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以虛偽不實資料申領補助金者,本局得撤銷其受領補助金,獲補助者除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外,並應按本局已撥付補助金總額二倍賠償本局,且獲補助者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國外行銷補助或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補助。

九、本要點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十、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第二點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