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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藝術村營運扶植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本部鼓勵辦理視覺藝術相關展覽及活動之政策,協助國內公私立藝術村辦理藝術
         家駐村計畫與改善藝術村創作設備暨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藝術村,係指規劃、提供藝文場域或閒置空間,作為藝術家定期進駐、創
         作、交流之場域。

三、申請資格:

  經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工作室(或公司)、藝術村等團體或
         組織。

四、 辦理期程:每年自簽約日起至當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五、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駐村計畫類:藝術家駐村計畫,如藝術家駐村期間生活費 (每人每日最高不逾 500
                 元整)、交通費、醫療保險費、國內作品運輸費、創作材料費與計畫管理費等。

 (二)硬體改善類:添購或升級藝術村之創作設備暨設施(含電腦軟體)或展覽設施,
                 如駐村地之設備費、規劃設計費、硬體材料費、工程製作費及其他資本性之支
                
出。

六、補助經費:補助駐村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
                              上限。

七、申請作業期程:

  每年一至三月間受理申請,為期一個月。確切時間將於每年公告訂之,送件以申請截
         止日下午五時為限,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八、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應檢具詳細之計畫書一式十份(含申請表,格式如附件),於收件期間內向
         本部(臺北市北平東路三十號之一)提出申請,封面請註明申請補助藝術村營運扶植
         計畫。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藝術村營運狀況說明(含發展特色及潛力、交通便利性、使用率、腹地範圍、停
                  車空間、周邊人文環境、成員及營運經費概況)。

 (二)場地產權或二年合法管理使用租約證明。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該空間場域或設施相關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其他相關單位資源
                  証明)。

 (四)立案登記證明書。

 (五)永續經營計畫。

 (六)計畫內容(請依申請類別分別提供之) :

   1. 駐村計畫類:

    甲、近年藝術家進駐計畫成果:含計畫總經費、藝術家人數。

    乙、藝術家進駐計畫:含駐村名額、駐村期程、執行方式。

    丙、藝術家或遴選方式說明。

    丁、計畫執行進度表。

    戊、經費預算表。

   2. 硬體改善類:

    甲、現有相關設備(進駐、創作、展演)清單及其使用年限。

    乙、擬添購藝術村之相關進駐、創作、展演設備清單(說明購置原因)。

    丙、預期效益。

    丁、計畫執行進度表。

    戊、經費預算表。

  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
         還。

九、評審方式:

 (一)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就申請計畫書進行評審並決定補助
                  金額,本部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視。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
                  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二)評審標準:就計畫內容之重要性及必要性、具體可行性、未來發展特色及潛力、
                  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

十、撥款及核銷:

 (一)同意補助之申請案,由本部另行簽約並依合約進度辦理撥款。

 (二)受補助之單位,除合約另有規定外,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將領據、經費支出原
                 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等(申請硬體改善類者應含施工前、後之照片檔)函送
                 本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保留取消補助
                 之權利。

十一、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
             收據)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

十二、本項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
             第四條規定。

十三、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
                      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若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
                      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
                      等,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部附屬機關補
                      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十四、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
             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五、申請補助硬體改善類,添購或升級之進駐、創作、展演設備,產權歸屬藝術村之所
             有單位,其應做好財產盤點、登錄與報廢等管理事宜;未來財產如有移動、撥出情
             形應函報本部。

十六、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