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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6:1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本契約所稱電影片禮券,指由電影片禮券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

、使用之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

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提供等同於電影片

禮券所載金額、使用之項目或次數之服務。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

同性質之晶片卡。

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非屬電影片禮券。

 

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電影片禮券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電影片禮券之金額、使用之項目或次數。

三、電影片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五、電影片禮券發行人之擔保責任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 本電影片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 本電影片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專供發行人履行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 本電影片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之保證提供服務協定,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月○○日(至少一年)。電影片禮券發行人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禮券持有人得依電影片禮券所載使用之方式、項目或次數,向加入本協定之其他○○同業要求提供服務。保證人提供之服務場所,應與電影片禮券所列之使用地點,為同一行政區域。

() 其他經文化部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六、電影片禮券因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含主、副券)仍可辨認者,得申請補發;其補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

八、電影片禮券為記名式磁條卡或晶片卡,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情事,得申請補發;其補發費用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

九、禮券以磁條卡、晶片卡形式或電子方式發行,致無法或難以完整記載應記載事項者,發行人應另於網站公告,或以其他方式代之,並使消費者可隨時查詢餘額。

 

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如下: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使用地點及另行加收其他費用。但依電影片禮券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四款使用方式已載明優惠期間、使用地點,

    及逾優惠期間使用時,電影片禮券發行人得向禮券持有人收取手續費

    、票價之差額或其他類似文意者,不在此限,且手續費或其他類似文

    意不得逾票價之差額。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時間(段)、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

    用限制。

四、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五、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六、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七、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