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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1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動南部九縣市文化
    生活圈區域內生活美學運動,鼓勵社區組織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培養
    居民生活美學觀念與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補助南部九縣市(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
    雄縣、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合法立案登記之社團、法
    人團體及本館邀請展演之藝文人士。


三、補助項目:
(一)推展生活美學相關理念、研習、交流觀摩及展演活動。
(二)辦理具常民文化內涵之研習、研討會等活動。
(三)推動地方文化藝術發展及在地創意產業之相關研習、推廣活動等。
(四)補助經費可支用於講師費、演出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器
      材租用費、材料費、講義費、印刷費、行銷宣傳廣告費、差旅費(
      含交通費及住宿費)及便當費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單位
      之人事及行政管理費(團體內部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
      護等費用)。


四、補助類型及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各社區性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廣活動申請案件,每案補
      助金額以十萬元為限。
(二)專案補助:辦理南部九縣市跨區域或國際性相關生活美學及藝文推
      展活動,補助金額依其計畫內容覈實審查核定。


五、申請程序及時間:
(一)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本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計畫書、經費補助申
      請表乙式各五份,以掛號寄送(台南市中華西路二段三十四號)或
      專人送達本館提出申請,惟計畫內容對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
      益或時效性者,不在此限。
(二)本館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由本館籌組審查委員會(外聘委員須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且
      不得少於二人),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必要時申請單位得
      派員說明。
(二)單一申請案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有專業參與,並
      需提出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三)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其附屬機
        關補助者,不予補助。
      2.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嘉年華會及康樂活動等原則上不予
        補助,惟對文化發展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七、撥款及核銷:
(一)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館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
(二)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領據、經費支出原
      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含照片)函送本館,俾憑辦理核銷撥
      款。
(三)各項補助計畫均須於當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作業,若計畫執行完畢
      時間在十二月份,受補助單位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
      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四)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如講師費),受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並
      於憑證上註明已扣繳稅額,未扣繳者不予核銷。
(五)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
      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


八、督導及考評: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館得就計畫之執
      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
      ,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館核准。
(三)本館對受補助單位得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視,未依活動行程
      表辦理或執行成效不彰者,下年度不予補助。
(四)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
      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五)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載明本館為指導單
      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
      ,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館。
(六)申請單位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追
      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九、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受補助經費達公告金額,且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
    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