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設立許可申請程序及應附表件
(一)資格
1.資本額:
(1)廣播節目製作業: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兼營提供設備及場
地者,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
(2)電視節目製作業: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兼營提供設備及
場地者,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3)廣播電視廣告業: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
(4)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
2.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
(1)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上。
(2)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二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應備文件(各一式一份請依序排列裝訂:每份文件均應蓋公司、行
號或其他法人登記大、小章,影印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1.設立許可申請書、員工名冊(如附件一)。
2.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或行號名稱預查答覆表
影本。其屬設立登記有案之公司增設營業項目者,應先向經濟部
辦理增設營業項目之變更預查,並附變更前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
本、公司章程及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會議紀錄;設立登記有案之
行號增設營業項目者,應先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增設營
業項目之變更預查,並附變更前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聲明
書;其屬設立登記有案之其他法人組織者,應附法人登記證影本
、章程、董事會會議紀錄。
4.金融機構出具之存款餘額證明或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有效期為十
五日以內)。但設立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組織增設
營業項目,其資本額符合第(一)款第 1 目規定者,免附金融
機構出具之存款餘額證明或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5.符合第(一)款第 2 目規定面積之事業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如: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騰本影本;其屬租賃者,應加附
租賃契約書影本;如非與屋主直接簽約者,應另加附屋主同意書
)。
6.應具機器設備證明。無自有設備者,得提供租賃契約(出租人為
公司或行號者,應另附出租人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
本)。
機具設備:
(1)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電子攝影機(俗稱 ENG)
、專業用機、剪接機、燈光等視聽機具設備。
(2)廣播節目製作業:專業用廣播節目製作設備及麥克風、錄音等
機具。
7.規費繳納證明(規費為新臺幣二千元,應以郵政匯票支付,抬頭
:行政院新聞局;或親持現金繳納)。
二、變更許可程序及應附表件(請依序排列裝訂;每份文件均應蓋公司、
行號或其他法人登記大、小章,影印本應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一)變更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申請人為公司者,應附章程及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
會會議紀錄(含簽到簿);申請人為行號者,應附聲明書;申請人
為其他法人者,應附章程及董事會會議記錄。
(三)原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法人登記證影本。
(四)變更項目:
1.變更公司名稱者,應先取得經濟部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
查申請表;變更行號名稱者,應先取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
給之行號名稱預查答覆表。
2.變更負責人者,應附變更後負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者
為行號組織者,應加附行號讓渡證明文件。
3.變更事業地址,應附變更後事業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如:建
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騰本影本;其屬租賃者,應加附租賃契約
書影本;如非與屋主直接簽約者,應另加附屋主同意書)。
4.變更資本額者,應附金融機構出具十五日內之存款餘額證明或會
計師查核報告書。
5.原領行政院新聞局許可證正本(遺失者,應檢附登報作廢證明-
含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名稱、負責人及原許可證字號)。
6.規費繳納證明(規費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應以郵政匯票支付,
抬頭:行政院新聞局;或親持現金至本局繳納)。申請營業地址
、資本額變更者,不須繳納規費。
三、補發許可證應附表件(下列文件請各一式一份依序排列裝訂;每份文
件均應蓋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登記大、小章,影印本應另加蓋「與
正本相符」章)
(一)補發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法人登記證影本。
(三)登報作廢證明(含原許可證字號、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名稱、負
責人)。
(四)規費繳納證明(規費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應以郵政匯票支付,抬
頭:行政院新聞局;或親持現金至本局繳納)。
四、註銷許可證應附表件(下列文件各一式一份請依序排列裝訂;每份文
件均應蓋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登記大、小章,影印本應另加蓋「與
正本相符」章)
(一)註銷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會議紀錄(如為行號者,應出具註銷聲明書;
如為其他法人組織者,應出具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原領行政院新聞局許可證正本(遺失者,應檢附登報作廢證明-含
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名稱、負責人及原許可證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