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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15: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鼓勵辦理電影人才培訓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 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辦理電影人才培訓活動及實務研習課程,以提升電影人才素質、技術水準及電影從業人員之性別平權意識,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類別

() 電影專業訓練課程、電影研討會、電影專題(含電影性別平權)講座。

() 電影製作實習。

() 電影製作技術指導或海外實習。

三、 申請者資格

() 申請電影專業訓練課程、電影研討會、電影專題(含電影性別平權)講座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1、 國內設有電影專門學系或電影相關課程之大專校院。

2、 電影相關財團法人或公(工)協會。

3、 電影事業。

() 申請電影製作實習補助者,應為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之電影片製作業:

1、 最近五年製作之國產電影片,其中一部臺北市地區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2、 製作之電影片已獲本局旗艦組及策略組國產電影片補助金。

() 申請電影製作技術指導或海外實習補助者,應為電影工業。

四、 補助名額及補助金上限

() 申請電影專業訓練課程、電影研討會、電影專題(含電影性別平權)講座費用補助者,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時所附收支明細表所載全部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其補助講座鐘點費、指導諮詢費、場地及設備租賃費、機票費用、住宿費之規定如下:

1、 講座鐘點費:補助額度不得逾行政院訂頒之「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之標準,且不得逾講座鐘點費總費用之百分之八十。

2、 指導諮詢費:係指聘請專業人士針對籌拍中之電影企畫案進行專業指導,或為提供拍片專業諮詢舉辦之專業訓練課程(工作坊)、研討會等活動之諮詢費或指導費。單一課程或會議以補助三人為上限,補助額度比照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學校出席費與稿費」之標準,且不得逾指導諮詢費總費用之百分之八十。申請單一課程或會議活動之補助,僅得選擇講座鐘點費或指導諮詢費之其中一項,提出申請。

3、 場地及設備租賃費用:補助額度不得逾場地、設備租賃總費用之百分之八十;其場地或設備屬申請人所有者,應不予補助。

4、 國外講座機票費用及住宿費:

() 補助名額:

A、電影專業訓練課程:總時數在二十小時以上六十小時以下者,補助以四人為上限;六十一小時以上一百二十小時以下者,補助以六人為上限;一百二十一小時以上者,補助以八人為上限。

B、電影研討會:總時數在六小時以上十二小時以下者,補助以四人為上限;十三小時以上十八小時以下者,補助以六人為上限;十九小時以上者,補助以八人為上限。

C、電影專題(含電影性別平權)講座:總時數在三小時以上六小時以下者,補助以二人為上限;七小時以上者,補助以四人為上限。

() 補助金額:以實報實銷為原則,且每人不得逾下列規定之上限:

A、 機票費:

() 歐洲、美洲、澳洲地區:新臺幣六萬元。

() 亞洲地區: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B、 住宿費:每日以新臺幣二千元為上限,且不得逾十五日。如申請本項住宿費外,再發給國外講座其他酬勞者,其支付費用總額仍應不得超出行政院所訂「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

() 申請電影製作實習補助者,以補助國內電影相關系所在學學生或二年內曾參加本局本要點補助之電影專業訓練課程六十小時以上之學員實習國產電影片製作之行政作業費(含食宿、交通及保險費)為限;每人每日新臺幣八百元整,並以新臺幣七萬元為上限,且每部國產電影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五萬元為上限。

() 申請電影製作技術指導或海外實習補助者,以補助國外電影專業人士來臺進行國產電影片技術指導之機票費及住宿費或申請者所屬員工赴海外電影製作公司實習電影沖印、電影錄音、動畫影片製作、電影特效製作之機票費用;其補助名額、補助金額上限規定如下:

1、 補助名額:每年度以十人為上限。

2、 補助金額:以實報實銷為原則,且每人不得逾下列規定之上限:

() 邀請國外電影專業人士來臺技術指導之機票費及住宿費用:

A、機票費:

() 歐洲、美洲、澳洲地區:新臺幣六萬元。

() 亞洲地區: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B、住宿費:每日以新臺幣二千元為上限,且不得逾十五日。

() 所屬員工赴海外實習之機票費用:

A、歐洲、美洲、澳洲地區:新臺幣四萬元。

B、亞洲地區: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五、 申請案應備之條件

() 申請電影專業訓練課程、電影研討會、電影專題(含電影性別平權)講座補助之申請案,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1、 申請辦理電影專業訓練課程者,其總時數應達二十小時;申請辦理電影研討會者,其總時數應達六小時;申請辦理電影專題(含電影性別平權)講座者,其總時數應達三小時。

2、 應於當年度之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期間辦理完畢。

3、 課程、研討會及專題(含電影性別平權)講座均應對外公告開放給不特定人參加,且非屬申請者員工之在職訓練。

4、 應於辦理結束完畢後二個月內,且於補助年度之十二月二十日前,檢具第六點規定之應備文件向本局申請。

() 申請電影製作實習補助之申請案,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1、 參與實習者,應為國內設有電影專門學系或電影相關課程之大專校院在學學生或於申請年度之前二年內曾參加本局本要點補助之電影專業訓練課程六十小時以上之學員。

2、 申請案每位實習學生之實習總天數應達十五天。

3、 應於當年度之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期間辦理完畢。

4、 應於辦理結束完畢後二個月內,且於補助年度之十二月二十日前,檢具第六點規定之應備文件向本局申請。

() 申請電影製作技術指導或海外實習補助之申請案,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1、 國外電影專業人士來臺進行國產電影片技術指導或申請者所屬員工赴海外電影製作公司實習電影沖印、電影錄音、動畫影片製作、電影特效製作者,其技術指導或實習總時數應至少六小時。

2、 應於當年度之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期間辦理完畢。

3、 應於辦理結束完畢後二個月內,且於補助年度之十二月二十日前,檢具第六點規定之應備文件向本局申請。

六、 申請者應備申請文件

() 申請電影專業訓練課程、電影研討會、電影專題(含電影性別平權)講座補助者:

1、 申請函一份。

2、 申請者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3、 符合第五點第一款各目規定之證明文件。

4、 成果報告書(包括課程、研討會或專題【含電影性別平權】名稱、公告證明文件影本、講座名單、載明日期及時間之課程或議程表、參與培訓學員名單【自由入場者,請提供出席觀眾人數】、出席來賓名單、成果效益、課程、研討會或專題【含電影性別平權】活動側錄照片或錄影、滿意度調查或活動成果情形等)。

5、 收支明細表(應列明全部經費各項收支明細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受託辦理之項目、金額;表如附件)。

6、 申請講座鐘點費或指導諮詢費者,應檢附相關單據正本,並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7、 申請場地、設備租賃費用者,應檢附相關租約及單據正本。

8、 申請國外講座機票費用者,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正本。

9、 申請住宿費用者,應檢附單據正本。

10、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 申請電影製作實習補助者:

1、 申請函一份。

2、 申請者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3、 符合第五點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4、 成果報告書,內容如下:

() 總結報告:包括參與製作實習電影片名稱、實習期程、實習學員名冊(含現就讀學校名稱、學系或其修業課程、簡歷、實習內容概述)、學生證影本或參與本局補助之電影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證明文件、實習學員簽到(退)簿(表格如附件)及學員評鑑報告。

() 實習學員出具之實習心得報告(需經實習影片製片之簽名證明)、實習側錄照片或錄影等。

5、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 申請電影製作技術指導或海外實習補助者:

1、 電影製作技術指導:

() 申請函一份。

() 申請者符合第三點第三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 符合第五點第三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 成果報告書(包括總結報告、來臺技術指導之國產電影片名稱、國外電影專業人士名單及背景說明技術指導時程地點內容或成果成果效益側錄照片或錄影等)。

() 申請機票費用者,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正本。

() 申請住宿費用者,應檢附單據正本。

()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2、 海外實習:

() 申請函一份。

() 申請者符合第三點第三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 符合第五點第三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 成果報告書(包括總結報告、海外實習單位證明文件、派遣人員名單及背景說明、海外實習時程、地點、內容或成果、成果效益、側錄照片或錄影等)。

() 申請機票費用者,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正本。

()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局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者,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補正以一次為限。

七、 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 不得有違法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取得本要點補助金。

() 獲補助者應擔保辦理補助案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補助金次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個月內,交付本局補助案後續成效之追蹤報告,內容應包含本局核撥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之補助項目檢討改善情形、培訓學員後續輔導及影視領域就業情形等事項。

八、 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 違反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撤銷其受領補助金資格;其己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一個月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 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電影人才培訓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九、 獲補助金者辦理本要點各類電影人才培訓如涉及採購事項,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要件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 獲補助金者所涉及之各類所得,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當年度補助金預算經費,於年度結束前已執行完畢時,本局不再受理補助之申請。

十二、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附件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補助○○年度參與電影片製作實習之實習學員簽到(退)表

 

 

              (受補(捐)助者名稱)收支明細表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摘錄鐘點費部分)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摘錄出席費部分)

中華民國89125日行政院臺(八九)忠授字第16494號函

中華民國891213日輔導會(八九)輔計字第09710號函

中華民國93105日輔導會(九三)輔計字第0930003716號函

一、各機關學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支給出席費。

二、 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其中「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由各機關學校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三、 本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四、 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徵得邀請機關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至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書面意見但未親自出席者,不得支領出席費。

五、 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

六、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二、○○○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

七、 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 三十公里 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