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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編制表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國立臺灣博物館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館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館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薦任

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二)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三、 研究組及典藏管理組組長由副研究員以上職務人員兼任。

研究員

或副研究員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二、 研究員不得高於三人。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主任

 

 

(一)

由秘書兼任。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助理研究員

或研究助理

 

 

十七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二、 助理研究員不得高於十一人。

技士

委任

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組員

委任

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管理員

委任

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計員

委任

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計

四十九(三)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