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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國內表演藝術經典作品大陸巡演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2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演藝團隊推動其
    經典作品赴大陸地區演出,促進兩岸文化藝術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演藝團隊(以下簡稱團隊),係指從事音樂、舞蹈、現代
    戲劇、傳統戲曲及跨領域表演型態等演藝活動,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為中華民國政府立案滿五年之國內演藝團隊。
(二)經典作品係指曾多次公開演出並具市場性且受專業肯定者。


三、團隊申請本計畫補助須具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
(二)團隊簡介。
(三)申請當年度之大陸地區巡演計畫,巡演場次不得少於五場,須附邀
      演單位意向書、詳細計畫書及經費預算等相關資料。
(四)演出活動精華數位影音光碟一片(長度至少二十分鐘)。
(五)巡演作品媒體報導或藝術評論等資料(至少十頁)。
    上述團隊填報文件須為 A4 尺寸,一式二份送本會審核(格式如附件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補助範圍:
(一)政府機關、政黨、公營事業單位、學校及其附屬團隊。
(二)最近一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者。
(三)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會附屬機關補助者。


五、大陸地區演出之規格如下:
(一)表演藝術類,包括音樂、舞蹈、現代戲劇、傳統戲曲。
(二)在知名或重要之藝術節、專業劇場或為該演出特別搭設之專業場景
      巡演。
(三)應為售票之專業演出,非為聯誼或國際比賽等活動。
(四)邀請單位應提供禮遇條件。
(五)赴大陸主要創作及演出人員數額須達原製作在國內演出時之半數以
      上。


六、補助項目如下:
(一)道具運送費。
(二)往返機票費。
(三)保險費。
(四)演出製作費(含文宣費、服裝道具相關費用等)。


七、補助原則:
    展演內容應具特色並具藝術性;申請團隊須編列自籌款,本會得依據
    活動規模與效益,核予補助部分經費;最高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三百五
    十萬元整為上限。


八、受理申請及方式:每年分兩期申請,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會將另行
    公告。
(一)第一期:申請四月至八月所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至一月
      卅一日止收件。
(二)第二期:申請九月至下年度三月所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度五月一日
      至五月卅一日止收件。
(三)除有特殊原因外,團隊應於本會公告收件期間內,檢附本作業要點
      第三點之指定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會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申請團隊亦不得要求退還。


九、評審作業:
(一)評審方式:由本會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共同組成評審小組,審
      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
      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二)評審標準:就大陸演出規格、計畫可行性及預期效益、經費編列合
      理性與邀請單位提供禮遇條件等綜合考量。
(三)審核結果:經本會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團隊。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
      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
    第一款評審委員名單得於事後公開。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十、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其撥款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補助款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受補助團隊應於核定補助後,檢送修正計畫書、邀演
        單位意向書及領據,送本會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憑撥暫付總補
        助款百分之七十。
      2.第二期(尾)款及成果審核:依契約書規定期程,受補助團隊應
        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第二期(尾)款領據、全案原始憑證
        、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含演出照片六至十張電子檔、影音資料三
        至六分鐘予本會業務推廣運用),函送本會審核結案,憑撥總補
        助款百分之三十。
(二)核定補助後計畫如有變更(以契約書附件演出計畫書為對照,含計
      畫實施期程、場地、內容等)或因故無法執行者,受補助單位應事
      先報會核備,如計畫變更幅度過大,本會得酌減或取消補助款。
(三)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應於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
      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會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跨年
      度計畫之核銷作業,由本會另案簽約辦理。
(四)補助款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案件,受補助團隊對外採購行為,如
      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有關個人或團體所得稅負,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
      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單據上註明扣繳稅額及檢附扣繳
      稅額繳款書影本,於送本會核銷經費時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六)本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
      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
      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會。


十一、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會得將其列入未來評審之參考或撤回補助,
      並視情節輕重,追繳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