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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延續推動地方文化館計畫,整合地方文化據點與社區活力,建構脈絡相連的文化生活圈,以提升全民文化參與、創造與分享文化資源、均衡城鄉發展,爰依據行政院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院臺文字第○九六○○五三五三四號函核定「磐石行動-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以下稱本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計畫執行期程:自民國九十七年至一百零二年,共計六年。

三、補助內容

() 第一類-重點館舍升級計畫(以下簡稱第一類計畫)

1、 執行目標:全面提升重點館舍之精緻度,加強軟硬體設備之充實,及改善空間之舒適度與可親性,以提升館舍服務品質。

2、執行方式:

() 每一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可依據文化生活圈基礎研究及中長程文化生活圈規劃案之結論,至多提報五處具主題特色、重點發展文化館申請案;超過之提案,一律不受理。

() 所提館舍需深具地方特色並可協助該縣市文化生活圈規劃之內容。

() 分年逐步執行各重點館舍規劃之中長程計畫,以強化文化館經營及文化施政計畫之累積性與永續性。

3、補助項目:

() 資本門:硬體設施及設備改善(友善服務環境之提升,如公共安全、無障礙空間、環保節能、創意生活設計、展示及景觀改善、典藏及文物保存設備、雙語導覽標示等)

() 經常門:

a、 功能發展(如典藏研究、教育推廣、展演等)

b、 營運與服務升級(如導覽及志工培訓、社區參與機制、專業培訓、行銷推廣、社會資源開發等)

c、 創意研發(如特色研發、策略聯盟、品牌塑造、異業結合等)

d、 點線面整合(如區域生活資源與觀光資源的發掘、區域內特色活動整合、中外文整體導覽文宣整合、展演設施資訊平台、行銷資源共享、異業結盟等)

e、 自我評量工作(含觀眾研究、配合執行本計畫之自我評量工作等),做為文化館隔年度「自我提升」改進之方向

f、 跨縣市合作方案

() 第二類-文化生活圈整合計畫(以下簡稱第二類計畫)

1、 執行目標:建立縣市文化生活圈,輔以改善及整合區域內之文化據點及資源,以滿足各文化生活圈中居民便利取得與平等享受文化資源之需求,以提昇整體文化品質及呈現多元地域(社群)特色。

2、執行方式:

() 每一縣市可依據文化生活圈基礎研究及中長程文化生活圈規劃案之結論,提報文化生活圈整合計畫申請案至多八案。

() 分年逐步執行各縣市建構之中長期文化生活圈規劃,以培養文化施政計畫之累積性與永續性。

() 本分類計畫屬資源串連整合型態,每案內容須至少包括一處文化館所及其他文化據點(可進行文化活動之空間)之具體資源整合工作內容,由縣市政府統籌提案與督導,並依本要點第六點第一款辦理。其中資本門項目,得由各館單獨執行。

3、補助項目:

() 資本門:硬體設施及設備改善(友善服務環境之提升,如景觀改善、地方特色建築空間、無障礙空間、環保節能、公共設施安全、設備改善、館舍修繕規劃等)

() 經常門:

a、 資源串連與合作(如整體性的典藏計畫、教育推廣巡迴、合作研究、串連展演及行銷資源共享、區域生活資源與觀光資源的發掘、異業結盟等)

b、 整體行銷(如特色活動整合、中外文整體導覽文宣整合、展演設施資訊平台等)

c、 經營輔導機制(如建立輔導體系、建教合作、社會資源開發、整合志工及專業培訓等)

d、 自我評量工作(含自我評量指標之建立、觀眾研究等),做為文化生活圈自我績效評核及改進方向

e、 跨縣市合作方案

() 補助對象暨資格條件

1、 補助對象:以本部九十一至九十六年地方文化館計畫補助之公有館暨民間館為主,新籌設點仍以既有文化場館或閒置空間再利用為文化場域為原則,由縣市審慎嚴格評估,並應具完整規劃及後續營運機制。

() 申請第一類館舍計畫者,須具主題特色,每週至少需固定開放四天以上。其開放時間計算標準如下:館舍每天開放達六小時以上計算為一天;每天開放達四小時以上,但不足六小時計算為半天。第一類館舍公告之每週開放天數累計至少需達四天以上。

() 民間館之經營者須為合法立案之非法人團體、合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或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由主管機關委託管理維護之自然人。

() 基於對各業務主管機關職掌之尊重,並考量本部補助資源有限,有關客家及原住民等性質之文化館,由各該業務主管部會輔導。

2、 資格條件:區位及空間適合做為文化活動、展覽或表演用途,設置後對當地及周圍文化藝術環境具有實質效益及影響者,且第一類提案計畫須符合下列條件:

() 提案執行內容涉及建築物空間者,其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應出具使用權同意書。如基於債權或物權契約享有使用土地或建築物之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使用之期間自本計畫受理提案日起須達四年以上。

() 提案內容使用之場所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如其使用執照非屬適合文化活動(如:建築法所列公共集會類之A1類組;商業類B2類組;工業、倉儲類C2類組;休閒文教類D2D3D4類組;宗教殯葬類E類組;公共、服務類G2G3類組,及其他經本部認定同意者)等相關用途者,應由各縣市文化局(處)會同建管、都市計畫(地政)單位審查,認定提案執行內容符合建築物使用用途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必要時應辦理會勘。

() 遴用之防火管理人應取得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書,該證書並在有效期限內。

() 第二類計畫,請各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參考上述事項辦理。

四、申請暨審核程序

() 申請暨審查期程:

1、 九十七至九十八年度:各縣市政府於九十七年提報九十七、九十八年計畫,本部於九十七年一次審定。

2、 九十九至一百零二年:各縣市政府於九十八年參據中長程文化生活圈規劃案(含重點館舍)提報第一、二類中長程(四年)計畫,本部於九十八年一次審定。

3、 各中長程計畫(二~四年)係採一次審定。但得分年依實際執行狀況暨需求滾動式修正(含新提案),一百至一百零二年修正提案得於該年度暫匡數加計百分之十提報,本部再依執行成果審核次年度之經費。

() 審查方式:分初審與複審兩階段,採競爭型與透明公開方式辦理。

1、 初審:由各縣市政府文化局(處)邀集府內相關單位暨學者專家(外聘)組成「審查小組」,小組成員以五至十五人為原則,針對該縣市政府及民間單位所提計畫辦理初審。初審前得視需要安排實地踏勘。

2、 複審:各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應於規定期程內,檢具通過初審之計畫送交本部複審。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外聘)五至十五人組成「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審查評選委員會」,針對各縣市之計畫案,分類進行複審;複審時,各縣市政府應到會簡報。

() 審查基準及評分重點:

1、 總體思考與發展願景、自我評量指標訂定合理度、目標管理、功能發展、創意研發與多元發展、永續經營能力、社區營造與公共性、中長程可配合及投入程度。(百分之七十)

2、 縣市、鄉鎮、提案單位年度預期效益達成度、自我評量指標達成度及行政配合度。(百分之十五)

3、 整體經費可行性、配合款籌措能力。(百分之十五)

() 特殊情況之申請及審核程序:各提案得依第三、四點辦理申請及審查程序。但符合本計畫目標卻未能及時提送縣市文化局(處)初審之提案,本部亦得主動發掘、協助其提出申請,並經本部邀集學者專家會同該縣市文化局(處)進行現地會勘,評估符合本計畫相關資格、項目等規範後,給予協助輔導。

五、經費撥付與結案

    各縣市政府應按下列規定事項,向本部辦理本計畫各核定補助案經費申請暨結案手續:

() 經費撥付原則:

1、資本門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 第一期:檢附各核定補助案之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第一期款收據、核定補助案經費表、十二月份經費分配表、預算證明(足額)等,按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撥付。

() 第二期:各核定補助案於發包作業完成後,檢附合約書影本(或工程相關發包證明資料或其它經本部核准同意證明資料)且附累計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證明、第二期款收據,按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撥付。

() 第三期:檢附第三期款收據及竣工證明或其它經本部核准同意證明完工資料,且累計進度達百分之百,按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撥付。

2、經常門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 第一期:檢附各核定補助案之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第一期款收據、核定補助案經費表、十二月份經費分配表、預算證明(足額)等,按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撥付。

() 第二期:檢附第二期款收據及累計實際執行進度證明(須達百分之七十),按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撥付。

() 第三期:檢附第三期款收據及累計實際執行進度證明(須達百分之百),按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撥付。

() 各年度實際核定經費視當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額度調整。

() 執行進度認定標準:

1、 資本門:完成修正計畫書報部為達實際進度百分之三十;發包契約總金額達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以上,且累計進度達百分之七十,即進度達百分之七十;廠商報竣工為累計進度達百分之百。

2、 經常門:完成修正計畫書報部為達實際進度百分之三十;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為累計進度達百分之七十;完成執行內容為累計進度達百分之百。

() 結案注意事項:

     各補助案須於經費執行完畢後,檢送各案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驗收紀錄、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經本部同意之文件、經費結報明細表、相關照片及文宣等資料)、各案經費支用彙整表檢送本部,以利辦理結案作業,並作為每次提案審核參據。

六、補助款注意事項

() 配合款編列:受補助單位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各直轄市及縣(市)財力分級表」編列配合款,民間單位及第一級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百分之四十、第三級百分之三十、第四級百分之二十、第五級百分之十。

() 本部補助款不得用於人事費、土地取得﹙含租賃﹚、建築物新(興)建費用、館藏文物購置及辦公室庶務性設備費用,除應依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1、 補助款應納入各縣市政府年度預算,專款專用,如有挪用情事,將廢止其補助資格,各縣市政府並應繳回全部補助款。

2、 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或罰款情事,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或按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3、 補助款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需增列計畫項目應事先函請本部同意

4、 如補助經費所屬會計年度內未能完成預定計畫而必須延期時,須依相關規定向各該縣市政府及本部申請保留展延情事,並做為次一年度提案審核參據。

5、 民間館接受本部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且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該整項經費支用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如違反者,本部即廢止補助,並追回補助經費。

七、行政管考

() 受補助之地方文化館應定期(依本部要求)填報執行進度,經縣市政府文化局(處)彙整轉陳本部;本部於核定補助後得依需求召開檢討會議,並得進行不定期訪視,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

() 對於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者,本部得視實際狀況撤銷該核定補助案並追繳補助款;如已撥付但尚未執行之補助款(或剩餘款)應悉數繳回。

() 各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應訂定輔導管理機制,督促各受補助單位執行年度計畫,並因應實際需求協助填報本計畫相關表格資料。

八、其它注意事項

() 同一提案內容不得重覆向其他單位、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

() 本計畫補助之各項記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權,應授權本部自由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等推廣活動,原創作單位不得對本部行使著作人格權。

() 各館舍各項活動應於相關文宣資料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方式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同時於記者會或與新聞媒體聯繫時加強宣導本部補助宗旨。

() 受補助單位應依相關規定定期辦理建築物消防及公共安全檢查,並於辦理各項活動時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共意外險,以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 館舍受本計畫當年補助之後續3年(含未申請或未繼續獲得補助)營運成效,將做為申請本部相關補助事項審查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