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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公共轉播站使用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為輔導廣播、電視產業發展,特設公共轉播站(以下簡稱轉播站)。申請使用轉播站,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 申請使用轉播站依下列規定辦理:

() 申請: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公告期限內,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

1、 無線廣播、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執照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籌設前開事業之許可。

2、 使用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

() 使用者簡介。

() 實際使用面積(平方公尺)。

() 放置於轉播站使用之器材設備名稱、規格、數量……等資料。

() 開機、關機時間。

() 鐵塔加掛天線影響原有鐵塔結構評估報告。

() 器材設備安置於轉播站機房及鐵塔之施工圖說及計畫。

() 使用者預定使用之頻率、功率干擾之書面評估分析。

() 審核:由本局辦理。

1、 初審:審查申請者所提出之資料是否齊全。有欠缺時,通知限期補正。

2、 複審:初審合格者,由本局邀請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等人士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查,審查合格辦理使用手續。

三、 因情形特殊,經本局同意先行進入施工者,於審查時必須檢附切結書,載明如未獲審核通過,應無條件自行搬出已安裝之設備並回復原狀。其經本局催告,仍未於規定期限內遷出者視為拋棄,本局得雇工代為處理,所生費用由申請者負擔。

四、 本使用者付費之原則,使用者應支付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