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拓展國內演藝團隊多元發
展空間,促進團隊互相學習交流與分享經驗,鼓勵聯結合作,強化團
隊經營體質並提昇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演藝團隊(以下簡稱團隊),係指從事音樂、舞蹈、傳統
戲曲、現代戲劇等表演活動,並在中華民國政府立案滿一年者,合作
團隊至多以三團為限,其中一團須為入選本會分級獎助計畫之卓越級
或發展級團隊。
三、團隊申請本計畫補助須具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當年度合作計畫。(格式如附件二)
(三)團隊合作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
上述團隊填報文件須為 A4 尺寸,一式二份送本會審核,免裝訂(格
式如附件一至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補助範圍:
(一)政府機關、政黨、公營事業單位、學校及其附屬團隊。
(二)最近一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者。
(三)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會附屬機關補助者。
五、補助項目:
(一)合作方式包括聯合創作演出、觀摩、整合行銷、教育訓練或行政管
理。
(二)補助上項計畫所需人事費、旅運費、場租費或成果發表製作費。
(三)如申請聯合創作演出,同一演出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六、補助原則:
合作之團隊不得有隸屬性,申請團隊須編列自籌款,本會得依據計畫
規模、行政效益及對藝術水準之提升等,核予補助部分經費,最高補
助額度以新臺幣二百萬元整為上限。
七、受理申請及審查評選時間:
(一)受理申請時間:自本會公告受理日至截止收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
。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
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準用民法相關
規定辦理。
(二)審查評選:自收件截止翌日起,以四十五天為原則,必要時本會得
延長之。
(三)除有特殊原因外,團隊應於本會公告收件期間內,檢附本作業要點
第三點之指定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會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申請團隊亦不得要求退還。
八、評審作業:
(一)由本會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
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
,應予迴避。
(二)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
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會核定後公告獲補助名單,並正式函知申
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
第一款評審委員名單得於事後公開。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九、撥款及核銷:
(一)補助款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評審結果公布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
及領據,至本會辦理撥款事宜,暫付總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尾款)及成果審核: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
個月內,將領據、全案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含成果照
片檔六至十張,影音資料三至六分鐘,無償提供本會業務推廣運
用),送會審核結案,憑撥總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二)核定補助後計畫如有變更,受補助單位應事先報會核備;如變更幅
度過大,本會得酌減或取消補助款。
(三)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應於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
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會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四)補助款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案件,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後檢
送修正計畫書送本會辦理簽約事宜。
(五)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受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
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
送本會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
(六)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
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
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會。
十、本會得就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情形,視業務需要於年度內進行訪視;訪
視結果作為下年度評選之重要參考。
十一、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