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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5:0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社會文化藝術及教育推廣之功能,建立完善場地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處各展場、中正演藝廳、視聽室、民主大道、環堂道路、大孝門廣場及教室等。

三、 各場地使用功能,以舉辦各項具有藝文展演、文化創意、生活美學、教育宣導及社會公益等活動為主;不得舉辦選舉造勢等相關政治性活動。

         前項政治性活動係指活動期間有候選人競選旗幟、標語、口號或分送候選人文宣等活動。

四、 各場地除本處或上級機關使用外,並對外出租。凡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均可提出申請(以下簡稱申請人)。

五、申請方式以書面函送本處辦理,並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 申請書(附件一):由申請人據實填寫並用印,如申請人為機關(學校)應加蓋機關(學校)印信。

() 企劃書:

1、應詳載使用場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活動內容。

2、場地布置事項及布置時間。

3、使用單位布置應標明施工區域及設置足夠之夜間警示設施,以確保民眾之安全。

() 其他文件: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如為團體應附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但機關、學校者免。

六、 場地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議決議後,函復申請人。上開場地申請案件,依性質分為下列三類:

() 特展案件:申請案經審查會議決議通過後,另訂協議書及場地使用合約書,有關訂金、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等費用,依協議書及場地使用合約書辦理。

() 合辦案件:申請人如屬弱勢團體、公益團體、政府機關(學校)及非營利組織等舉辦之公益活動或係全國性、國際性且具藝術價值之展覽活動,經審查會議決議後與本處共同辦理者,得減免場地使用費或保證金,其活動審查評估表如附件二。

() 一般案件:非屬特展或合辦案件者稱一般申請案件,依本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辦理。

         活動內容如屬產品發表會、成果發表會、品牌行銷、園遊會、售票或販賣商品等活動,以商業性活動認定收費;但政府機關學校主辦者得除外。

         前項場地申請案件,如屬緊急案件或一周內尚無審查會議之召開,得研議效益評估經簽核後辦理。

         申請人應於審核通過後簽立切結書(附件三),並於活動舉辦前送交本處存查。

         活動辦理期間本處有權無償攝錄活動內容並加以利用,申請人應於活動舉辦前送交同意書(附件四)。

七、 申請人應依本處同意函所訂之期限內繳交規費、保證金及有關費用,始得進行場地布置及活動。如未依限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八、 各場地申請使用時間,堂內場地及教室為上午9時至下午6時,堂外場地為上午8時至晚間10時為原則。中正演藝廳得延長至晚間10時。

九、場地勘察與會場布置應遵守下列規定︰

() 申請人勘察場地時,應會同本處場地管理人員,並於上班時間內辦理。租用期間應指派負責人一名,與本處場地管理人員保持連繫,本處得要求申請人配合場地實際狀況,機動調整會場布置或活動內容。

() 如需設置文宣品,其型式應經本處同意並在指定地點或位置為之。

() 申請人進行場地布置,應先通知本處始得為之,並不得破壞原有設施。未經本處書面同意,不得於地面噴畫任何標誌或打釘、打樁或以漿糊、膠紙(水)、鐵釘、圖釘等物品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面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使用各場地之公物,應善盡維護責任,如有污染、損毀或遺失,申請人應負回復原狀或賠償之責。

十、 申請人舉辦活動期間,非商業性質活動未經本處同意,不得擅設售票處所或設攤出售物品,如經本處同意設置或設攤者,有關售票及販售物品,應依相關法規辦理,如有違反,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申請人原申請為非商業性活動,惟活動期間經查核有第六點第二項等商業行為者,除補收場地使用費外,三年內不得再提出本處各場地使用申請。

         申請人原申請為非政治性活動,惟活動期間經查核有第三點第二項等政治性活動者,除沒入場地保證金外,五年內不得再提出本處各場地使用申請。

十一、申請人於使用場地期間,應視展覽或活動性質自行投保產險及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保障展覽品及參與活動人員生命、身體及公共安全。本處除提供既有之安全措施外,場地內展覽品及各項設施之保管、維護及安全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十二、申請人如有搭設舞台之需要,應依臺北市政府相關規定申請獲准後,始得搭設。

             申請人如申請活動為園遊會者,應事先將詳細販賣項目及攤位規劃送本處核准(但政府機關學校主辦者除外),除確保安全衛生之規定外,應保持國際觀光景點之意象。

十三、舉辦活動應遵守噪音管制法等規定,不得製造噪音妨害附近居民之安寧。本場地屬於台北市公告第二類管制區,噪音管制標準為日間(6:00-20:0075分貝,晚間(20:00-22:0060分貝,夜間(22:00-6:0050分貝。

十四、活動期間不得使用明火或瓦斯,並不得影響遊客參訪及儀隊行進動線。活動內容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如有勸募行為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如有違反規定,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十五、園區場地用電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如需由本處提供者,須依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之電力費相關規定付費;室內各場地使用除基本設備供電外之用電需求(附表),應經本處同意後,電費另計。

十六、使用設備器材及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 借用本處各項設備或器材,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私自架設,如有破壞毀損,應恢復原狀或按照實際價格賠償。

() 活動結束後,應將各項借用設備及器材清點交還本處場地管理人員,且應於本處要求期限內完成卸展、拆除布置及廢棄物清理等場地復原工作,並經本處檢查未違反本要點規定者,無息退還保證金。如未復原者,由本處代為履行,其所衍生之費用或違約金等,悉由申請人繳交之保證金抵繳,不足之數仍應補繳。

十七、本處因臨時交辦公務或特殊理由有收回各場地需要者,得於活動舉辦前七日通知活動申請人調整活動使用時間;如申請人因而取消舉辦活動者,其已繳規費及全額保證金無息退還。

             申請人因故延期或取消活動者,應於活動舉辦前七日以書面通知本處。未依規定期限通知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十八、申請人與本處訂有場地使用合約或協議書者,本要點得作為合約內容之一部分。

十九、未依第七點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規費或保證金等費用者,申請人於三年內不得再向本處提出各場地使用之申請,違反其他規定者,本處有權立即提出制止或要求立即改善,如申請人不立即停止或改善者,本處得停止其繼續使用場地,並得於三年內拒絕申請人提出本處各場地使用之申請。如因其行為所生之法律責任,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經本處勸導三次以上,並經書面通知仍未改善者,除追繳相關衍生費用外,本處有權沒收保證金,惟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二十、場地使用規費逾期繳納之規定,適用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徵收百分之十五滯納金外,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繳納之規費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同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十一、 申請使用展場或園區辦理展覽者,應依本處展場申請及使用意事項辦理。

                 申請使用堂體或自由廣場牌樓影像投射及堂內外拍攝電視或電影者,應依本處場地申請拍攝及投影收費原則辦理。

                 申請使用戶外場地辦理活動或展覽者,應依本處戶外場地申請及使用須知辦理。

二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一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使用申請書

 

 

附件二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公益活動場地申請評估表

 

 

附件三

                    切結書

 

 

附件四

                    同意書

 

 

附表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各場地基本供電度數一覽表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