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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6: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主旨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育基礎電影長片製作人才,產製具文化藝術價值或市場價值之電影長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期間
自本要點發布日起受理申請,原則上本局每二個月審查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調整。本年度輔導金預算不足支應時,本局得停止辦理。

三、輔導金電影長片之組別及金額
本年度輔導金電影長片分下列二組,每組獲選之名單及每名輔導金金額由輔導金審查委員會依本要點完成審查後作成建議,實際獲選名單及金額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一)一般組:獲一般組輔導金金額,不得逾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五十,且每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二)新人組:獲新人組輔導金金額,不得逾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五十,且每名以新臺幣七百萬元為上限。

四、申請人資格
以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為申請人。
曾獲選其他年度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經本局撤銷其輔導金受領資格者,於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五、輔導金電影長片應符合之條件
(一) 輔導金電影長片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1.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在國內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其他本局認定之後製作工作)。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且經原輔導金審查委員會委員事前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2.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且全片在國內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其他本局認定之後製作工作)。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且經原輔導金審查委員會委員事前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3.動畫電影長片在國內製作費用達製作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參加該電影長片製作之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在國內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其他本局認定之後製作工作)。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且經原輔導金審查委員會委員事前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長度應逾六十分鐘,且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三)擔任電影長片之導演,應將本年度之前執導之輔導金電影長片或短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
(四)不得全程在國外取景及拍攝。
(五)電影長片製作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以三十五釐米或超十六釐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釐米電影片規格製作。
2.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且其拷貝應以三十五釐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數位檔案輸出。
(六)於本局公告獲選本年度輔導金名單前,尚未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
(七)未曾獲得本局其他製作補助。

六、申請書及企畫書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企畫書(以下簡稱「企畫書」)向本局申請本年度輔導金。
企畫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其無相關資料說明者,應載明「無資料」;其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者,應依序附於企畫書後。
(一)申請人及國內外合製電影片製作業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包括過去製作電影片之得獎紀錄、國內票房、海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週邊商品收入等資料),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人及合製之電影片製作業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輔導金之電影長片若係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二)電影長片製作企畫。填寫項目如下,並應檢附第5目或第6目證明文件。
1.電影長片片名、製片立意或目的、製作規格、預定拍攝地點、預估製作期程。
2.電影長片劇情大綱。
3.電影長片製作團隊名單(含製片、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與技術人員及其個人過去實蹟、獲獎記錄相關證明文件)。
4.預估製作總成本(如附表二)。
5.申請一般組輔導金者,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符合前點第(一)款各目規定之一之導演,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其曾執導二部電影長片之證明;該導演如曾執導二部以上輔導金電影長片,申請人應另提出其中一部輔導金電影長片之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證明。但全片以動畫製作者,不在此限。
(2)編劇出具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電影長片之授權文件影本。
(3)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該著作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
(4)製作團隊成員受聘僱參與本電影長片製作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6.申請新人組輔導金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符合前點第(一)款各目規定之一之導演,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其僅執導一部電影長片、執導一部以上短片或曾參與電影長片製作之相關證明。
(2)編劇出具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電影長片之授權文件影本。
(3)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該著作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
(4)製作團隊成員受聘僱參與本電影長片製作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三)電影長片行銷企畫說明。填寫項目如下,並應檢附第8目證明文件。
1.電影長片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電影長片發行策略、市場布局之策劃及異業結盟(置入性行銷)。
3.國內發行商實績說明、預估上映檔期、行銷策略與作為、預估票房及相關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
4. 國際發行商實績說明、國際市場推廣策略與作為、國際參展計畫及預估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
5.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
6.電影長片著作財產權交易情形。
7.預估回收金額及時程。
8.證明文件:(1)與國內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2)與國際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3)國內電影片映演業同意映演本電影長片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4)電影長片著作財產權交易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四)電影長片集資企畫(含集資對象、集資金額、資金比例及集資規劃期程等)、財務收支、財務風險管理規劃及集資合約影本。
(五)申請人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六)對臺灣電影產業之效益評估及回饋企畫。
(七)劇本。
(八)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申請書或企畫書內容未符前點規定,或申請書、企畫書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

七、審查團、審查委員會及議事
(一)審查團:由本局代表及本局聘請之影視產業、財務金融學者及專家組成。
(二)輔導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本局得視申請案之屬性,召集本局代表及審查團委員共七人至十一人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由本局代表擔任主席,且應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三)審查委員會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委員於申請案審查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審查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審查委員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該次審查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輔導金獲選資格。
(四)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申請案之准駁及獲輔導金金額,應經出席之審查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五)前款規定以外之其他事項,應經原審查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六)前二款建議,應經本局核定之。
(七)未獲得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之申請案,其申請人得依本局之意見修正後,重新提出申請。
(八)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審查費及旅費。

八、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獲輔導金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合約之簽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撤銷其輔導金受領資格。製作合約由本局另訂之。
獲輔導金之電影長片為合製者,應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之申請人與本局簽訂製作合約。簽約時,應檢附其他合製者同意獲輔導金者履行本要點及製作合約義務之書面證明文件。
獲輔導金者應於簽訂製作合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局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輔導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履約保證金未完全繳納前,不得簽訂信託合約。履約保證金於完成輔導金電影長片結案,並經本局審查無第十六點各款規定情形之一後,再無息退還獲輔導金者。
九、信託合約之簽訂
獲輔導金者與本局簽訂製作合約之日起二個月內,應委託一家信託業承作輔導金之信託管理事宜。獲輔導金者應於信託合約簽訂前,將信託合約交付本局核定。獲輔導金者並應自本局核定信託合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信託合約之簽訂。

十、信託管理
(一)獲輔導金者應於簽訂信託合約後,檢附輔導金收據與信託業開立之已繳交信託管理費、查核費之證明向本局申領輔導金。輔導金由本局逕交該信託業依信託合約辦理撥付。
(二)獲輔導金者向該信託業辦理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成本之單據核銷金額,應 為製作合約核定輔導金金額之二倍以上,且申領之輔導金不得逾核銷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三)1.信託合約中倒數第二期輔導金(原則為製作合約核定輔導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應俟輔導金電影長片攝製完成,並經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且信託業審查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成本單據核銷無誤後,予以支付。
2.信託業審查前目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成本單據核銷,認定獲輔導金者之核銷金額未達製作合約核定輔導金之二倍,信託業應即通知本局重新核定輔導金金額,並修正製作合約。
3.本局重新核定輔導金金額,應依信託業審查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成本單據核銷無誤之金額,按本局原核定輔導金之比率核算;其有溢領者,並應繳還本局。
(四)信託合約中最後一期輔導金(為製作合約核定輔導金總額之百分之五),應俟獲輔導金者向本局辦理輔導金電影長片結案事宜,並經本局核定通過後,予以支付。輔導金之執行有剩餘款時,應歸還本局。
(五)信託金額支付之條件、程序,依信託合約之規定,獲輔導金者得分期申領輔導金,申領各期輔導金時,應依信託合約規定交付相關資料,經信託業審核無誤後,始得支領,且前一期支領之輔導金未核銷前,不得申領後一期的輔導金。獲輔導金者向信託業核銷各期輔導金時,應出具各項支出憑證正本,並註明支出用途。
信託業之管理費用,由獲輔導金者支付。
信託業應聘請專業人士(名單事前應經本局核准),查核輔導金電影片之執行進度、製作成本單據核銷之審查及申領信託金事宜,其費用由獲輔導金者支付。
前二項管理費及查核費得列為製作成本,併同各期輔導金之單據辦理核銷。
輔導金於信託專戶所衍生的利息金額,應全數繳回本局。
信託業應將輔導金電影長片收支計算表,定期送交本局。

十一、輔導金電影長片攝製完成期限
獲輔導金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合約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輔導金電影長片攝製完成,並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向本局申請製作完成之審核。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攝製完成,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六個月;其仍無法於展延期限內攝製完成,取得准演執照者,得於展延期限屆滿二十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第二次展延,第二次展延不得逾十二個月;其仍無法於第二次展延期限內攝製完成,取得准演執照者,得於展延期限屆滿二十日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第三次展延,第三次展延不得逾六個月。

十二、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完成之審核
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電影長片完成攝製後,檢具審核申請書、電影片從業人員登記證明、電影片准演執照、電影長片複製片及符合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審核。未檢送上開審核資料文件或檢送之資料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
前項申請案,本局得召集原輔導金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並作成建議,送請本局核定之。
(一) 電影長片是否符合第五點各款及第十五點第(三)款之規定。
(二) 電影長片是否符合企畫書(含本局核定變更之企畫書內容)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導演、編劇、主要演員、美術設計、錄音、剪輯、攝影。
(三) 電影長片之拍攝品質。
經核定未通過審查之輔導金電影長片,本局得要求獲輔導金者限期修改,並再送審核;修改期間累積不得逾六個月。

十三、輔導金電影長片的發行期間
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電影長片於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該電影長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作首輪商業性映演。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作首輪商業性映演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輔導金電影長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首輪商業性映演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於有線、無線電視或衛星電視中播送。

十四、輔導金電影長片之結案
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電影長片經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且不得逾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檢具下列各款書面報告及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事宜。
(一)前後製執行成效報告(含前後製執行過程說明、就業人力說明)。
(二)行銷企畫執行成效報告(含集資、國內外票房記錄、發行、回收說明)及符合前點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參展及入圍或得獎紀錄。
(四)對臺灣電影產業之效益及回饋企畫執行績效。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總收支明細表(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於國內外票房、融資、民間投資、領取政府各項補助或投資、民間贊助、國內外影片著作權交易收入及衍生週邊商品收入。支出部分包含製作成本、宣傳行銷費用;境外支出請另予說明。有關人事費支出,應附個人扣繳憑單影本,並註明該個人擔任之職務)。
(六)信託業開立之該電影長片製作支出核銷金額證明文件。
(七)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開立受領獲輔導金者已履行第十五點第(二)款無償贈送二個全新複製片之證明。
(八)第十五點第(二)款授權書影本及同點第(五)款之授權書正本。
(九)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十五、獲輔導金者應遵守之事項
(一)企畫書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導演、編劇、主要演員、美術設計、錄音、剪輯、攝影有變更者,獲輔導金者應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其變更應經原輔導金審查委員會之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
(二)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電影長片經本局依第十二點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十八個月內,無償贈送二個三十五釐米全新複製片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作為永久典藏及推廣之用,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該館於輔導金電影長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作首輪商業性映演之日起三個月後,得將輔導金電影長片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以及將輔導金電影長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作以下運用之書面同意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所屬網站之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三)輔導金電影長片片首或片尾起始處應明示「本片係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輔導金電影長片」或類似文意。
(四)獲輔導金者應配合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國片行銷活動、臺北金馬影展以及本局指定之各項影展等。
(五)獲輔導金業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我國駐外單 位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輔導金電影製作合約業務之行政機關,將輔導金電影長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作以下運用之書面同意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六)獲輔導金者不得將輔導金電影長片轉讓與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攝製。但經本局許可,得與國內外電影片製作業合製,或變更為僅由部分獲輔導金者製作。惟變更後之電影片製作業仍應為原核定獲輔導金者之一。

十六、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輔導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撤銷其輔導金受領資格(已簽約者,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製作合約,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輔導金),且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
1.首輪商業性映演之輔導金電影長片不符合第五點第(一)款各目規定之一、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
2.依第六點第二項各款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實,經本局查證屬實。
3.違反製作合約或信託合約規定者。但本要點及信託合約另有違約處理規定者,不在此限。
4.未依第九點規定期限,完成信託合約之簽訂。
5.違反第十一點輔導金電影長片攝製完成期限規定。
6.未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檢送申請審核文件或檢送之資料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二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7.輔導金電影長片經本局依第十二點第三項限期修改,屆期未修改或於期限內修改仍未通過審核。
8.違反第十三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9.未依第十四點規定期限檢具書面報告及文件或檢具之書面報告或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二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者。
10.輔導金電影長片侵害他人著作權,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11.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輔導金者未依第八點第三項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局應撤銷其輔導金受領資格,並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製作合約,獲輔導金者並應按輔導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三)獲輔導金者違反第十五點第(四)款規定,本局應終止製作合約,且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
(四)獲輔導金者與本局簽訂電影長片製作合約後,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後放棄拍攝(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者,本局應撤銷其輔導金受領資格,並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製作合約,且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獲輔導金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輔導金;其尚未簽訂信託合約或尚未繳納履約保證金者,依第(一)款第4目或第(二)款規定處理。
(五)經本局撤銷輔導金受領資格之獲輔導金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繳納損害賠償,並繳回已領之輔導金。未繳交完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相關輔導措施之補助。

十七、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輔導金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本要點時,本局得停止辦理,且申請人或獲輔導金者不得要求本局賠償或補償。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八、組織改造後本要點有關本局權利義務移轉承受機關之規定
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義務,由因組織法律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