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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歷史博物館處務規程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國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 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 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 研究組。

二、 展覽組。

三、 典藏組。

四、 教育推廣組。

五、 文創行銷組。

六、 秘書室。

七、 人事室。

八、 會計室。

第 五 條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蒐集、調查、研究及考訂。

二、 研究主題相關學術會議之規劃。

三、 國內外博物館與相關機關、學校、團體之學術合作及館際交流。

四、 歷史文物與美術品研究相關專書及期刊之出版。

五、 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 六 條      展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規劃及展覽

二、 展覽圖錄之發行出版。

三、 展場之施作、管理及監控。

四、 其他有關展覽事項。

第 七 條      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登錄及建檔。

二、 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評鑑及入藏。

三、 文物之保存、維護、修護及古物分級。

四、 典藏文物提借及還藏。

五、 其他有關典藏事項。

第 八 條      教育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之教育推廣。

二、 國內外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交流及巡迴展。

三、 志願服務人力資源之運用及發展。

四、 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第 九 條      文創行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文化創意加值研究、利用、企劃合作及管理推廣。

二、 品牌之管理、授權及侵權之救濟。

三、 營運之行銷管理及公關。

四、 其他有關文化創意行銷事項。

第 十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及營繕工程。

二、 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 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十一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  十二       會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三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四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