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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開放資料使用規範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高政府資料透明度,便利公眾共享及公平使用,特將文化部與所屬各級機關(構)及其他資料提供單位授權予本部同意開放之資料彙整成開放資料(open data)目錄,並建置文化部開放資料服務網(以下簡稱開放平台),鼓勵公眾使用本部開放資料,以創造衍生加值物及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規範。

二、名詞定義

() 使用:包含對本部開放資料的直接應用與加值後應用。

() 使用者:包含對本部開放資料的直接應用與加值後應用之個人、企業或組織團體。

() 加值衍生物:運用本部開放資料開發產品或服務之成果。

() 資料提供單位:包含本部與所屬各機關以及其他舉凡本部向其取得授權同意,放置於本開放平台上資料之提供單位。

() 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等等之說明與描述,如描述文化或藝文資料相關的資訊。

() 瀏覽小圖:本部取得授權開放使用之圖片電子檔案(如解析度72dpi、寬360像素、高480像素等供網路瀏覽之圖片)。

() 片段影音檔:本部取得授權開放使用之影音電子檔案(如影片長度約3分鐘、解析度640x360,以.mp4.wmv格式供網路瀏覽之影音檔)。

三、開放資料

         本規範所稱之開放資料,係指本部與所屬各機關及其他單位授權予本部之詮釋資料、瀏覽小圖與片段影音檔,經本部審查確認後,認為適於公開提供使用者使用之各項開放資料,其範圍以本部於開放平台上所提供之資料清單為限。

         本部有權得隨時修改開放平台上資料之項目、內容及使用規範,並將相關訊息公告於開放平台之最新資訊與公告單元。

四、授權方式及範圍

         本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之規定,主動公開與人民權益攸關施政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使用者得以非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其他利用方式產出加值衍生物,無須取得本部之書面授權。但部分資料若應資料提供單位之要求,須另外提出書面授權者,不在此限。

五、無償使用

         使用者依本規範所約定之授權方式使用本部開放資料者,本部同意不收取任何費用。

六、使用限制

         使用者須遵守本規範及資料提供單位於其網站上所公告之使用守則及注意事項(以下簡稱公告事項)。

         使用者使用本部開放資料,不得以違背現行法令、有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誤導社會大眾、侵害本部利益之虞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

         使用者應遵守本部公告事項之下載或連線方式,以確保資訊系統穩定性及保障其他使用者或公眾得以公平使用。使用者若有違反之情事,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或無法改善者,本部得終止使用者全部或部分開放資料之使用權。

         使用者未經本部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本部開放資料再授權或交付予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但加值衍生物,不在此限。

七、權利歸屬及宣告

         本部開放資料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本部或資料提供單位。使用者使用本部開放資料所產生之加值衍生物,應以適當方式註明資料係由本部授權,並加註資料來源為文化部或開放平台上所註記之資料提供單位。

八、開放資料終止供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隨時終止供應全部或一部開放資料供應,使用者不得向本部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 使用者違反本規範之約定。

() 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致本部認為繼續供應資料供使用者加值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之要求者。

() 本部所開放資料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疑慮者。

九、終止使用之後續處理

         使用者依本規範所完成之加值衍生物,於本部終止使用者全部或部分使用權之時起,不得自行或由第三人散布、重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繼續使用本部開放資料。

十、使用者承諾事項

         使用本開放平台之開放資料,視同同意遵守本規範。

         使用者應上網瀏覽本部於開放平台上所公告之相關事項,並加遵守。

         使用者承諾其提供公眾使用之加值衍生物,如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受有損害時,應自行負責處理,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部概不負責。如因此致本部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向本部請求賠償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使用者應對本部負賠償責任。

         使用者承諾,願意就本規範授權利用開放資料所為之相關研究或統計成果,無償提供本部參考。

十一、本部責任之限制

             本部對開放資料內容是否正確及完整,不負擔保之責。使用者如因使用該開放資料而受有損害或損失,或因此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或損失而遭求償者,本部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本部如因線路或設備故障、檢修、保養、停電或其他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歸責於本部事由,致無法提供使用者開放資料時,應盡可能於事先或事後於開放平台上公告相關訊息。但使用者因此所生損害或損失,本部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本部所授權之開放資料,若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致使用者受有損害或損失者,本部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十二、權利保留

             本部保留修改、調整及解釋本規範之權利。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