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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門票收費標準
民國 94 年 12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常態展覽門票收費數額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二○元。適用對象:一般觀眾。
二、半票 (優待票) :新臺幣一○元。適用對象:軍警學生、持有低收入
    戶證明者、機關學校團體二十人 (含) 以上 (須一週前函知) ,以上
    均憑證 (函) 優待。


第 3 條
下列參觀者,憑證免費優待:
一、學齡前兒童。
二、退休 (役) 軍公教人員。
三、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長者。
四、身心障礙者及其陪同者一人。
五、持博物館學會會員證者。
六、持臺北市政府核發之有效兒童護照者。


第 4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適時檢討修正。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