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出版產業轉型升級,引進數位化流程,投入數位出版市場及培育數位出版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者資格
(一)
以依中華民國法律立案之出版事業或出版事業相關之團體為限。
(二)
最近二年無欠繳應納稅捐之紀錄。
三、
申請本補助之計畫書或活動,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
為政府、政黨、學校及其出資或捐助成立之法人機構所主辦、委辦、策劃及承辦之計畫或活動。
(二)
相同或類似之申請案計畫書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助。
申請者有前項各款規定之情形之一者,均不得依本要點申請;已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四、
申請補助類別
(一)
第一類「數位出版人才培訓與產學合作」:辦理數位出版人才之專業訓練課程或進行符合本要點目的之產學合作。
(二)
第二類「原創作品、優良出版品數位化」:於申請補助當年度進行出版發行數位原創出版品、EP同步(紙本及數位版本同時發行),或將優良出版品數位化。前開所稱優良出版品(不含外國出版品之翻譯著作),係指曾獲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之活動或競賽入圍、得獎或受推薦,或具歷史意義與價值之出版品。
(三)
第三類「於國內舉辦、參加或應邀出席國外、港澳或大陸地區數位出版相關活動」:於國內舉辦、參加或應邀出席國外、港澳或大陸地區數位出版相關活動且該活動須有助於國內出版業者數位化轉型、增進電子書製作技術與國際接軌及瞭解國際、兩岸趨勢,如國際書展、國際研討會等。
(四)
第四類「建立出版產業創新營運或數位閱讀模式」:就數位出版從其製作到行銷流程創新、採用數位化新知識對顧客提供新產品或新型態服務,或建立其他有別於傳統出版之新型態商業經營模式。
五、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
(一)
申請期間:每年分二期申請,申請時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並得視本部年度預算實際支出情況酌減或停辦。
1、第一期:每年三月十三日至四月十二日止。
2、第二期:每年六月一日至同月三十日止。
(二)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前款規定期限內以親送(含委託他人)或付郵遞送本部人文及出版司數位出版及新聞紙雜誌科(臺北市天津街二號三樓),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年度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應不予受理。
六、申請案應備之方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送下列文件、資料一式十份,並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其相關佐證資料一式十份,應以直式A4紙張印刷或黏貼。所有文件、資料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
(一)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請依計畫類別勾選,並加蓋單位章戳)。
(二)
計畫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
1、
計畫名稱
2、
計畫目標
3、
計畫執行期程
4、
計畫內容規劃及簡介,且應特別註明下列事項(請依申請類別分別提供之):
(1)、
申請第一類補助者:
A、辦理數位出版專業人才訓練課程:
(A)、
培訓學員資格、人數及遴選機制、培訓學員輔導及考核措施規劃、相關資源整合利用之策略或課程舉辦之重要性說明。
(B)、
授課時數規劃及授課地點。
(C)、
授課師資規劃、簡介、師資專業、實務經驗證明(每位師資均應在其授課之數位出版技術或內容研發、製作、發行、行銷、著作權等領域有一年以上實務經驗)。
(D)、
培訓學員與申請業者之權利義務規劃(包括但不限於勞資爭議處理、職災安全、保險規畫、培訓契約等)。
B、產學合作:
(A)、 合作對象之資格、專業能力或潛力。
(B)、
執行地點及參與人數。
(C)、
申請業者及合作對象參與程度說明(如提供人力、設備等)。
(D)、
計畫成果發表、推廣運用、行銷等具體規劃。
(E)、
跨界資源整合、利用之策略及重要性說明。
(F)、
申請者與合作對象之權利義務規劃(包括但不限於授權方式、合作契約等)。
(2)、
申請第二類補助者:
A、數位化出版品之件數、內容及主題介紹(若為優良出版品數位化者,應註明入圍、得獎或受獎項之名稱或具歷史意義與價值之出版品評估分析,以及相關簡介等)。
B、數位化設計加值之必要性評估。
C、數位化格式(至少應有EPUB格式)及發行平台。
(3)、
申請第三類補助者:
A、活動時間、地點、形式。
B、舉辦活動對數位出版產業之助益、邀請對象代表性、專業性分析及其簡介;所參加或應邀出席之活動重要性及市場分析、參加者或出席者之專業代表性或影響力。
C、行銷推廣措施。
(4)、
申請第四類補助者:
A、申請人現況(公司簡介、營運及財物狀況)。
B、過去數位出版品發行實績說明。
C、新作法說明
D、量化及質性之關鍵評估指標(KPI)。
5、計畫執行進度。
6、過去辦理相關計畫之執行經驗說明及證明(無則免填)。
7、
預估經費總預算明細表(應明列經費預估項目及金額,並註明向本部申請補助之金額)。
8、其他相關事項。
(三)
申請者應備下列資格證明文件、切結書:
1、
符合第二點第一款款規定之立案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登記證明。
2、
近二年無欠繳應納稅捐紀錄之證明文件影本。
3、
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書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4、
申請案之計畫執行過程中涉及使用他人作品之內容、圖片、影音等著作,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出具同意之相關書面授權文件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授權文件。
5、
申請各類補助者,另應備下列文件及其他於計畫書須載明事項中所列之資料:
A、申請第一類補助者,應繳交師資聘僱意向書或契約書。
B、申請第二類補助者,應繳交原創數位出版作品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獲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之活動或競賽入圍、得獎或受推薦之證明文件,且均須提供係自補助當年度出版發行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C、申請第三類補助者,應繳交邀請對象合作意向書;或受邀出席活動之邀請函(無則免)。
D、申請第四類補助者,應提繳交過去數位出版品發行實績之證明。
七、補助額度:補助額度由本部視申請案計畫書內容決定,且以下列各款金額為上限:
(一)
申請第一類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
申請第二類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
申請第三類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
申請第四類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八、
補助原則及次數
(一)
同一申請者每年度獲補助之次數以二次為限,每次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計畫預估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
(二)
申請案之補助計畫執行期程應於該申請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內執行完畢。
(三)
獲補助之經費如有食宿費用其補助額度不得逾中央機關公務員「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月支生活費之規定。(前述各補助項目若以外幣計價者,其匯率應依出發前一日臺灣銀行公告之即期賣出匯率計算之)
(四)
本要點不補助人事費(授課鐘點必要費用除外)、資本門之設備費用支出及行政管理費(常態性水電、能源、通信等開銷)等基本營運之經費。
(五)
其他未盡事宜,本部得依實際狀況補充說明及要求。
九、評審作業
(一)
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第二點、第六點規定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且必要時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評審委員在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三)
評審標準:
項次
|
審查重點
|
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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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
第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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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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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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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主題、推動策略、創意構想之可行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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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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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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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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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預期目標及效益、過去辦理相關計畫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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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
|
20%
|
20%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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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經費概估明細表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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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
|
20%
|
20%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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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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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整合利用之策略或課程舉辦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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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設計加值、數位化格式及發行平台技術之使用
|
申請活動重要性或市場分析、邀請對象或參加者之代表性、專業性或影響力
|
創新作法及對數位出版產業之重要性或影響力
|
30%
|
30%
|
30%
|
30%
|
(四)
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比率由本部核定公告之,並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十、撥款及核銷:
(一)
獲補助申請案之撥款及核銷細節,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部得視個案之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其採多次撥款方式者,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三)
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且於該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五及附表一至附表七)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無法於前開期限內繳交者,應於該年度十一月十日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該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並以展延一次為限。逾期提出者,本部應不予受理。另未按規定繳交相關文件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
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助金額。
(五)
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六)
受補(捐)助者運用受補(捐)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捐)案之收入結報。
(七)
補助案內如有宣導性質之支出,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核銷時應檢附相關照片或資料佐證,以備查核。
(八)
獲補助者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本部需要瞭解補助計畫之執行情形時,獲補助者有義務依照本部指定之時間及地點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之執行進度。
(二)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三)
應擔保獲補助計畫之內容及執行,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四)
應擔保獲補助之計畫或類似之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部之其他補(捐)助。
(五)
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含活動名稱等)執行。但有變更計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且變更以一次為限。
(六)
獲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本部應得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部不受理其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六款規定者,本部應得按核定補助金之十分之一減少補助金。
十三、經本部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部輔導出版產業發展補助。
十四、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十六、執行考核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獲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七、其他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
申請者檢附之各款文件、資料,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二)
申請者檢附之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十八、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附件一
文化部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申請書
文化部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申請表
文化部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申請
【計畫名稱:○○○○○○○○○○】經費預估表
附件二
切結書
附件三
切結書
附件四
切結書
附件五
文化部
文化活動補助案
成果報告書
文化部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
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附表一
文化部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
【計畫名稱:○○○○○○○○○○】收支明細表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附表五
附表六
附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