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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15:1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直轄市及縣()政府整合地方資源,推動文創產業發展,促進區域產業發展,特訂定「補助直轄市及縣()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縣()政府。

三、產業範疇:

本要點所稱文化創意產業,係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

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

民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包括(一)視覺藝術產業、(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四)工藝產業、(五)電影產業、(六)廣播電視產業、(七)出版產業、(八)廣告產業、(九)產品設計產業、(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十二)建築設計產業、(十三)數位內容產業、(十四)創意生活產業、(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四、補助項目:

(一)健全環境整備:

1.建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機制,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成立推動小組或專責單位,規劃並執行地方文創產業政策相關事項。

2.辦理地方文創產業育成與輔導事項,結合地方產業資源,提供文創產業育成與輔導措施,促進在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二)促進產業發展:

1.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資源,推動具城市或地方意象之文創產業行銷,打造創意城市意象。

2.建構實體或虛擬通路平台,協助地方文創產業行銷及推廣。

   3.以「城市即展會」概念,配合臺灣國際文創博覽會活動與城市文創聚落、文創街區或文創市集等生活場域進行連結,開發具地方特色之文創好點。

五、申請方式及日期:

(一)申請單位應備函檢具詳細之計畫書一式十份以供審查(計畫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一),並於申請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申請日期:每年自十二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日止受理次一年度計畫申請(一○一年度受理申請時間為三月七日起至三月二十六日止),截止日若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三)本補助案之提案單位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代表,惟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計畫類型及需求與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跨區域聯合提案,惟提案計畫須經共同提案縣(市)同意或經相關跨域合作平台討論後,由其中一縣市代表提案,且負責後續經費核銷(包含納入預算)、計畫執行、進度彙報及結案等行政作業。

六、經費編列:

本項經費應依各直轄市及縣()政府支用標準辦理,且不得超出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之經費列支標準。

七、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

  (二)補助金額及名額:

每年原則補助十個直轄市及縣()政府,每個直轄市及縣()政府最高

補助新臺幣肆佰萬元。

(三)經費補助原則如下(檢附最新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如附件二):

1、  直轄市及縣(市)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  直轄市及縣(市)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 

3、  直轄市及縣(市)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4、  直轄市及縣(市)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5、  直轄市及縣(市)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四)跨域聯合提案者,以代表提案縣市之財力分級為經費補助原則。

八、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    審查方式:

本部召集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查,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後核定,必要時得赴直轄市及縣()政府進行實地訪察,以使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二)審查標準:

1.  計畫之完整性及發展性(百分之二十)。

2.  文創產業環境整備之具體機制(百分之二十)。

3.    文創產業發展策略之可行性(百分之二十)。

4.   文創區域資源整合性(百分之二十)。

5.   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其他自籌財源規劃(百分之二十)。

九、經費核定及計畫修正:

    本部經審查核定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費後,縣(市)政府應於一週內依本部核定補助款額度,調整計畫內容及計畫經費。

十、經費撥付:

採三期撥付方式辦理,第一期款(補助款百分之三十)於直轄市及縣()政府檢送修正計畫書、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及第一期款領據後撥付;第二期款(補助款百分之五十)於直轄市及縣()政府檢附期中執行成果報告資料、第二期款領據,經審查通過後辦理撥款;第三期款(補助款百分之二十)則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由直轄市及縣()政府檢送期末成果報告書、結案報告表、結案經費明細表、剩餘款、第三期款領據等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後辦理撥款。

十一、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部核定。

(二)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部得撤銷補助款,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三)依本要點核定直轄市及()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直轄市及()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直轄市及()政府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五)直轄市及縣()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款補助之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應無償提供本部非營利使用。為擴大宣導,請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會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並標示本部網址;必須於相關記者會、新聞媒體聯繫中加強宣導本部為指導單位及策辦主旨。

(七)本要點補助之各項記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經授權單位得自由運用於各項教育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網路行銷、戲院播放等活動。

十二、執行考核:

(一)為加強輔導、督導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各受補助單位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不定時派員實地輔導、考核。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開始時,填報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如附三),計畫執行期間,於申請第二期款撥付時需檢附期中執行成果報告資料(如附件四)。

十三、期末結案及剩餘款繳回: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辦理完成後,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應檢送期末成果報告書(如附件五)一式二份、相關成果資料、結案報告表、剩餘款及結案經費明細表(如附件六)辦理結案手續。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或於年度計畫辦理結束後尚有剩餘款項,應依補助比例繳回相關經費。

十四、各申請計畫內容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十五、依本要點核定之受補助單位,應視本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之需要,協助辦理相關活動。

十六、本部為推動具有文化創意產業特殊性及時效性之專案,得就年度預算保留部分經
             費,於年度內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