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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非分級獎助團隊參與藝術演出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9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擴大演藝團隊參與分級獎
    助機制,針對未獲選年度「演藝團隊分級獎助計畫(以下簡稱:分級
    獎助計畫)」之演藝團隊,能有機會參與藝術演出評鑑,以增進競爭
    力,拓展能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非分級獎助團隊(以下簡稱團隊),係指從事音樂、舞
    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等,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團隊:
(一)經政府核准立案或登記滿二年。 
(二)有固定辦公場所與排練場地(含自用、合用或租用)。 
(三)聘有專職行政人員及團員。 
(四)財務收支制度健全(以最近一年度國稅局申報書為原則)。 
(五)年度展演製作一個以上及公開演出六場以上。 
(六)非本會年度分級獎助計畫之獲補助團隊。


三、申請方式及時間: 
(一)自本會公告受理日至截止收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申請團隊應於
      本會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表(表格如附件)及年度演出計畫書
      各一式十份,如有其他相關附件以一份為限,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
      達本會提出申請。
(二)本會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獲選,均不予退件,申
      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四、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本會籌組評審委員會,擬置評審委員七名,其中本會當然委員三名
      ;外聘學者專家四名,審核申請計畫書。
(二)評審委員於審核程序中,本人或其配偶或三等親內之血親,與申請
      團隊負責人或團員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本會亦得依職權命
      其迴避。
(三)評審標準: 
      1.就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具體可行性及效益性等綜合考評。 
      2.採競爭性,擇優選出五~十個團隊。 
(四)本會核定後正式函知獲選單位,併入本年度分級獎助計畫評鑑工作
      執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團隊,本會得不受理其申請案: 
(一)政府機關、政黨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團
      隊者。
(二)最近一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者。


六、評鑑: 
  獲選團隊,應於演出計畫中自行推薦一場以上演出場次,由本會進行
    演出評鑑,評鑑結果將作為本會下年度分級獎助計畫評選及補助之參
    考。


七、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會得列入下年度評鑑之參考。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