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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書外譯出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藉由臺灣現代文學作品的
    外譯出版,推動國際文學交流,並強化我國之國際形象與能見度,特
    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書外譯出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國內外合法登記或立案之出版單位、學術研究機構或文學相關團體。


三、補助原則、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原則:
    以翻譯出版臺灣現代文學作品或文學研究論著為主,且能以國外為
      主要發行地區。
(二)補助項目:
    以補助著作權授權、翻譯、審訂、印製等經費項目為限,不包含獲
      補助單位之人事與行政管理費。
(三)補助金額:
      每部譯作以新臺幣六十萬元(含稅)為上限。每件申請案之實際補
      助金額,視申請計畫所需經費及本會年度預算,由評審小組審議,
      並經本會首長核定之。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期間: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受理未來兩年內完成之
      執行計畫。
(二)申請文件(如附件一):
      1.申請表。
      2.計畫書,內容應含以下資料:
     (1)翻譯出版理由或重要性。
     (2)擬譯書目(若為選集,應包含完整目錄)。
     (3)作者、譯者或編者履歷(若有編輯委員會,應提供其成員名單
          及簡歷)。
     (4)國外出版單位簡介。
     (5)工作進度表。
     (6)出版經費預算表。
     (7)行銷推廣之規劃構想。
     (8)著作權人授權翻譯出版之相關文件。
     (9)國外出版單位同意出版之契約書或證明文件。
     (10) 原著十分之一之試譯章節及對應之中文原文。
(三)申請方式:
      1.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截止期限內,檢附所有申請文件,以掛號郵寄
        本會第二處(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三十之一號六樓,電話:八
        八六 - 二 - 二三四三四一○五),並註明「中書外譯出版計畫
        申請補助文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文件應備十份以供審查。
      3.申請單位送件時應備齊相關文件,其所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
        ,視同資格不符,恕不接受補正。
      4.所有申請文件,不論通過與否,恕不退件。


五、評審作業:
(一)本會得遴聘相關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查申請文件及建
      議補助金額。
(二)評審委員得就申請計畫內容之適切性與效益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等綜合考量。
(三)審查結果經本會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各申請單位。


六、撥款及核銷:
  有關撥款與核銷細節,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如附件二)及契約相關約定辦理。


七、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註明是否同時獲得或申請其他公、私單位財務補助;已
      獲本會附屬機關或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獎)助者,本
      會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
      本會將廢止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二)獲補助單位應與本會簽訂契約,依約履行。
(三)獲補助單位應於譯作出版後,無償提供本會每部五十冊;並同意無
      償授權本會及所授權之人於譯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為不限
      時間、地域、次數、方式之任何利用。
(四)獲補助單位應於譯作明顯處載明「中華民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贊助出版」等中、外文字樣;再版時,亦應載明。
(五)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六)獲補助之計畫尚未結案前,不得提出其他申請案,亦不得以其他名
      義提出申請。
(七)獲補助單位執行計畫如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權益等情事,應自
      負侵權責任,本會得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給之補助經費,且獲補
      助單位與其負責人於三年內不得申請本會之相關補助。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