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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翻譯出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臺灣文學,促進國際交流,強化國際形象與能見度,特訂定「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翻譯出版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國內外合法登記或立案之出版單位、學術研究機構、文學相關團體及從事臺灣文學翻譯之個人。

三、 補助範圍、項目及金額:

() 補助範圍:

          以臺灣文學作品及研究論著之翻譯出版為範圍。

() 補助項目:

1、 翻譯:含原著作者之授權費、翻譯費等。

2、 翻譯出版:含原著作者之授權費、翻譯費、審訂費、印製費等。

() 補助金額:

            每部翻譯或翻譯出版以新臺幣60萬元(含稅)為上限。每件申請案之實際補助金額,視申請計畫所需經費及本館年度預算,由評審小組審議,並經本館首長核定之。

四、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 申請期間:每年111日至1130日止。受理未來兩年內完成執行之計畫。(唯2010申請案,得延至1210日截止收件。每年得依年度預算餘額,續辦第二次收件公告。)

() 申請文件(如附件1):

1、 申請表。

2、 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含以下資料:

() 翻譯出版理由或重要性。

() 擬譯書目(若為選集,應包含完整目次)。

() 作者、譯者或編者履歷(若有編輯委員會,應提供其成員名單及簡歷)。

() 工作進度表。

() 翻譯、出版經費預算表。

() 翻譯授權、出版相關文件。

() 原著至少一節(A45頁)之試譯並附原文對照。

() 申請出版者需另附出版單位同意出版之證明文件、行銷推廣之構想與出版單位簡介。

3、計畫書內容請另附Word檔或PDF檔案1份。

() 申請方式:

1、 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截止期限內,檢附所有申請文件,以掛號郵寄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一號。電話:886-6-2217201。並註明「臺灣文學翻譯出版補助」。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請文件應備7份(正本1份)以供審查。檢附文件、資料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

3、 所有申請文件,不論通過與否,恕不退件。

五、評審作業:

() 本館應遴聘相關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查申請文件及建議補助金額。

() 評審委員得就申請計畫內容之適切性與效益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綜合考量。

() 審查結果經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各申請者,並公布於本館網站。

六、 撥款及核銷:

            有關撥款與核銷細節,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如附件2)及契約書相關約定辦理。有關外籍人士之稅款扣除,依稅捐稽徵法辦理。

七、 注意事項:

() 獲補助之譯作必須是未經公開發表、出版者。

() 申請者及單位應註明是否同時獲得或申請其他公、私單位財務補助;已獲其他機關或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等補(獎)助者,本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事實,本館將廢止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 獲補助者及單位應與本館簽訂契約,依約履行。

() 獲出版補助者或單位應於譯作出版後,無償提供本館每部50冊,並同意無償授權本館及所授權之人於譯作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得擁有使用權。獲翻譯補助者及單位應將翻譯成果無償提供本館使用。

() 獲出版補助者及單位應於譯作明顯處載明「國立臺灣文學館補助出版」等中、外文字樣;再版時,亦應載明。

()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 獲補助之計畫尚未結案前,不得提出同案申請,或以他人名義同案申請。原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書外譯出版計畫」補助者,不得提出同案申請。

() 獲補助者及單位執行計畫如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權益等情事,應自負侵權責任,本館得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給之補助經費,且獲補助者及單位與其負責人於三年內不得申請本館之相關補助。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