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擴大演藝團隊參與分級獎
助機制,針對未獲選年度「演藝團隊分級獎助計畫(以下簡稱:分級
獎助計畫)」之演藝團隊,能有機會參與藝術演出評鑑,以增進競爭
力,拓展能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非分級獎助團隊(以下簡稱團隊),係指從事音樂、舞
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等,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團隊:
(一)經政府核准立案或登記滿二年。
(二)有固定辦公場所與排練場地(含自用、合用或租用)。
(三)聘有專職行政人員及團員。
(四)財務收支制度健全(以最近一年度國稅局申報書為原則)。
(五)年度展演製作一個以上及公開演出六場以上。
(六)非本會年度分級獎助計畫之獲補助團隊。
三、申請方式及時間:
(一)自本會公告受理日至截止收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申請團隊應於
本會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表(表格如附件)及年度演出計畫書
各一式十份,如有其他相關附件以一份為限,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
達本會提出申請。
(二)本會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獲選,均不予退件,申
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四、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本會籌組評審委員會,擬置評審委員七名,其中本會當然委員三名
;外聘學者專家四名,審核申請計畫書。
(二)評審委員於審核程序中,本人或其配偶或三等親內之血親,與申請
團隊負責人或團員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本會亦得依職權命
其迴避。
(三)評審標準:
1.就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具體可行性及效益性等綜合考評。
2.採競爭性,擇優選出五~十個團隊。
(四)本會核定後正式函知獲選單位,併入本年度分級獎助計畫評鑑工作
執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團隊,本會得不受理其申請案:
(一)政府機關、政黨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團
隊者。
(二)最近一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者。
六、評鑑:
獲選團隊,應於演出計畫中自行推薦一場以上演出場次,由本會進行
演出評鑑,評鑑結果將作為本會下年度分級獎助計畫評選及補助之參
考。
七、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會得列入下年度評鑑之參考。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