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國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
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
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
研究組。
二、
展覽組。
三、
典藏組。
四、
教育推廣組。
五、
文創行銷組。
六、
秘書室。
七、
人事室。
八、
會計室。
第 五 條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蒐集、調查、研究及考訂。
二、
研究主題相關學術會議之規劃。
三、
國內外博物館與相關機關、學校、團體之學術合作及館際交流。
四、
歷史文物與美術品研究相關專書及期刊之出版。
五、
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 六 條 展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規劃及展覽。
二、
展覽圖錄之發行出版。
三、
展場之施作、管理及監控。
四、
其他有關展覽事項。
第 七 條 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登錄及建檔。
二、
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評鑑及入藏。
三、
文物之保存、維護、修護及古物分級。
四、
典藏文物提借及還藏。
五、
其他有關典藏事項。
第 八 條 教育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之教育推廣。
二、
國內外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交流及巡迴展。
三、
志願服務人力資源之運用及發展。
四、
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第 九 條 文創行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文化創意加值研究、利用、企劃合作及管理推廣。
二、
品牌之管理、授權及侵權之救濟。
三、
營運之行銷管理及公關。
四、
其他有關文化創意行銷事項。
第 十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及營繕工程。
二、
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
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十一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
十二 條 會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三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