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點(前言)
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強大會堂之管理使用,並維護其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申請對象及內容)
本館大會堂以提供政府機關辦理國家重要慶典、集會、紀念活動及政令宣導為優先,並供經核准登記或立案之團體、學校、法人舉辦之文化藝術教育活動或集會典禮之用。
第三點(提供使用時間)
本館因業務需求排定使用及每月進行相關設施保養時,不對外開放;其他時間依本館公告期限接受申請。
第四點(使用場次時段)
大會堂每日使用時段分為
(一)
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二)
下午二時至五時
(三)
晚上七時至十時
等三個時段場次。申請使用單位應依所需時段在申請表上填寫清楚,按時使用。預演及裝、拆台如有特殊原因並於事前一日提出申請經本館同意者,得增減場次及使用上開以外之時間。
第五點(使用費用)
使用本館大會堂,應按使用之場次、時間、有關設備及是否營利(售票)等狀況,繳納場地使用管理費。收費標準表另訂之。
第六點(申辦方式)
申請使用本館大會堂應繳送之文件包括:
(一)
場地使用申請表
(二)
活動企劃書
(三)
申請使用單位立案證明書
(四)
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
等各乙份。
第七點(節目演出協調)
申請使用單位至遲於使用前十日應備妥節目之舞台、燈光、音響等設計圖、需求表、特殊需求措施之專案計畫及安全責任切結書、工作識別證等資料,聯繫本館召開技術協調會,便於本館相關人員依作業程序配合辦理。如因未召開技術協調會而致影響節目品質,概由申請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第八點(繳費)
申請使用本館大會堂應應繳之費用項目及繳納方式:
(一)、應繳之費用項目
1、
定金:於收到本館審定許可使用檔期通知十日內或行文指定繳費日期前繳清定金,每日以新臺幣貳萬元計算,始具申請效力。
2、
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前十日繳納與定金同額之保證金,本項保證金除用於扣抵申請使用單位未依本要點履行義務,經本館代執行所衍生之費用外,亦用於場地使用後核結各項應繳餘額,凡未於約定期限前繳清應繳餘額者,本館得自本項保證金扣抵,其中尚有餘額或無需扣抵之保證金則全數無息退還。
3、
分項使用費(演出前):依申請使用項目及本館「場地設備規費收費標準表」計價,於場地使用前十日繳清。
4、
異動費用(演出後):演出期間因應臨場需求彈性增加之使用項目,依前項收費標準表計價,應於演出後十四日(含假日)內結清。
5、
未依規定繳清應繳費用者,應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費用繳納方式:
1、
匯款:請匯入臺灣銀行松山分行「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401專戶」,帳號064036070096。
2、
現金或郵政匯票。
第九點(錄音錄影)
使用單位如需作現場錄影或攝影、錄音、實況轉播時,須自備各項設備,但不得使用照相之鎂光燈。機器之架設應於事前與本館協調,避免妨礙觀眾視線及走道安全,並辦理必要之協調報備手續。使用單位所有之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之權益者應自行負責。
第十點(入場券)
使用單位之演出活動,其入場券採發售方式辦理者,不送本館驗章;但採贈送方式辦理者,其入場券應送交本館驗章,方始有效。如有重號等錯誤,概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處理。
第十一點(入場券應載明事項)
使用單位印製入場券,請遵守將下列事項印入:
(一)
每人一券,憑票入場,對號入座。
(二)
除兒童節目外,禁止攜帶身高一百一十五公分以下兒童入場。
(三)
演出前三十分鐘開始入場,演出中不得隨意進出場。
(四)
請服裝整齊,禁止穿著背心、拖鞋、木屐入場。
(五)
禁止在場內吸煙、嚼檳榔、口香糖、飲用食物,並請保持肅靜及不隨意走動。
(六)
非經許可,場內不得錄影、錄音、照相。
第十二點(場內座位及入場人數)
使用單位未經本館許可,不得擅設座位,入場人數不得超出本館提供之大會堂得使用之座位數量。
第十三點(已訂檔期取消)-(本次修正條文)
申請使用單位已繳交費用辦妥申請手續,應依原申請檔期如期使用。除下列情事外,其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
不可抗力之原因如天災、戰爭、嚴重傳染病疫、演出者死亡、重病等事變,得與本館另議使用檔期或請求無息退還所繳費用。
(二)
申請使用之檔期使用前因故申請取消或縮短檔期,該檔期經本館核轉其他單位使用確定,得以依接替單位實際使用日數,按日退還原申請單位已繳費用。
(三)
申請使用本館大會堂場地完成手續確定後,不得私自轉讓,若有違規情事,經本館發現者,當即停止其使用權並沒入定金。
第十四點(已訂檔期變更節目)
申請使用單位變更原訂節目性質內容者,應於使用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未經本館同意者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五點(已訂檔期收回)
申請使用檔期如因政府特殊需要或本館場地設備因素,無法使用,因而導致節目無法進行,得與本館另議檔期或由本館無息退還已繳費用。
第十六點(場地安全、清潔責任)
使用單位未經本館同意,嚴禁有以下之作為:
(一)
舞台上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私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或表演施放煙、火。
(二)
以油漆、漿糊、膠紙、膠水、鐵釘、圖釘等物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
(三)
擅設售票處所,或任意張貼海報宣傳標語。
因使用場地設備不當造成任何危害,而危及公共安全,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負損害賠償責任,使用過後應負責大會堂及其他所用場地之清潔維護。
第十七點(停權)
使用單位如有以下情事,本館得停止其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並得於二年內不受理大會堂使用申請:
(一)
違背政府政策與法令者。
(二)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
演出節目之內容及人員與申請登記內容明顯不符者。
(四)
演出活動損及本館建築、設備及人員安全者。
(五)
未經本館同意使用火把、炮燭者。
(六)
違背本要點有關規定事項者。
第十八點(核定)
本要點經館務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