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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推動實體書店發展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發揮實體書店文化及知識平臺功能,成為推廣閱讀及提供臺灣國內作者創作發表、行銷之據點,並善用在地特色成為社區微型文化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實體書店,指依我國法令登記設立或立案經營之實體書籍零售業者。

三、 補助項目:實體書店發展之營運計畫,應包括文學、閱讀相關推廣活動或足資營造社區微型文化中心之經營規劃。

四、 補助範圍及限制:

() 酌予補助實體書店為推動年度營運計畫之經費。

() 不補助設備購置費,包括電腦器材、辦公設備、空調設備等資本門費用。

() 申請案所附計畫書已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己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 已申請本要點補助者,不得申請「文化部補助辦理文學閱讀推廣作業要點」之補助。但於本要點發布生效前已申請者,不在此限。

() 申請補助之計畫書應編列自籌款。

五、 專案補助:

         本部對於具特殊原創性、閱讀推廣、人才培育、交流合作具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之活動或計畫,得依實際需要專案核定補助。

六、 申請應備之文件及資料:

         申請者應檢具補助經費申請書及計畫書(A4規格)各十份,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計畫名稱。

() 計畫目標。

() 計畫執行期程。

() 計畫內容及實行方法。(包括經營理念、經營方式以及策劃活動等說明)

() 前一年度營運狀況說明。(新成立之營利事業則免)

() 計畫預期目標。

() 計畫執行進度。

() 經費需求表:含計畫內容之各項經費配置(如書店租金、人事費用、改善空間所需材料費、修繕費、設計規劃費及辦理活動之相關費用),並詳列單價、數量(或人次)及金額。

() 自籌經費說明。

() 人力編制。

(十一) 其他:其他創意做法或有助說明執行能力之資料(如過去策劃執行相關工作之實績證明文件或資料)。

(十二) 證明文件:申請者符合第二點之登記立案證明影本、房屋所有或租賃證明影本及本部指定之證明文件。

(十三) 申請者應註明是否己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

七、 申請期間、計畫執行時程及方式:

() 申請期間及計畫執行時程:各年度之申請期間及計畫執行時程,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檢具補助經費申請書,並附完整計畫書一式十份、光碟資料一份,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年度推動實體書店發展補助」,以親送(含委託他人)或付郵掛號遞送本部人文及出版司(臺北市天津街二號B區三樓)。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內送達,並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八、 評審作業:

() 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相關規定者,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 評審標準:評審委員應就申請案之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採競爭性評選,提出建議補助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

() 實際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部核定後公告並函知獲補助者。

() 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九、 撥款及核銷:

() 依本要點補助之申請案,有關撥款及核銷細節,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本部得視個案之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其採多次撥款方式者,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 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檢具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未按規定繳交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 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並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 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或有未依原計畫實施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 獲補助者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 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補助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一、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案計畫書,非經本部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活動名稱等)。獲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十二、執行考核:經核定補助之案件,獲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獲補助者有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