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發揮實體書店文化及知識平臺功能,成為推廣閱讀及提供臺灣國內作者創作發表、行銷之據點,並善用在地特色成為社區微型文化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實體書店,指依我國法令登記設立或立案經營之實體書籍零售業者。
三、
補助項目:實體書店發展之營運計畫,應包括文學、閱讀相關推廣活動或足資營造社區微型文化中心之經營規劃。
四、
補助範圍及限制:
(一)
酌予補助實體書店為推動年度營運計畫之經費。
(二)
不補助設備購置費,包括電腦器材、辦公設備、空調設備等資本門費用。
(三)
申請案所附計畫書已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己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
已申請本要點補助者,不得申請「文化部補助辦理文學閱讀推廣作業要點」之補助。但於本要點發布生效前已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
申請補助之計畫書應編列自籌款。
五、
專案補助:
本部對於具特殊原創性、閱讀推廣、人才培育、交流合作具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之活動或計畫,得依實際需要專案核定補助。
六、
申請應備之文件及資料:
申請者應檢具補助經費申請書及計畫書(A4規格)各十份,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計畫名稱。
(二)
計畫目標。
(三)
計畫執行期程。
(四)
計畫內容及實行方法。(包括經營理念、經營方式以及策劃活動等說明)
(五)
前一年度營運狀況說明。(新成立之營利事業則免)
(六)
計畫預期目標。
(七)
計畫執行進度。
(八)
經費需求表:含計畫內容之各項經費配置(如書店租金、人事費用、改善空間所需材料費、修繕費、設計規劃費及辦理活動之相關費用),並詳列單價、數量(或人次)及金額。
(九)
自籌經費說明。
(十)
人力編制。
(十一)
其他:其他創意做法或有助說明執行能力之資料(如過去策劃執行相關工作之實績證明文件或資料)。
(十二)
證明文件:申請者符合第二點之登記立案證明影本、房屋所有或租賃證明影本及本部指定之證明文件。
(十三)
申請者應註明是否己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
七、
申請期間、計畫執行時程及方式:
(一)
申請期間及計畫執行時程:各年度之申請期間及計畫執行時程,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二)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檢具補助經費申請書,並附完整計畫書一式十份、光碟資料一份,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年度推動實體書店發展補助」,以親送(含委託他人)或付郵掛號遞送本部人文及出版司(臺北市天津街二號B區三樓)。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內送達,並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八、
評審作業:
(一)
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相關規定者,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三)
評審標準:評審委員應就申請案之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採競爭性評選,提出建議補助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
(四)
實際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部核定後公告並函知獲補助者。
(五)
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九、
撥款及核銷:
(一)
依本要點補助之申請案,有關撥款及核銷細節,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部得視個案之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其採多次撥款方式者,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三)
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檢具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未按規定繳交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
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並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五)
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或有未依原計畫實施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六)
獲補助者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
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補助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一、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案計畫書,非經本部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活動名稱等)。獲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十二、執行考核:經核定補助之案件,獲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獲補助者有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