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國內臺灣歷史相關領域
之研究,以培養臺灣歷史相關領域之研究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範圍,以與臺灣歷史相關,並利用本館藏品或以本館藏品
為主所進行之研究。
三、獎助對象、名額及期間如下︰
(一)具有本國籍,就讀國內外各大學研究所之博士班、碩士班學生,且
撰寫獎助範圍內之各項學位論文。
(二)獎助名額為博士班學生每年以一名為原則,碩士班學生以每年三名
為原則。但評審得視當年度之投稿品質,不足額錄取。
(三)獎助期間,博士班學生以二學年為限,碩士班學生以一學年為限。
四、申請方式及時間如下︰
(一)申請時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
予受理。
(二)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含基本資料表、證明文件、推薦表、論文計
畫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掛號寄送本館研究組核辦,並得附
送其他已發表之論文供參。
(三)申請獎助之論文,以本國語言撰寫為原則;以外文撰寫者,申請及
繳交論文時均須檢附本國語言提要。如簽約後變更論文題目、計畫
或內容時,應事先函請本館同意。
五、評審方式及審核時間如下︰
(一)由本館遴聘研究臺灣歷史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負責申請案
之審核。遴選委員時,應行迴避申請人所屬學校之院所主管、論文
指導教授及推薦教授,以示公允。
(二)為避免重複獎助,論文審查期間,如申請人已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
員會或其他單位獎助者,應以書面通知本館,該申請案將不再予以
評審。
(三)自申請時間截止後,於二個月內通知評審結果。
六、通過評審之申請人,得申請利用本館圖書資料及相關設施。
七、通過評審之申請人,由本館提供獎助金。其金額及支付方式如下︰
(一)博士班學生之獎助金額為新臺幣十二萬元(含稅),分二期支付。
第一期款通過本館評選並簽約後撥付百分之五十。第二期款於論文
(含口試)完成並送交本館後撥付百分之五十。
(二)碩士班學生之獎助金額為新臺幣六萬元(含稅),分二期支付。第
一期款通過本館評選並簽約後撥付百分之五十。第二期款於論文(
含口試)完成並送交本館後撥付百分之五十。
(三)每期領款前,應檢送領據至本館,俾憑撥款;領據上需載明論文名
稱、獎助金期別、金額、領款人姓名、撥款帳號(需檢附存簿正面
影本)、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與通訊地址,並親自簽名
。
(四)通過評審之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與本館簽訂獎助契約,
逾期視同放棄(契約樣式如附件二)。
八、論文繳交方式:
(一)受獎助之論文須於論文口試通過並修改完成後,最遲應於獎助契約
期限屆滿日起二個月內送本館論文紙本二份(含中、英文摘要)、
授權書及電子檔(word 或 pdf 格式)各乙份。
(二)受獎助之論文應於獎助簽訂日起一年內完成;如無法於期限內完成
者,最遲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館提出延期之申請
,經本館書面同意後,得延長一年。
(三)受獎助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論文者,
本館得通知受獎助者解約,受獎助者於三十日內退還所有已撥付之
獎助金。
九、違約處理方式如下︰
(一)受獎助人未於期限內送交論文者,應於三十日內退還已支領之獎助
金並不得再行申請。
(二)受獎助人應保證所完成之著作係自行創作,並未侵害他人著作權或
其他權益,或違反法令之事。如有上述情事,受獎助人同意自行負
責,與本館無涉,並應返還已支領之獎助金,亦不得再行申請獎助
。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獎助論文出版或發表時,應於卷首或封面註明「本論文之寫作曾
獲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獎助」等字樣。
(二)受獎助論文完成後,需參加本館舉辦之學術講論會一次,進行專題
報告。嗣後本館舉辦相關學術研討會時,受獎助人有受本館邀請發
表其受獎助論文之義務。
(三)受獎助之論文,著作權歸原著者所有。但本館得加以出版,並彙整
成資料庫上網提供查詢,不另支付版稅。
(四)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由本館收存之,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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