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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獎助博碩士班學生研撰臺灣歷史研究學位論文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國內臺灣歷史相關領域
    之研究,以培養臺灣歷史相關領域之研究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範圍,以與臺灣歷史相關,並利用本館藏品或以本館藏品
    為主所進行之研究。


三、獎助對象、名額及期間如下︰
(一)具有本國籍,就讀國內外各大學研究所之博士班、碩士班學生,且
      撰寫獎助範圍內之各項學位論文。
(二)獎助名額為博士班學生每年以一名為原則,碩士班學生以每年三名
      為原則。但評審得視當年度之投稿品質,不足額錄取。
(三)獎助期間,博士班學生以二學年為限,碩士班學生以一學年為限。


四、申請方式及時間如下︰
(一)申請時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
      予受理。
(二)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含基本資料表、證明文件、推薦表、論文計
      畫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掛號寄送本館研究組核辦,並得附
      送其他已發表之論文供參。
(三)申請獎助之論文,以本國語言撰寫為原則;以外文撰寫者,申請及
      繳交論文時均須檢附本國語言提要。如簽約後變更論文題目、計畫
      或內容時,應事先函請本館同意。


五、評審方式及審核時間如下︰
(一)由本館遴聘研究臺灣歷史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負責申請案
      之審核。遴選委員時,應行迴避申請人所屬學校之院所主管、論文
      指導教授及推薦教授,以示公允。
(二)為避免重複獎助,論文審查期間,如申請人已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
      員會或其他單位獎助者,應以書面通知本館,該申請案將不再予以
      評審。
(三)自申請時間截止後,於二個月內通知評審結果。


六、通過評審之申請人,得申請利用本館圖書資料及相關設施。


七、通過評審之申請人,由本館提供獎助金。其金額及支付方式如下︰
(一)博士班學生之獎助金額為新臺幣十二萬元(含稅),分二期支付。
      第一期款通過本館評選並簽約後撥付百分之五十。第二期款於論文
      (含口試)完成並送交本館後撥付百分之五十。
(二)碩士班學生之獎助金額為新臺幣六萬元(含稅),分二期支付。第
      一期款通過本館評選並簽約後撥付百分之五十。第二期款於論文(
      含口試)完成並送交本館後撥付百分之五十。
(三)每期領款前,應檢送領據至本館,俾憑撥款;領據上需載明論文名
      稱、獎助金期別、金額、領款人姓名、撥款帳號(需檢附存簿正面
      影本)、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與通訊地址,並親自簽名
      。
(四)通過評審之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與本館簽訂獎助契約,
      逾期視同放棄(契約樣式如附件二)。


八、論文繳交方式:
(一)受獎助之論文須於論文口試通過並修改完成後,最遲應於獎助契約
      期限屆滿日起二個月內送本館論文紙本二份(含中、英文摘要)、
      授權書及電子檔(word  或 pdf  格式)各乙份。
(二)受獎助之論文應於獎助簽訂日起一年內完成;如無法於期限內完成
      者,最遲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館提出延期之申請
      ,經本館書面同意後,得延長一年。
(三)受獎助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論文者,
      本館得通知受獎助者解約,受獎助者於三十日內退還所有已撥付之
      獎助金。


九、違約處理方式如下︰
(一)受獎助人未於期限內送交論文者,應於三十日內退還已支領之獎助
      金並不得再行申請。
(二)受獎助人應保證所完成之著作係自行創作,並未侵害他人著作權或
      其他權益,或違反法令之事。如有上述情事,受獎助人同意自行負
      責,與本館無涉,並應返還已支領之獎助金,亦不得再行申請獎助
      。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獎助論文出版或發表時,應於卷首或封面註明「本論文之寫作曾
      獲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獎助」等字樣。
(二)受獎助論文完成後,需參加本館舉辦之學術講論會一次,進行專題
      報告。嗣後本館舉辦相關學術研討會時,受獎助人有受本館邀請發
      表其受獎助論文之義務。
(三)受獎助之論文,著作權歸原著者所有。但本館得加以出版,並彙整
      成資料庫上網提供查詢,不另支付版稅。
(四)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由本館收存之,不予退還。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