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執行場地設備管理,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包含展覽室、希望藝廊A、希望藝廊B、實驗藝廊、禮堂、視聽教室、音樂教室、研習教室、會議室、戶外藝術沙龍A、戶外藝術沙龍B等。
前項場地設備之收費標準及使用注意事、項如附表。
第 三 條 本收費標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乙次。
第 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活動場地收費表
一、收費標準表:
空間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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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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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時段
場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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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費
每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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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納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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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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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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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08:00~12:00
下午
13:00~18:00
晚上
18: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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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2000元
下午
2000元
晚上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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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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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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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場地之設備,以現有配備為主
空調費按實際使用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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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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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2000元
下午
2000元
晚上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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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
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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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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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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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1000元
下午
1000元
晚上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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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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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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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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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400元
下午
400元
晚上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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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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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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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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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400元
下午
400元
晚上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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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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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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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1000元
下午
1000元
晚上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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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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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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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藝術沙龍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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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500元
下午
500元
晚上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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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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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藝術沙龍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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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500元
下午
500元
晚上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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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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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藝廊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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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500元
下午
500元
晚上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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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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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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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藝廊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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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500元
下午
500元
晚上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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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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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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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藝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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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600元
下午
600元
晚上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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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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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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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單位或個人注意事項:
(一)
本館活動場地僅供機關、團體及個人舉辦教育性之各項活動用。
(二)
使用設備以各該場所現有之設備並經本館事先同意者為限,不足之數概由使用人自行設法,用畢歸還原位,排放整齊。
(三)
申請使用經本館同意確定後不論使用與否,場地使用費仍應照付,概不退還。
(四)
使用人各種活動所需場地佈置及照料人員,概由使用人自行負責。
(五)
使用本館任何場所不得有違反善良風俗、公共秩序之行為。
(六)
使用人應遵守時間,非經本館同意絕對不得超出使用約定時間。
(七)
使用人應維護本館環境整潔、管制車輛、音響。
(八)
使用人對本館房屋及設備應妥為愛護。
(九)
不得在本館牆壁門窗器物上打釘或粘貼紙張,必需公布之廣告,請與本館行政室商洽提供櫥窗、指標備用。
(十)
使用人不得於本館有出售門票及商品販售等商業行為。
(十一)
舞台幕布均用電動開關,幕布上下不得懸掛物品,使用前請與本館行政室聯繫,並按照本館同仁說明方法使用。
(十二)
使用人未經本館同意絕對不得任意搬動本館設備。
(十三)
使用人未經本館同意絕對不得接引,或變更電線及電氣設備。
(十四)
本館如遇上級承辦重要活動或臨時配合活動,場地恕不外借,或停止使用。
(十五)
使用人於使用期間應注意館舍及人員安全。
(十六)
使用人違反以上各點者,本館得照下列規定辦理。
1、嗣後拒絕使用。
2、如有損失概由使用人負賠償責任。
3、使用人之代理人、僱用人、協助人、關係人及來賓等違反以上規定者,概由使用人負責,不得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