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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23: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文學館文學好書推廣專案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協助文學好書出版,增加作家發表管道,推廣文學作品閱讀,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

() 申請者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出版事業之自然人或合法立案之團體,但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所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機構與組織。

() 申請著作為近一年內在臺灣印刷出版且作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臺灣現代文學著作。

() 詩刊、文學雜誌及翻譯著作,因本館已另訂有「國立臺灣文學館優良文學雜誌補助作業要點」及「國立臺灣文學館翻譯暨出版補助作業要點」等補助規定,非屬本要點適用對象。

三、 辦理方式:

           本館價購上述著作分送圖書館、學校等單位,供編目推廣。價購數量視其所具推廣價值與本館年度預算,由審查委員會決定之。

四、 申請作業:

() 申請期間:每年分兩期辦理

1、 第一期: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申請推廣著作限前一年二月一日以後出版者)

2、 第二期: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申請推廣著作限前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出版者)

() 申請文件:

1、 申請書一式十份(含申請總表、作者資料及著作資料等,如附表)。

2、 申請著作每種六冊。

() 申請方式:

1、 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期限內,檢附所有申請文件,以掛號郵寄或逕送本館,並應註明「文學好書推廣專案申請文件」。郵寄以郵戳為憑;逕送者以本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概不予受理。

2、 申請者需於送件時即備齊相關文件,其所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恕不接受補正。

3、 每位申請者每年以申請二次為限,且每次提案僅限申請推廣一種著作。

4、 所有申請文件恕不退件。

五、 審查作業:

           由本館遴聘學者專家若干人組成審查委員會,就申請著作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予以價購及數量。

           審查結果經本館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各申請者。

六、價購:

           本館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間依據審查結果,洽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辦理購書及寄贈事宜。

七、 注意事項:

() 申請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得撤銷其申請著作之價購資格,且嗣後不得再提案申請。

1、 申請資料經查明與事實不符者。

2、 申請著作涉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者。

() 本要點相關規定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館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