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澎湖、金門、馬祖(以下簡稱離島)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以下簡稱播送系統)製播地區性文化節目,提升其自製節目能力,並協助記錄當地文化資產、文創產業、人文藝術、文史、生態故事,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者資格
離島系統經營者或離島播送系統業者。
三、
申請補助之節目應具備條件:
(一)
申請補助之節目應非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民間法人、團體委託製作、合製,亦未獲前揭機關(構)或民間法人、團體補(捐)助。
(二)
申請補助之節目應以未曾公開播送之節目為限。
四、
節目主題
以申請者所屬縣政府所轄地區之文化資產、文創產業、人文藝術及文史生態等為主題。
五、
節目長度
一個節目為一案,集數不限,每一申請案節目之長度應為二十三分鐘以上。
六、
補助金額度
(一)
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載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且每案以新臺幣七十萬元為上限。
(二)
結案時,實際支出總金額未達企畫書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者,本局應依實際支出總金額乘以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
七、
使用媒材
拍攝、製作節目所使用之媒材應為Digital Betacam等級以上之媒材,其以1080i廣播級HD高畫質媒材製作為優。
八、
同一申請者申請件數不限;每一申請案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六份,以A4紙張直式橫書,於頁面左側裝訂成冊且附頁碼,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一)
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
申請者資格文件: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影本或播送系統登記證影本。
(三)
製作企畫說明
1、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說明,含:
(1)
節目名稱。
(2)
節目長度。
(3)
節目主旨(如預期目標或訴求對象)及節目特色。
(4)
節目內容(應附故事大綱及拍攝腳本,若係取材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改作同意書)。
2、
預估製作期間說明:應載明籌備、拍攝、剪輯、後製、完成及公開播送各階段起迄時間之預估時程。
3、
製作規格說明。
4、
經費預算說明應包括列舉人事費、編務費、場租器材費、行政費等項目,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示之(如附件二)。
5、
工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作人、導演(播)、編劇、主要演員(視需要提供)、主持人、攝影、燈光、收音、剪接、動畫等相關技術人員之名單。
6、
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含例行自製之節目說明。
7、
節目播送計畫。
(四)
切結書(如附件三):
1、
申請補助節目(以下簡稱為本節目)非由其他政府機關(構)、民間法人、團體委託製作、合製,亦未獲前揭機關(構)或民間法人、團體補(捐)助,本節目製作事項均為立切結書人自行執行。
2、本節目未曾公開播送。
(五)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檢送文件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期限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九、
申請期限: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十、
申請方式:
(一)
付郵寄送者:應以掛號為之,應於受理截止日前(含)寄至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行銷推廣科收(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二)
親自送件者:應於公告受理截止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件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三)
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補助離島有線電視業者製播地區性文化節目徵件」。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十一、 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補助之節目應具備條件及企畫書所附文件、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二點、第三點或第八點第二項經本局書面通知期限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二)
評選小組審查:
1、 評選小組組成
(1)
評選小組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
(2)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
由本局指派代表擔任召集人。
(4)
評選小組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獲補助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2、 評選小組職責
(1)
就前款書面審查合格之申請案,以面談方式進行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提出建議。
(2)
審核獲補助者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件。
(3)
審核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及資料。
(4)
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3、
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4、實際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十二、簽約、履約保證金
(一)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間,與本局簽訂節目製播契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
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同時繳納補助金額十分之一之金額作為履約保證金。
十三、補助金核撥
(一)
申請人應依契約約定向本局申請核發補助金額。
(二)
獲補助者向本局申請補助金核撥時,應按「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檢附原始憑證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十四、執行時程
獲補助者應自簽約日起一年內,完成補助金節目之製作,並將該節目於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頻道公開播送。
十五、企畫書變更
(一)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涉及第八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規定變更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
(二)
申請變更以一次為限,且不得申請完成期限之展延。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而須辦理延遲結案者,其遞延期限,由本局核定之。
(三)
前款但書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四)
未依第二款但書規定申請變更企畫書者,應不予受理。
十六、著作財產權
(一)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之日起二年,將補助金節目無償授權本局於國內外作非商業性利用,次數不限。本局並得將該節目於非商業性利用之目的下,再授權他人利用。前述所稱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除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上映、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之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改作等權利外,尚包括其他著作權法上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一切權利。
(二)
獲補助案有使用他人著作時,獲補助者應事先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至少二年以上於獲補助案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上映、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之書面同意文件。
十七、違反本要點之處理及損害賠償
(一)
獲補助者之申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獲補助節目侵害他人權利,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亦同。
(二)
獲補助者有違法、違約(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或違反本要點任一規定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已領補助金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補助者有前開情形或訂約後放棄補助金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俟獲補助者完全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後,由本局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
十八、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附件一
補助離島有線電視業者製播地區性文化節目申請表
附件二
申請補助離島有線電視業者製播地區性文化節目經費預算說明
附件三
申請補助離島有線電視業者製播地區性文化節目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