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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社區總體營造獎助須知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社區總體營造,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培養社區意識,建立人與人以及人與社區的新關係,使居民與社區形成互惠共生的生命共同體,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為經立(備)案之民間團體,計畫申請內容應符合第三點所列之各類別,同一類別申請補助以二年為限。但辦理成效優良或具文化潛力,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本須知之補助類別如下: 

() 社區影像」:透過影像創作(如紀錄片製作、社區小故事拍攝)、議題討論等方式,記錄在地文化特色,表達社區生活經驗及智慧,促進社區參與。

() 社區刊物」:透過社區刊物(如社區報、電子報)進行社區訊息傳播、共同議題討論,表達社區情感,促進社區參與。

() 地方文史」:以社區歷史或村史之訪查、整理、寫作、出版、展覽等為媒介,發掘在地資源,深化社區認同,以此探討社區願景圖像、社區發展等議題,並以社區居民為主進行訪查、記錄、整理等工作。

() 社區學習」:以研討會、讀書會、社區參訪、人才培訓、終身學習等為主要形式之社區營造策略,學習內容應以社區營造、節能減碳、營造永續社區等議題為主,並用以從事社區營造工作。

() 「文學藝術」:以當地出生之文學家、藝術家、各類名人為主題,以歷史典故、生活、遺跡等為課題,讓社區居民充分認識、瞭解並解說這些人、事、物之故事,同時藉此發展出有助於地方產業提升之課題。

() 社區工藝」:讓社區居民認識社區特有之工藝,並可從社區傳統工藝之資源調查、研習、創作及產品開發等著手,作為社區民眾共同思考社區人文教育及產業發展之媒介,進而促進地方產業及觀光之發展。

() 傳統藝術」:以傳統藝術(包括戲曲、民俗等)為媒介,結合社區參與及傳統藝術保存與發展等課題,建立有效之社區營造操作機制。

() 表演藝術」:以表演藝術(包括戲劇、音樂、舞蹈……等)作為主題,營造社區發展特色、並激發社區居民參與感及創造力等。

() 「藝術創作」:以藝術創作或展示作為社區探討公共議題之媒介,鼓勵社區居民一起動手做,激發社區參與感。

() 生態保育」:透過社區居民共同進行環境之整理及特有生態環境與物種之保育,凝聚社區共同意識,並提升社區居民生活品質。

(十一) 文化資產」:以社區文化資產之調查、通報、保存維護、再利用等為媒介,激發社區共同參與、討論,進而善盡社區守護文化資產之責任。

(十二) 「社區產業」:以社區民眾為主體,共同推動、發展社區型產業,藉由產品開發、共同製作、包裝設計、行銷等議題,激勵社區活力,構築共同願景。

(十三) 「其他」:未列於上述類別,足以引發社區居民共同關切、參與並得共築願景之事項。

四、依本須知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申請表格如附件)、計畫書及立(備)案證書影本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各一份。

五、每一申請案應於公告申請期限且活動前二個月提出申請,申請案由本部統一收件統一審查,並依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金額。

六、同一申請者每年至多補助三案,每一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及計畫預算總經費三分之二為原則。

         申請案計畫內容對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得不受第五點及前項規定之限制,其補助金額由機關首長專案核定。

七、本須知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獎金、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住宿、網站架設、建築物之新建、建築物內外部空間改善及硬體設備之購置等費用;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康樂活動及一般性展演活動等,除經專案核准外,原則上不予補助。

八、申請案計畫內容為重大天然災害之後續文史紀錄、社區學習、社區調查、社區產業、社區陪伴、環境景觀、社區藝術等工作者,得不受第五點第一項限制,並得補助薪資及住宿費用。

九、本部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備函檢附領據、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等資料,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補助款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案件,如因案件特殊,得敘明理由申請分期撥款,並應簽訂契約辦理。

十、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本部及附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新故鄉社區營造第二期計畫」之經費補助者,本部不再補助。

十一、督導及考評:

() 經核定之補助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視需要,於計畫辦理期間,請相關單位或學者專家提供協助或前往訪視,進行考評,以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 核定之補助案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 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載明本部為指導單位。

() 受補助單位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須知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二、注意事項:

()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受補助單位接受本部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如涉及採購事項,其動支之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接受政府機關之監督。

() 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及相關解釋,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需按原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其賸餘款亦應按補助比例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