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補助執行傳統藝術之相關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
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文教類公益社團法人、文化社團及文史工作室等。
(二)
曾獲總統文化獎、行政院文化獎、國家文藝獎、民族藝術藝師、民族藝術薪傳獎及民族工藝獎、傳統工藝獎、國家工藝獎等一等獎,或其他相當獎項者。
三、
補助類別、性質及項目:
(一)
類別:
傳統戲劇、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工藝、民間雜技、民俗及有關文物等。
(二)
性質:
保存、傳習、出版、調查研究、展演/推廣活動、學術研討等,有關補助參考項目,詳附件一補助參考項目一覽表。
四、
補助金額及執行期限:
(一)
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
(二)
每一計畫補助以當年度為限。
五、
申請時間及方式(詳附件二申請補助作業流程):
(一)
年度審查作業每年度分二期辦理,詳如下表:
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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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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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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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起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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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一/十五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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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五/十五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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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果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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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二/十五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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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六/十五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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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期限送達者,需延至下次審查。
計畫內容對整體傳統藝術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本中心得以專案補助方式辦理。
(二)
申請者應填寫本中心提供之申請書(詳附件三)並檢附詳細計畫書(詳附件四)六份(如為團體或法人組織,應另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以掛號寄送本中心。
(三)
每年每一申請者以補助二件為限。
六、
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
年度審查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辦理,不同補助類別之申請案得分別進行審查程序。初審由本中心業務單位書面審查;複審由本中心聘請學者專家五至九名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後核定。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行迴避。
(二)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中心於每期申請時間截止後一個月內正式函知申請單位,並公告於本中心網站。
(三)
專案審查申請案件送件後,由業務單位進行初審,並填具審查初審表併原申請案,簽陳機關首長核示。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審查委員另聘之。
(四)
計畫須俟本中心審查通過並正式函知後始得開始辦理,其執行期程不得逾當年會計年度。
七、
撥款及核銷:
(一)
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本中心得按年度編列預算經費,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補助案件。
(二)
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收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一式三份及數位檔案或電子檔等(含照片檔),函送本中心辦理結案。
(三)
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務必於年底前完成結報與核銷。
(四)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應按規定扣繳,於勞務報酬收據上註明扣繳金額;如為個人補助案,其勞務所得由本中心代為扣繳。
八、
考評:
(一)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中心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日後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若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中心核准。
(三)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中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九、
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本中心得作非營利之無限期使用。
十、
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含所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補助者,本中心不再補助;同時通過上述二單位以上之補助者,僅得擇一受補助;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於請款時應於領據中加註聲明(格式如附件五)。
十一、
受補助計畫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中心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