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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5: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補助執行傳統藝術之相關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 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文教類公益社團法人、文化社團及文史工作室等。

() 曾獲總統文化獎、行政院文化獎、國家文藝獎、民族藝術藝師、民族藝術薪傳獎及民族工藝獎、傳統工藝獎、國家工藝獎等一等獎,或其他相當獎項者。

三、 補助類別、性質及項目:

() 類別:

     傳統戲劇、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工藝、民間雜技、民俗及有關文物等。

() 性質:

     保存、傳習、出版、調查研究、展演推廣活動、學術研討等,有關補助參考項目,詳附件一補助參考項目一覽表。

四、 補助金額及執行期限:

() 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

() 每一計畫補助以當年度為限。

五、 申請時間及方式詳附件二申請補助作業流程

() 年度審查作業每年度分二期辦理,詳如下表:

期別

第一期

第二期

收件起止日

當年度/一/十五前

當年度/五/十五前

審查結果公布日期

當年度/二/十五前

當年度/六/十五前

 

     未依期限送達者,需延至下次審查。

     計畫內容對整體傳統藝術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本中心得以專案補助方式辦理。

() 申請者應填寫本中心提供之申請書(詳附件三)並檢附詳細計畫書(詳附件四)六份(如為團體或法人組織,應另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以掛號寄送本中心。

() 每年每一申請者以補助二件為限。

六、 評審及審查時間:

() 年度審查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辦理,不同補助類別之申請案得分別進行審查程序。初審由本中心業務單位書面審查;複審由本中心聘請學者專家五至九名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後核定。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行迴避。

()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中心於每期申請時間截止後一個月內正式函知申請單位,並公告於本中心網站。

() 專案審查申請案件送件後,由業務單位進行初審,並填具審查初審表併原申請案,簽陳機關首長核示。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審查委員另聘之。

() 計畫須俟本中心審查通過並正式函知後始得開始辦理,其執行期程不得逾當年會計年度。

七、 撥款及核銷:

() 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本中心得按年度編列預算經費,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補助案件。

() 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收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一式三份及數位檔案或電子檔等(含照片檔),函送本中心辦理結案。

() 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務必於年底前完成結報與核銷。

()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應按規定扣繳,於勞務報酬收據上註明扣繳金額;如為個人補助案,其勞務所得由本中心代為扣繳。

八、 考評:

()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中心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日後補助審核之依據。

()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若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中心核准。

()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中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九、 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本中心得作非營利之無限期使用。

十、 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含所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補助者,本中心不再補助;同時通過上述二單位以上之補助者,僅得擇一受補助;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於請款時應於領據中加註聲明(格式如附件五)。

十一、 受補助計畫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中心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