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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我國電影產業數位內容之品質,鼓勵我國電影事業購置電影數位製作(前製、後製)及數位放映設備器材,以提升電影前後製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應為依我國電影法設立之電影事業。

三、補助範圍
(一)於申請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訂購與電影數位製作(前製、後製)有關之攝影、音效、特效、場景、模型、道具及其他數位製作設備器材。
(二)於申請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訂購之數位放映設備器材。
(三)申請人申請前二款設備器材補助,於同一年度以各提送一件申請案為限;違反者,其申請案一律不予受理。

四、申請期限
每年三月一日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逾期提出申請,均不予受理。

五、申請補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申請電影產業數位升級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各一式九份)向本局申請,應備文件、資料內容不全,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一)申請書。
(二)電影事業設立許可證影本。
(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申請年度訂購第三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設備器材之訂單或報價單影本。
(五)促進電影產業數位升級之企畫書(含最近五年曾獲數位升級補助之設備器材清單及補助金額、安裝地點、本次訂購數位設備器材之理由、安裝地點、設備器材之型號、目錄、報價單、供應廠商、製作廠商)。
(六)對國產電影片或我國電影事業之貢獻度與未來效益評估報告。
(七)申請人為電影片映演業者,應承諾如獲選補助,將履行於申請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至少映演我國國產電影片一部,並載明映演時段及天數之書面文件。
      申請人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評審作業與審核小組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人資格、補助範圍及申請補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記載之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二點、第三點或經第五點第一項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二)審核小組之組成及審議事項
        本局為審議前點補助金申請案,應設審核小組。
    審核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局代表及相關專業人士擔任,負責申請案件之審核工作。審核小組審核時應就本要點申請年度之預算額度、申請人申請補助購置設備器材之合理性、對國產電影片或我國電影產業之貢獻度與未來效益評估等事項進行審議,並提出獲補助名單、  候補者名單、補助項目及金額、比率建議。
        補助金申請案之獲補助名單、補助項目、補助金額、比率及候補名單(含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比率)之審議,應經全體審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建議,並經本局核定之。
        前項核定事項之變更及依第九點應經審核小組審議同意之事項,應經全體審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同意,始得作成建議,並不適用前項規定;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之。
    審核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審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七、補助額度
(一)申請年度購置電影數位製作(前製、後製)補助者,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不得逾申請人購置數位製作設備器材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且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二)申請年度購置數位放映設備器材補助者,每一映演場所之補助額度,不得逾申請人購置該映演場所之數位放映設備器材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且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八、簽約
獲補助之電影事業(以下簡稱「獲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十四日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合約由本局另定之;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由候補獲補助者依序遞補之。

九、獲補助購置設備之變更
     獲補助者與本局完成簽約後,有變更受補助設備器材之必要者,應於第十點第一項規定補助金申請期限屆滿前六十日,附具書面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小組委員書面審議作成同意建議,並經本局核定後,始得變更,變更補助設備器材之申請,以二次為限。但因可歸責於數位製作、放映設備器材供應廠商或製作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開期限內提出申請變更者,獲補助者應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

十、撥款方式
獲補助者於簽約前已完成獲補助設備器材之訂購及安裝或其於簽約前尚未
完成獲補助設備器材之安裝者,均應於與本局簽約完成之日起六個月內,
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但有前點但書情形者,獲補助者得
申請展延,展延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一)補助金撥款申請書一式五份。
(二)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據。
(三)申請補助設備器材係向國外廠商購置並進口者,應檢具發票或收據正本及進口報單(進口報單文件應載明申請人之公司名稱、購買設備器材型號、數量及價格)影本;申請補助設備器材係向國內代理商直接購置者,應檢具統一發票正本(二、三聯)或收據正本及廠商出貨證明(廠商出貨證明應載明申請人之公司名稱、購買設備器材型號、數量及價格)。
(四) 獲補助者為電影片映演業者,應檢具申請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映演我國國產電影片一部之紀錄,並載明映演時段及天數之書面文件五份。
(五) 其他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獲補助者未於前項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撥付,或雖依限提出申請,因申請文件、應記載之內容有欠缺或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文件、內容仍有欠缺或不全者,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獲補助者依前項規定檢送之文件、內容,經本局審查認定合格後,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日,安排本局審核小組至安裝現場進行實地勘驗,該受補助設備器材經勘驗通過後,由本局依第四項規定辦理補助金核撥結算事宜;勘驗未通過者,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在獲補助者實際購買受補助設備器材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者,本局按原核定補助金額上限扣減第十一點第(一)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本局核定補助金額上限逾獲補助者實際購買受補助設備器材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者,本局應依原核定之補助比率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扣減第十一點第(一)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

十一、違反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未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七)款承諾之映演時段及天數,映演我國產電影片者,本局應按原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五核減補助。
(二)除前款另有規定外,獲補助者有違反本要點、違約、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取得本要點之補助、放棄合約之情事,本局得廢止或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該獲補助者除應於一個月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外,且自違反情事發生之年度起一年內喪失申請電影數位製作、數位放映相關之設備器材補助之資格。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