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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表演藝術團隊創作科技跨界作品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跨界創新製作之標竿,特規劃旗艦計畫,補助在國內製作且結合數位科技之表演藝術創新製作。透過公開方式徵選具潛力之一般跨界創作及大型跨界創作予以補助與輔導,以發掘展現高度藝術性、精緻性與互動性之旗艦型創新製作。

二、 申請補助之表演藝術團隊(以下簡稱團隊),經政府立案之舞蹈、戲劇、音樂、傳統戲劇等團體、工作室、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文化社團、大專院校相關藝術系所及公司為限。

三、 團隊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 完整填寫之計劃申請表及團隊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 科技跨界製作企劃書及展現計畫內容之影音光碟。科技跨界製作企劃書須為A四尺寸,企劃書及光碟一式十份送本會審核(格式如附件)。

四、 補助範圍:

() 以在國內製作且未曾公開演出之新製作為限。

() 以補助表演藝術結合科技之支出為主。包括()具備感知與互動功能之硬軟體系統、多媒體應用工具及其他科技媒體與材料等,()引進上述科技所需技術顧問及跨界整合之聘雇費用,或()其他與跨界應用有關之創作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團隊之行政管理費。

五、 補助原則:

     補助類別分為一般跨界創作及大型跨界製作,採競爭型補助機制。大型製作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上限,實驗性製作則視計畫內容補助。

六、 受理申請時間:

     於本部公告受理收件期間內,檢具前點所列申請文件一式十份郵寄或親送本部申請。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文件時,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文化部(文化部表演藝術團隊創作科技跨界作品補助)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1

七、 評審與簽約作業:

() 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科技跨界創作企劃書,並核定補助金額。

() 評選程序:分為初選與複選。

1、初選:根據跨界製作企劃書及光碟內容評選。

2、複選:以團隊簡報方式評選。簡報時間十分鐘,委員詢答十分鐘。

() 初選通過之團隊始得參加複選,複選日期將另行通知。

() 評審標準:跨界製作結合科技整體表現之獨創性佔百分之四十、展演之可行性及預期成果佔百分之二十、過去展演成果佔百分之十、結合科技跨界應用之表演實績佔百分之二十、經費編列合理性佔百分之十。

() 初選與複選結果經本部核定後公告並通知申請團隊。

() 通過複選之申請團隊,應按本部規定簽訂契約。

() 若因入選團隊時程延宕或議約不成,本部得依序遞補其他入圍團隊。

八、 執行期程

() 計畫執行完畢日期為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逾期完成者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 在上述期間內未執行創作及成果發表者、執行進度與預期成效不彰者,將停止其再申請之權利二年,並依比例繳回補助款。

九、 成果審核與驗收

()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契約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進行現場訪視與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 核定之補助款應在核定補助範圍內核實支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 本部將按照契約規定辦理期中與期末審核,如有違背契約規定,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 因不可歸責於團隊之原因,致必須修改核定之創新製作企劃,或無法履行契約者,應事先以書面向本部提案修改計畫,或申報無法履行。經本部審核同意後始得修改企劃內容,或為契約不履行之善後處理。

() 跨界製作企劃書內應註明於當年度結案前之成果驗收方式,包括已階段性或全部完成製作物及其呈現方式。上述驗收方式經評審小組審核通過後列入契約,屆時按約驗收。

() 驗收時除提交上述規定之製作物與呈現用之媒體外,應檢附補助款支用之全部原始憑證,及其他契約內規定應提交之文件。

() 受補助團隊應同意本會運用其驗收時交付之內容物,做為日後推廣之用。

十、 撥款及核銷:

   補助款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 補助款分二期撥付:

1、 第一期款:受補助團隊應於評審結果公布後,檢送契約及企劃書、領據,至本部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以憑撥總補助款之百分之三十。

2、 第二期款:受補助團隊按契約規定完成驗收後,將領據、全案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紙本、電子檔等(含照片檔三至六張,影音資料三至六分鐘予本會業務推廣運用),函送本部,憑撥總補助款之百分之七十。

() 補助款如有結餘,或未經審核通過者,應即繳回本部。計畫如有變更(以契約書附件演出計畫書為對照,含計畫實施期程、場地、內容等)或因故無法執行者,受補助單位應事先報部核備,如計畫變更幅度過大,本部得酌減或取消補助款。計畫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跨年度計畫之核銷作業,由本部另案簽約辦理。

() 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案件,其撥款事宜應簽訂合約依約辦理,受補助之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後檢送修正計畫書送本部辦理簽約事宜。

()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受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部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 本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部。

() 本計畫獲補助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須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違反本要點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將其列入未來評審之參考或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 受補助團隊應保證其製作為自有之創作,如有侵害第三人權利者,應自行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部受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該著作如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獲選補助資格,並追回已撥付金額及相關費用。

() 受補助團隊應派員參加本部之推廣活動,並同意本部運用其驗收時交付之內容物,作為推廣之用。

()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 申請團隊需提供正確與完整資料,若提供不實資料者,以致影響評選及行政作業,本部將取消其資格。

() 審核通過得參加初選或複選之創新製作企劃書及光碟,不得請求取回。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部規章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