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流行音樂多元發展,協助樂團錄製音樂專輯作品、多元應用創意行銷方式,提升獨立音樂作品能見度,以厚植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潛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一)
錄製類:以二人以上樂團為限,且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二)
行銷類:
1、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製作、發行或行銷有聲出版品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2、最近二年無欠繳應納稅捐之紀錄。
3、最近五年內未有違反政府機關補助契約或補助規定之情形。
三、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
(一)
錄製類:補助錄製創作、改作,具原創性、富創意及音樂價值,且未經發行之音樂專輯作品;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劃書內容決定,以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為限。
(二)
行銷類:補助具原創性、富創意及音樂價值之音樂作品行銷企畫,企畫內容可為單張或多張專輯作品之整合行銷,且應至少含拍攝一首歌曲以上之音樂錄影帶。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計畫書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劃書內容決定,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一百萬元以上為限。
四、各年度申請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五、申請第三點各款補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記載之內容有不全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受理該申請案。申請案(包括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前項文件、資料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六、評審小組及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補助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記載之內容及應附加正體字中文進行審核,有未符第二點或申請當年度之申請須知規定情事之一者,其屬可補正之事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二)
本局應遴選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審。
(三)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
評審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評審。
(五)
評審小組之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並經本局核定。
(六)
評審委員應提出建議獲補助名單、候補名單,並就補助金額提出建議;評審小組得就後補名單為從缺之決定。
(七)
評審小組審核申請案件時,得要求申請者列席說明及答詢,對已獲補助之案件,評審小組得就核定補助申請案企劃書執行內容提出期中面談審查建議,本局得依該建議召開期中審查會議。
(八)
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劃書變更、受補助者依第七點申請補助金撥款審查及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後作成建議,並經本局核定。
(九)
評審標準:
1、錄製類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
2、行銷類審查項目及權重如下:
(1)
音樂作品行銷企劃及行銷模式之創意占百分之四十。
(2)
行銷作品之音樂價值及宣傳內容占百分之三十。
(3)
預估效益分析占百分二十。
(4)
經費配置合理性占百分之十。
七、撥款方式及申請作業
(一)
錄製類:補助金分二階段撥付,以受補助之樂團為受領人;其未開立樂團帳戶者以獲補助之樂團團長為受領人。
1、第一階段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受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獲補助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本局公告當年度申請須知規定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屆期未提出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2、第二階段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受補助者應依第十點規定之期限,完成獲補助金之音樂專輯作品錄製,並依本局公告當年度申請須知規定應檢具之文件、資料,送交本局審查。前開檢送之文件、資料及應備內容,經本局書面審查認定無須補正,且該結案報告及音樂專輯作品經送評審小組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補助之企劃書內容者,本局應扣減第九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第二階段補助金。
(二)
行銷類:
1、受補助者應於核定企劃書所載創意行銷完成後一個月內,且於第十點規定之期限內,依本局公告當年度申請須知規定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結算,並核撥補助金;受補助者有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申請補助者,應詳列補助項目及金額。
2、候補者經本局通知遞補為受補助者時,已辦畢申請案企劃書所載之創意行銷者,應依本局指定時間,檢具前目所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結算,並核撥補助金。
(三)
受補助者未依前二款款規定之期限提出補助金核撥申請,或雖提出申請,但所附文件、資料、規格或應備內容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局應廢止其獲補助金受領資格,獲補助者應將已請領補助金金額繳回本局;獲補助者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補助或類似之補助。
(四)
評審小組審查獲補助者所繳交之結案報告及音樂專輯作品,認定不符合本局核定補助之企劃書內容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修正並再送審查,修正以一次為限。修正後之結案報告及音樂專輯作品仍不符合本局核定補助之企劃畫書內容者,本局除不支付補助金外,並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受補助者應將已請領補助金金額繳回本局。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補助或類似之補助。
(五)
受補助者運用補助金所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結案報告之收入結報;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八、受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額核發。
(二)
應擔保依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執行,且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三)
應依本局核定補助之企劃書執行。企劃書有變更必要者,受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劃書執行。
(四)
因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前履行本局核定補助之企劃書內容者,應自核定補助公告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局,本局並得視實際需求決定是否通知候補者遞補。
(五)
應擔保出席本局召開之期中審查會議,並報告企劃書之執行進度、內容及執行成果,且依本局核定之期中審查會議之決議事項執行。
(六)
應擔保配合本局未來辦理之本案成果展示宣導活動,並協助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本計畫成效資料,且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費用。
(七)
辦理相關行銷活動之宣傳以及出版、發行之作品封面或封底應加註「本專輯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網址:www.bamid.gov.tw」或類似文意。
九、受補助者違反本要點之處理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受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二)
違反前點第五款、第七款規定之一者,獲補助者應按獲補助金十分之一賠償本局,且於其應繳納之賠償金未完全繳納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三)
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一年內,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補助或類似之補助。
十、結案申請時間
(一)
錄製類:受補助者應於核定獲得補助公告日起十個月內完成獲補助金之音樂專輯作品之錄製,並檢具結案報告及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受補助樂團如無法於申請當年度完成結案,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送截至十一月三十日受補助之音樂專輯作品錄製費用累計支出金額逾本局核定第一階段補助金之支出明細表(應分別詳列支出項目及金額)。
(二)
行銷類:受補助者應於申請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內完成企劃書所載之創意行銷,並檢具結案報告及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十一、結算標準
(一)
受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劃書所列預估經費總預算,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扣減第九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受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未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劃書所列經費總預算者,本局應依受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乘以核定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並扣減第九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二)
本局核定之補助金併同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核給之補助金,達補助案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本局得減少補助金或廢止其受補助資格。
(三)
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受本局之監督。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