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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社區營造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基層公所、社區組織推動跨界或跨行政合作,發展具永續性之文化產業或其他創新發展機制,創造優質之人文體驗、節慶活動、藝術傳承、環境學習等文化產業,以豐富文化環境,永續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院臺文字第○九六○○三八七二八號函核定「磐石行動-新故鄉社區營造第二期計畫」。

三、計畫期程:期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至一百零二年止。每年計畫執行期程自本部核定函之規定日起至當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四、補助內容及申請規定:

() 社造文化小鎮

1、目標:輔導臺灣小鎮整合各部會資源,營造具在地人文關懷及居民互助之生活態度,培養具文化視野及跨域整合能力的鄉(鎮、市)、區基層行政人才,以居民參與在地文化藝術活動等方式,創造優質文化藝術發展環境的臺灣小鎮。

2、申請對象:

() 鄉(鎮、市)公所。

() 直轄市及市政府由文化或相關業務主管局處,結合區公所共同提案。

3、申請時間及提案方式:

() 鄉(鎮、市)公所:於本部公告時間內,擬定三年計畫並擬定分年實施策略及辦理內容向當地縣政府申請,每一鄉(鎮、市)公所僅限提一案。

() 直轄市及市政府文化局或相關局處:於本部公告時間內,結合區公所擬定三年計畫及分年實施策略。

() 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初審後彙送本部,每直轄市或縣(市)以提送一至二案為限,本部於一百年核定三年計畫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一百零一及一百零二年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不接受新增提案。

4、補助項目及經費:

() 本部總計以補助三至五個社造文化小鎮為原則,核定分年經費得視年度預算情形增減之,相關補助項目如下:

     訂立鄉(鎮、市)、區文化發展策略、研擬相關自治法規(直轄市及市政府得與區公所結合協力推動),辦理共識活動、工作坊、宣導會及文化相關議題之研討會、城鄉結盟交流活動及辦理公所行政人員文化藝術素養與視野專業培訓練等工作坊或課程

     成立鄉鎮、市、區公所行政協調平臺,整合各部會及縣政府、直轄市政府之各局處資源,協調鄉鎮、市、區之各項公共建築景觀、社區維護公約、旅遊服務、部落節慶、文化資源(含各項文化設施、古蹟與歷史建築等)保護與再應用等工作,運用在地文化元素、景觀與生活美學,以突顯在地人文特色。

     合鄉鎮、市、區內之學校與各民間組織,以在地文化藝術素材為內容,辦理提升在地人文素質之各項文化活動與教育推廣。

     配合鎮、市、區內整體發展需要,辦理具在地文化特色及創意之相關藝術節慶活動與文化市集等。

     辦理鄉鎮、市、區範圍內之文史調查紀錄、藝術人才、歷史文化空間、文化景點、文史導覽人才、導覽資料、藝文團體、在地產業等等文化資源普查及調查出版。

() 補助經費

     每案三年補助總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為原則(每年不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為原則),獲得補助之案件所在地縣政府或直轄市政府,每案本部另行核定新臺幣三十萬元每年以十萬元為上限,作為輔導及相關行政聯繫用途。

     補助鄉鎮、市、區公所成立行政輔導團專案人事經費,以協助整合文化資源及輔導議題。專案專職人員以補助二名為限,該人員應具有文化藝術或社區營造相關工作經驗,並經縣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同意後聘用。行政輔導團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者,專職人數及聘用條件,不受前述之規定。行政輔導團專案人事經費於計畫中止或結束後,不再補助。

     本要點之補助款均為經常門費用,各縣政府或直轄市政府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編列配合款,其配合款比率如下:臺北市第一級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百分之二十二、第三級百分之十六、第四級百分之十四、第五級百分之十。

5、審查方式及基準:

() 審查方式:

          本部收件後,將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代表進行審查(必要得辦理現地審查),各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文化局處,應說明所提計畫內容及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協助事項(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社造業務主政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負責報告)。

() 審查基準

     化發展藍圖、策略、構想之可行性與效益評估(百分之四十)。

     現行鄉(鎮、市)、區內各項與文化有關之軟硬體資源分佈情形及對在地文化資源、文化特色之了解與深入程度(百分之十五)。

     以節能減碳為核心規劃參與式特色活動之在地性、創意性、公共性及永續性(百分之二十五)。

     提升基層行政人員文化素養與社區營造行政能力之執行內容與各項基礎文化推廣教育可行性與效益百分之二十

() 社區跨域合作

1、目標:輔導地區團體跨越組織、地域、專業等領域,以「人」與「生活」為核心,發展具永續性之文化產業或其他創新發展機制,創造優質之人文體驗、藝術傳承、環境學習、節慶活動等文化產業。

2、申請對象:

() 申請資格:依法設立登記並曾接受本部社區相關計畫輔導二年以上之社區發展協會、基金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非營利團體或法人組織。

() 申請條件:申請者結合計畫實施範圍週邊二個以上之相關組織共同合作,如文史工作室、社區大學、文化資產保存團體、產業促進會、商圈組織等,並檢附共同討論提案策略、執行內容之會議紀錄。

、申請時間及提案方式:符合申請資格及條件者,應於本部公告時間內,提具三年計畫,分年實施策略及辦理內容向本部提案。本部於一百年一次核定三年補助經費,一百零一年及一百零二年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不接受新增提案。

4、補助項目及經費:

() 本部總計以補助三至五件社區跨域合作計畫為原則,補助經費視年度預算情形增減之,相關補助項目如下:

     辦理跨域組織合作,以打破空間、區位、部門之隔閡限制,活化在地文化資源,如結合團體組織,規劃跨社區或地域之節慶、表演、工藝、社區導覽、社區風味餐、文化產業、體驗旅遊等資源辦理整合培訓、溝通協調工作坊、共識活動。

     辦理跨域專業合作,因應在地多元發展、生活議題,如以在地人、社區事為內容,發展在地所需文化創意活動、辦理提升就業之產業經營管理人才培訓、文化永續國際研討會、導覽解說培育、文化商品開發設計、藝術創作、空間規劃設計等相關工作,活化在地文化,永續經營。

     辦理跨域多元文化融合之城鄉交流活動或具永續性之社區特色生活藝術節慶等。

     其他有助跨域創新發展之相關工作項目。

() 補助經費

     每案三年補助總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九百萬元為原則(每年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為原則)。本要點之補助款均為經常門費用,本部補助以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本計畫補助社區專案人員人事費,駐點整體規劃、協調社區事務,擬訂整合文化事務及部會補助資源方案。人事費於計畫中止或結束後,不再補助。

5、審查方式及基準:

() 審查方式:本部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部會代表審查,申請單位簡報,並由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代表列席補充說明。

() 審查基準:

     組織願景、合作模式、創新策略之可行性及效益評估百分之四十

     社區各項資源盤點情形、現況與挑戰分析(百分之二十)。

     以文化永續為精神規劃文化事務與生活議題結合之永續性及完整性(百分之二十五)。

     社區團體過去執行績效、行政配合情形(百分之十五)。

五、經費撥付與結案:

() 經費撥付:每年度補助款採三期撥款方式辦理,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1、第一期:憑檢送之修正計畫書、地方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或社區跨域合作計畫補助契約書、經費分配暨工作進度及第一期款領據,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憑檢送之第二期款領據、當年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報表資料(含期中報告書),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社造文化小鎮計畫,憑檢送之第三期款領據、當年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之報表資料,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社區跨域合作計畫,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全案原始支出憑證、第三期款領據、成果報告書等,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 結案作業:各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於每年度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檢送期末成果報告書二份、相關成果資料、結案報告表、剩餘款及結案經費明細表,辦理結案手續。因特殊因素無法繼續執行或於年度計畫辦理結束後尚有剩餘款項,請依補助比例掣據繳回。

() 如計畫因故無法於年度執行完畢,應於當年九月十五日前向本部申請展延,經本部核准後始能展延辦理。

六、經費支用原則:

() 本計畫為經常門費用,各受補助單位不得將其用於公共設施、房屋建築及購置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額在壹萬元以上之設備等資本門支出;自籌款編列資本門費用者,不在此限。

() 獲補助計畫辦理個案採購,其動支之政府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 原計畫內各項經費於執行過程調整幅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事前報請本部備查,惟人事費不得與其他預算科目經費勻支流用。

() 本案計畫如有獎金、奬品及紀念品等項目,請自籌配合款辦理。

() 場地租借經費使用於活動辦理或研習場地,不得租用固定辦公處所;觀摩參訪交通費及住宿費,請依國內出差旅費標準辦理。

() 社區跨域合作計畫,有關個人所得税負,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僱用依次數),並於核銷時檢具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 獲補助者執行所屬社區相關計畫時,不得支領演出費;餐費每人每餐新臺幣捌拾元,各計畫之雜項支出應以「雜支」編列(雜支包含郵電費以單位聯繫、文件來往郵寄為主,固定水電費用請自籌。勿列行政管理費),並以總經費百分之五為限。

() 社造文化小鎮各會計項目支出與編列標準,應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但不得逾第五款及前款規定標準。

七、行政管考:

() 各計畫經費核定後,各執行單位應定期辦理工作會議,並通知本部,本部得視業務狀況派員列席,俾利計畫推動。

() 本部將定期辦理計畫工作會議(縣(市)檢討會議、部會社造計畫說明經驗分享、案例觀摩),以檢討及追蹤計畫執行情形。

() 各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應就獲補助之鄉(鎮、市)、區公所社造文化小鎮計畫擬定管考計畫,報送本部列管。

() 各計畫執行完畢後,經本部審核若無法依原計畫內容執行或績效不佳,本部得撤銷或廢止下年度補助。

八、其他計畫相關規定:

() 申請計畫應填具封面、計畫綜合資料表、計畫摘要表等,並備妥計畫書乙式十五份(採A4直式橫書,左側裝訂)。

() 獲本部核列補助之計畫,各受補助者應每年提送細部執行計畫及預算額度,本部將依各案執行現況及所需經費,視當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額度調整之,惟不超過原核定金額。

() 計畫修正:本部核定各計畫經費後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各修正計畫經報本部核備後,如遇天然災害、流行疾病疫情或其他特殊因素,可提報變更計畫,經本部核准後,始得支用。

() 本部為配合政策需要或臨時性緊急提案,得斟酌年度經費情形,於年度內另專案辦理提案、審查及核定等事項。

() 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海報、出版品)明顯處應載明本部為指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三週前通知本部,本部補助之社區計畫,應同時告知各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

() 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或違反本作業規定者,本部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均列為本部考評之參考。

() 各申請計畫內容若同時獲得本部暨附屬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單位)重複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取消補助,已補助者並追回補助款項。

九、著作權之規範:本要點補助之各項記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財產權,應授權本部自由運用予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等推廣活動,原創作單位不得對本部行使著作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