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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國產電影片國內行銷映演製作補助暨票房獎勵辦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國產電影片(以下簡稱國片)之行銷、映演,並鼓勵持續製作優良國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申請者之資格
申請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者,以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發行業為申請人。
申請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之國片,屬聯合發行者,得由電影片發行業共同申請,或委由一家電影片發行業提出申請。

三、申請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之國片,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有電影片准演執照者。
(二) 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內在我國作首輪商業映演,且未曾申請本局行銷及映演相關補助者。
(三) 應於本局核定公告之直轄市、縣(市)「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國片首輪商業映演。
(四) 申請行銷補助者,票房應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
(五)申請映演補助者,其映演之國片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1目所列補助項目之行銷費用,應高於申請映演補助之金額。
(六)自首輪商業全部映演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於無線電視、有線電視、衛星電視或網際網路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且應於聯合、首輪商業全部映演結束後,始得發行DVD、VCD或錄影節目帶。
前項所稱首輪商業映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國片於我國首次映演之日起四個月內,應在本局核定公告之「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進行營利性質之首輪映演。
(二)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之首輪商業映演,其映演期間不得中斷,且應連續映演七日以上,每日應全時段連續映演六場以上,首尾二日得為非全時段連續映演,其映演場次合計應達七場。但映演之國片片長達二小時者,得各減一場;片長達三小時者,得各減二場。
(三)應有三個以上拷貝於本局核定公告之「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應含臺北市)同時作首輪商業映演。但映演之國片屬短片或紀錄片者,申請者得於映演前十日(以本局收文章戳為準)檢附理由、映演期間表,向本局申請減少拷貝數;前開申請經本局核定者,不受應有三個以上拷貝之限制。

四、行銷補助、映演補助之項目及額度
(一)行銷補助:
 1.補助項目(指國片首輪商業映演產生之下列各補助項目費用。但行銷企畫人員人力成本費以外之人力成本、後製作、租用十六釐米及DV放映器材設備費用均不包括在內。)
  (1)宣傳品製作費(例如:海報、立牌及其他創意且實用之宣傳品製作費等);
  (2)媒體廣告製作費(例如:預告樣片製作拷貝費、報紙鋅版之預告版及上片版費等);
  (3)國片正片映演拷貝製作費,且受補助之拷貝數量不得多於映演場所之數量;
  (4)媒體廣告時段或版面購買費(例如:電視時段、廣播時段、網路廣告、報紙廣告、雜誌廣告、燈箱廣告、捷運月台TV、公車BeeTV、戶外電視牆購買費等);
(5)試映會、首映會之活動費(例如:場租、設備、座談活動費等);
(6)行銷企畫人員人力成本費(指行銷總監及媒體企畫人員之人力成本)。
2.補助額度:前目之(1)至(6)各單項之補助額度不得逾各該單項申請費用之百分之三十,且各單項補助金額總和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前目之(6)行銷企畫人員人力成本費以新臺幣十萬元為補助上限。
(二)映演補助:
      每日映演補助金,不得逾本局核定公告之「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每日映演補助上限,每一映演場所之映演補助不得逾十四日,且映演補助總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但寒、暑假及春節檔期,映演補助總額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本年度補助金預算經費,於年度結束前,已執行完畢時,則不再辦理。

五、製作補助申請者之資格及額度
(一)獲九十八年度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且臺北市地區之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其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得自該國片首輪商業映演結束之日起二年內(前開國片獲本局補助金或輔導金製作補助者,並應經本局同意結案),提出以執導該國片之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及導演登記證明之導演,同意執導下一部國片之製作計畫,申請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補助該國片之製作。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按所附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所載票房總金額二倍之百分之二十核定製作補助金,且以新臺幣五千萬元為上限。
(二)獲九十八年度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且臺北市地區之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其我國電影片製作業為一家者,得提出一部國片製作計畫,申請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補助該國片之製作;其我國電影片製作業為二家以上者,得自行協調製作補助金分配比例,分別向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申請補助該國片之製作。申請案應自前開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首輪商業映演結束之日起二年內(前開國片獲本局補助金或輔導金製作補助者,並應經本局同意結案)提出。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按協調分配比例(無則免),乘以所附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所載票房總金額二倍之百分之十核定製作補助金,且以同一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申請者,核定之製作補助金合計,應以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為上限。
(三)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得提出一部,由獲九十八年度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並在臺北市地區之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之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及導演登記證明之導演,同意執導之國片製作計畫,申請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補助該國片之製作;執導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之導演為二人以上者,得自行協調製作補助金分配比例,分別由申請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向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申請補助該國片之製作。申請案應自前開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首輪商業映演結束之日起二年內(前開國片獲本局補助金或輔導金製作補助者,並應經本局同意結案)提出。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按協調分配比例(無則免),乘以所附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所載票房總金額二倍之百分之十核定製作補助金,且以同一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申請者,核定之製作補助金合計,應以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為上限。
(四)前二款所稱臺北市地區之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應由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製作。
2. 導演應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主要演員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尚未取得國民身分證者,得以戶籍謄本證明之。
3. 在國內取景、拍攝達全片二分之一以上;或在國內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及其他後製工作)達全片二分之一以上。
4. 動畫電影片在國內製作費用應達製作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且參加該電影片製作之人員二分之一以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六、申請行銷補助、映演補助、製作 補助者,應備文件如下:
(一)行銷補助
    1.申請書(一式八份)。
    2.行政院新聞局國產電影片「行 銷補助」審核表。(八份)
    3.電影片發行業設立許可證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八份)
    4.國片發行合約書影本。(八份)
    5.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1目規定所列補助項目之行銷費用支出明細表、經會計師簽證之實支收據及原始憑證影本。(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6.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  款第1目規定所列補助項目之行銷費用支出佐證資料(例如:拷貝製作公司開立之拷貝明細、媒體通路開立予廣告公司之發票及媒體露出明細、行銷企畫專案契約或行銷企畫人員個人勞務契約【須註明行銷企畫工作明細項目及各項金額】、各項行銷項目之海報、立牌等宣傳品之實物或照片、媒體廣告之實物或照片、試映會或首映會之活動紀錄及照片等)。(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7.票房(專指門票收入,不包括門票以外之拷貝沖印費、片租及其他費用)紀錄(臺北市地區以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為準;臺北市以外地區之票房紀錄,以各電影片映演業蓋章確認後之票房紀錄及電影片發行業開給各電影片映演業之發票,或以各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片發行業蓋章確認之票房紀錄為準)。(八份)
    8.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映演補助
    1.申請書(一式八份)。
    2.行政院新聞局國產電影片「映演補助」審核表。(八份)
    3.電影片發行業設立許可證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八份)
    4.國片有效准演執照影本(執照所載電影片發行業應與申請者相符)。(八份)
    5.國片映演合約書影本(含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名稱、映演檔期、映演期間)。(八份)
    6.首輪商業映演國片之映演場所名冊、每日映演紀錄、訊息或廣告及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額度表。(八份)
    7.票房(專指門票收入,不包括門票以外之拷貝沖印費、片租及其他費用)紀錄(臺北市地區以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為準;臺北市以外地區之票房紀錄,以各電影片映演業蓋章確認後之票房紀錄及電影片發行業開給各電影片映演業之發票,或以各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片發行業蓋章確認之票房紀錄為準)。(八份)
    8.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1目規定所列補助項目之行銷費用支出明細表、經會計師簽證之實支收據及原始憑證影本(八份),以證明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9.拷貝製作公司開立之拷貝明細影本。(八份)
   10.媒體通路開立予廣告公司之發票及媒體露出明細影本。(八份)
   11.行銷企畫專案契約或行銷企畫人員個人勞務契約【須註明行銷企畫工作明細項目及各項金額】(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12.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製作補助
1. 申請書。(八份)
2. 申請人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並應檢附申請人依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影本及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第(二)款前段規定申請者,並應檢附列名參與製作獲九十八年度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且在臺北地區之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之證明文件;依第五點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申請者,並應檢附導演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導演登記證明影本及其為第五點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國片導演之證明文件影本。(八份)
3. 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及第五點各款所載獲本局補助金或輔導金製作補助之國片,經本局同意結案函影本(未獲製作補助之國片,免附)。(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4. 依第五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分別向本局申請者,應檢附該首輪商業映演票房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國片之全部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或我國籍導演共同簽署之製作補助金分配比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5. 國片製作計畫。(八份,製作計畫應記載內容、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違反之效果,準用「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第六點或「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要點」第六點規定。)
6. 其他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指定之文件。(八份)
(四)前項應檢附之文件或應記載之內容不全者,本局或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補助金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一次仍不全者,應不受理其申請。

七、製作補助金契約
   獲製作補助金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製作補助金契約之簽約;製作補助金契約由本局另訂之。違反前開簽約規定之效果,準用「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第八點或「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要點」第八點規定。

八、製作補助金之信託管理
    獲製作補助金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製作補助金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委託一家信託業承作製作補助金之信託管理事宜。獲製作補助金者應於信託契約簽訂前,將信託契約交付本局核定。獲製作補助金者並應自本局核定信託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信託契約之簽訂。信託管理之相關規定準用「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第十點或「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要點」第十點規定辦理。

九、獲製作補助金國產電影片之相關規定
    獲製作補助金者,不得將獲製作補助金國產電影片(以下簡稱「補助金電影片」)轉讓與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或導演攝製。但經本局許可,得由國內電影片製作業參與合製,並應與本局辦理製作補助金契約之修正事宜。製作補助金之補助對象仍以獲製作補助金者為限。
    參與合製之電影片製作業有變更者,獲製作補助金者應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經原審查委員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後,始得變更。
    補助金電影片應符合之條件(要件)、攝製期限、製作完成之審核、發行期間、結案、映演、獲製作補助者及參與合製之電影片製作業應遵守之事項、結案、違反規定之處置及附款之優先適用,均準用「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第五點及第十一點至第十七點或「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要點」第五點及第十一點至第十八點之規定。

十、申請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之程序及期限:
(一)電影片發行業應於國片完成全國首輪商業映演結束後三十日內,檢具第六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屆期未提出申請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因申請文件不完全,經本局通知七日內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但本要點發布施行前已映演完畢者,應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行銷補助者,應與申請映演補助同時為之,且以申請一次為限。

十一、票房獎勵金
獲九十八年度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之國片,其國內實際票房總成績為前三名,且票房總金額均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依實際票房額度發給票房獎勵金,且各名次票房獎勵金上限如下:
    (一)第一名,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第二名,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第三名,新臺幣一百萬元。
票房相同之國片,均分所占名次票房獎勵金之總和。
    票房獎勵金之獎勵對象為該國片 之電影片製作業及電影片發行業;其中電影片製作業獲百分之九十之票房獎勵金,電影片發行業獲百分之十之票房獎勵金。

十二、受補助或獎勵之對象
(一)行銷補助: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發行業。
(二)映演補助:依電影法設立且參與「國片院線」之電影片映演業。
(三)票房獎勵: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及電影片發行業。
(四)製作補助:依電影法設立之電 影片製作業、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及我國電影從業人員(指導演)登記證明之導演。

十三、為審查本要點之各申請案及相關事項,本局得指派本局代表一人至二人,並聘請影視產業、財務金融、行銷映演之學者專家三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下列事項:
(一)「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之甄選與評等:
就申請加入「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之資格、映演場所條件,評定等級及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金額(包括平日、寒、暑假及春節期間之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金額),並向本局提出「國片院線」名單及各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額度之建議。「國片院線」名單及額度,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評定等級之參考原則如下:
  1.映演場所所在地區屬性及交通便利之程度。
  2.映演場所面積、樓層及出 入動線。
  3.映演場所整體環境設施之完善度。
  4.映演場所之座位數。
  5.映演場所近二年之映演績效。
(二)行銷補助申請案之審查:
      就行銷補助申請案所附文件之合理性,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2目規定之額度提出補助金額之建議,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三)映演補助申請案之審查:
      就映演補助申請案所附文件之合理性,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額度提出補助金額之建議,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電影片發行業與電影片映演業約定之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額度未及本局核定公告之「國片院線」該電影片映演業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額度時,依電影片發行業與電影片映演業約定之額度計算;其約定之額度超過本局核定公告之補助上限額度時,依本局核定公告之上限額度計算。
(四)製作補助申請案之審查:
      就製作補助申請案所附文件之合理性及申請補助國片之可製作性進行審查,並提出是否應予補助之建議,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五)其他依本要點規定或由本局交付審查之事項。審查人員對於前開事項應做成審查建議,並由本局核定之。
前項審查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小組委員之審查,以審查委員逾二分之一同意做成建議。

十四、國片院線
電影片映演業應於「國片院線」甄選期間內,依規定申請參與「國片院線」。
申請參與「國片院線」之電影片映演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領有電影片映演業設立許可證。
(二)提供映演國片之映演場所座位,不得少於五十個。
(三)提供映演國片之映演場所,應設備及衛生良好、交通便利,且經建管及消防安全檢查通過。
(四)有映演國片預告樣片及張貼海報、劇照等宣傳品之義務。預告樣片與其本片在同一映演場所映演者,其預告樣片應於本片映演前三週開始、持續映演,且映演預告樣片之映演場所不得少於二個。預告樣片長度以二分鐘為度。
(五)應映演本局製作之國片宣導短片三週。
國片首輪商業映演之實際票房收入,「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與電影片發行業者,得以「週」為單位進行分帳,若當週票房收入未逾映演補助金額者,則該「國片院線」映演票房收入,悉數歸由電影片發行業分配,當週票房收入逾映演補助金額時,該「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得就超出之票房收入與發行業進行分帳。
本局得協調其他符合第二項資格之電影片映演業,參與國片院線。

十五、獲行銷、映演、製作補助者,應無償提供本局舉辦國片行銷及教育推廣活動,並配合提供國片文宣品及從事社會公益活動。

十六、電影片發行業、參與「國片院線」之電影片映演業,如有違法、違反本要點規定或以虛偽不實資料申領補助金、獎勵金者,本局得撤銷其受領補助金、獎勵金或參與「國片院線」之資格並依法處置,該電影片發行業、映演業除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或獎勵金外,並應按已撥付補助金、獎勵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經本局撤銷受領補助金、獎勵金或參與「國片院線」資格之電影片發行業、映演業,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各年度之行銷補助、映演補助或參與「國片院線」。

十七、本要點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十八、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