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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21: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高我國視覺藝術之國際能見度,鼓勵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辦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市場拓展及第十二款國際合作及交流之補助事項,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符合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規定之視覺藝術產業,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含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

三、 補助事項:申請者於辦理或參加之國際藝術展會,集結國內藝術家或藝術團隊參展,整體規劃辦理策展、宣傳、行銷等相關事宜。

四、 補助項目及金額:機票費含機場稅、作品運輸費、保險費、場地租金、報名費、行銷費、宣傳費等,補助金額上限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五、 申請彙整時間及方式:

() 本部每年分別於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及當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彙整當年度辦理或參展之計畫申請案,並辦理審查。

() 申請者應依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檢具補助申請表(表格如附件)及計畫書各十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部。

() 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六、 評審方式及標準:

() 本部得依本辦法第九條辦理審查,並得就下列審查基準優先考量:

1、 所辦理或參加藝術展會之重要性及市場分析。

2、 計畫內容(參展作品應以臺灣藝術家為主)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3、 行銷推廣措施。

4、 經費合理性。

5、 相關實績及人力規劃。

()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 撥款及核銷:

() 補助案分二期撥款,受補助者於計畫審核通過後,檢附收據申請撥付第一期補助款(百分之三十);計畫執行結束後撥付第二期補助款(百分之七十)。

()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比率繳回本部。

() 受補助者之補助計畫成果報告書及各項記錄資料(含文字、照片、影像、影音、紀錄片等),應同意授權本部及本部附屬機關作非營利目的之利用。

() 受補助者應簽訂補助契約,並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最遲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收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及電子檔等函送本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受補助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至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得視計畫執行情形酌減或廢止補助。

() 補助計畫變更或取消辦理者,應於原訂計畫辦理前一個月函報本部同意。

() 跨年度補助計畫之核銷作業,由本部另案簽約辦理。

八、 考評:

() 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九、 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性及時效性之活動,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十、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十一、 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附件

        文化部補助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申請表

 

 

附件

                  計畫摘要說明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