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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保存臺灣人權相關史料、文物及推廣人權教育活動,強化紀念場域永續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 經政府許可或登記立案之法人、文史工作室等非營利團體或組織。

() 公私立大專院校。

() 個人(自然人)。

三、 補助範圍:

() 關於臺灣政治人權歷史研究及出版計畫等。

() 政治受難者口述歷史紀錄、出版、紀錄片拍攝等。

() 提升國家人權博物館視野及兩園區(景美、綠島人權文化園區相關議題,如觀眾研究……)之人權教育推廣活動、座談會、研討會等。

() 鼓勵辦理人權教育通識相關課程及其他相關人權推廣活動、蒐集及建立人權相關史料數位化等。

四、 補助金額:

() 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如訪談人員費用、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人事及行政管理費。

() 單項計畫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計畫實際經費額度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並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補助上限。

五、 申請時間及方式:

() 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處將另行公告:

1、第一期收件期間為自公告日起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

2、第二期收件期間為當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3、 申請單位應於本處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表格如附件)及計畫書各八份,並列明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之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以掛號寄送(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本處提出申請。

() 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補助二案。

() 本處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評審及審查方式:

() 本處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 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

()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處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本處得視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酌減或廢止補助。

七、撥款及核銷:

() 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處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如因案件特殊,得敘明理由並檢附經費支出原始憑證,申請分期撥款。

() 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含照片檔)函送本處,俾憑辦理核銷撥款。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受補助者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

() 受補助單位接受本處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如涉及採購事項,其動支之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辦理,並接受政府機關之監督。

八、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處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九、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比例繳回本處。

十、督導及考核:

() 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處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處核准。

()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處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 本補助款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除合約另有規定之外,應於明顯處載明本處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處。

() 受補助單位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一、對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具有重大助益及時效性之計畫,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不受申請時間限制。

十二、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文化部附屬機關補助者,本處不再重複補助。

十三、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本處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附件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